拆迁补偿自己定价,为什么拆迁方不能直接统一补偿价,非要经过分户评估,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面积、土地使用权的等因素都会影响价格,统一补偿价并不能充分满足被拆迁方的合法权益,所以应当分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面积、土地使用权的等因素都会影响价格,统一补偿价并不能充分满足被拆迁方的合法权益,所以应当分户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一、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1、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2、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4、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5、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7、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就是因为评估程序的存在,拆迁补偿才会出现那么多不公平。如果拆迁方不拿评估当幌子做手脚,直接明确地说一平米补偿多少房或者多少钱,不就好了吗?”针对评估程序存在的种种问题,有网友提出了这样的意见。
为什么不能直接将评估程序从拆迁工作中“除名”,由拆迁方给一个统一补偿价呢?爱土拆迁律师今天就来说说评估程序的存在,对咱们被拆迁人哪些重要意义。
每个房子的情况不同,拆迁方不可能全按照最贵的标准补;但按照平均价格来补偿,对房子价值超过平均价格的被拆迁人也不公平。
被拆迁人朋友要知道,拆迁评估并不是拆迁方看着红线图或者航拍照片,直接挨家挨户“标价”的,而是必须依法由被拆迁人自主选定评估机构后,由专业评估人员根据产权证书等书面材料,结合到每户拆迁户家中进行实地测量查勘的具体数据信息,选用适合的评估方法,最终计算出评估结果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每户被拆迁人的评估结果都是与房屋的实际状况密切相关的。举个例子来说,同一片区的房子,有些是咱们用来自住的住宅房,有些是用来生产经营的商用房,这两者的补偿自然有所不同。
再者,咱们自己买房子时,同一栋楼不同楼层、不同朝向、不同户型的房价也会有不同。拆迁时如果按照统一的定价标准来补偿,很难达到让所有被拆迁人满意,实则更难体现公平。其他的影响因素的不同导致评估定价不同,也都是同样的道理。
评估程序并不是拆迁方或者评估人员自己说了算的“法外之地”,它的存在也是为了给被拆迁人更多说话、维权的机会。
实践中有案例表明,评估作业中,确实存在评估人员为了私利,不依法进行评估工作,在实地查勘记录或者评估报告中“做手脚”,影响被拆迁人获得公平、合理补偿的情况。
也有被拆迁人朋友反映,自己家的房子被征收时,根本就没有经过票选或者抽签选定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的法定程序,评估机构是拆迁方直接指派的,因此很担心评估机构会故意给自己的房子估低价。
以上种种情况,让越来越多的被拆迁人朋友开始产生质疑,是不是评估程序非但无法帮助被拆迁人获得合理补偿,反而会成为这些违法乱行滋长的土壤。
实际上,评估程序并不是拆迁方或者评估人员可以随心所欲的“法外之地”。从评估机构的选定,到评估人员的资质,再到具体评估作业的规范,相关法律和行业规定中都有明确的要求。
如果拆迁方或者评估人员,在履行评估程序时,确实存在违法作为的,被拆迁人有权根据法律和行业规定,向相关部门举报反映,或者通过其他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如果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认为分户评估报告存在问题的,还可以通过申请复核评估、专业委员会鉴定,或进一步启动诉讼程序,主张自己的异议,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
总的来说,评估程序的存在,不仅仅是为了从专业角度,给每户被拆迁人的房子具体的补偿定价,也是为了在作业的程序中,为被拆迁人留出更多提出合理主张,保护自己权利的时间、空间和途径。
总而言之,拆迁补偿工作的进行不能“因噎废食”。不经过评估就直接给出公平、合理的统一定价,目前从技术上是很难实现的,并且也更不利于被拆迁人意见权的行使。
就是因为评估程序的存在,拆迁补偿才会出现那么多不公平。如果拆迁方不拿评估当幌子做手脚,直接明确地说一平米补偿多少房或者多少钱,不就好了吗?针对评估程序存在的种种问题,有网友提出了这样的意见。
为什么不能直接将评估程序从拆迁工作中除名,由拆迁方给一个统一补偿价呢?拆迁律师今天就来说说评估程序的存在,对咱们被拆迁人哪些重要意义。
每个房子的情况不同,拆迁方不可能全按照最贵的标准补;但按照平均价格来补偿,对房子价值超过平均价格的被拆迁人也不公平。
被拆迁人朋友要知道,拆迁评估并不是拆迁方看着红线图或者航拍照片,直接挨家挨户标价的,而是必须依法由被拆迁人自主选定评估机构后,由专业评估人员根据产权证书等书面材料,结合到每户拆迁户家中进行实地测量查勘的具体数据信息,选用适合的评估方法,最终计算出评估结果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每户被拆迁人的评估结果都是与房屋的实际状况密切相关的。举个例子来说,同一片区的房子,有些是咱们用来自住的住宅房,有些是用来生产经营的商用房,这两者的补偿自然有所不同。
再者,咱们自己买房子时,同一栋楼不同楼层、不同朝向、不同户型的房价也会有不同。拆迁时如果按照统一的定价标准来补偿,很难达到让所有被拆迁人满意,实则更难体现公平。其他的影响因素的不同导致评估定价不同,也都是同样的道理。
评估程序并不是拆迁方或者评估人员自己说了算的法外之地,它的存在也是为了给被拆迁人更多说话、维权的机会。
实践中有案例表明,评估作业中,确实存在评估人员为了私利,不依法进行评估工作,在实地查勘记录或者评估报告中做手脚,影响被拆迁人获得公平、合理补偿的情况。
也有被拆迁人朋友反映,自己家的房子被征收时,根本就没有经过票选或者抽签选定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的法定程序,评估机构是拆迁方直接指派的,因此很担心评估机构会故意给自己的房子估低价。
以上种种情况,让越来越多的被拆迁人朋友开始产生质疑,是不是评估程序非但无法帮助被拆迁人获得合理补偿,反而会成为这些违法乱行滋长的土壤。
实际上,评估程序并不是拆迁方或者评估人员可以随心所欲的法外之地。从评估机构的选定,到评估人员的资质,再到具体评估作业的规范,相关法律和行业规定中都有明确的要求。
如果拆迁方或者评估人员,在履行评估程序时,确实存在违法作为的,被拆迁人有权根据法律和行业规定,向相关部门举报反映,或者通过其他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如果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认为分户评估报告存在问题的,还可以通过申请复核评估、专业委员会鉴定,或进一步启动诉讼程序,主张自己的异议,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
总的来说,评估程序的存在,不仅仅是为了从专业角度,给每户被拆迁人的房子具体的补偿定价,也是为了在作业的程序中,为被拆迁人留出更多提出合理主张,保护自己权利的时间、空间和途径。
总而言之,拆迁补偿工作的进行不能因噎废食。不经过评估就直接给出公平、合理的统一定价,目前从技术上是很难实现的,并且也更不利于被拆迁人意见权的行使。
法律主观:根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的规定。 拆迁补偿 是按房屋证进行补偿的, 房产证 是谁的名字就补偿给谁,如果是农村地方进行 征地补偿 ,一般就按户口本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 房屋征收 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02 (一)被 征收房屋 价值的补偿;02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02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客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地补偿一般都是按人口分配,按户分配只是领取方便而已,不存在分户之后又按两户分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
一、农村征地补偿条例有哪些?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条例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二、土地征用补偿规定有哪些
土地征用补偿规定如下:国家征收土地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地的,应当对拟征地的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地范围、土地现状、征地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公告至少三十天,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多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房地产所有权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计算落实有关费用,确保全额到位,与拟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个人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请征地。
三、征地补偿怎么领取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具体手续你可以咨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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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蒋清芮
内容审核:刘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