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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能水库拆迁补偿政策,抽水蓄能电站征地补偿规定: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2-17 17:14:5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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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能水库拆迁补偿政策,抽水蓄能电站搬迁补偿多少,浙江天台抽水蓄能电站 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浙江天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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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蓄能水库拆迁补偿政策,抽水蓄能电站搬迁补偿多少

浙江天台抽水蓄能电站
      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浙江天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浙江天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浙江天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等有关规定,结合天台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浙江天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以下简称“抽蓄项目”)建设征地实物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 抽蓄项目移民安置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二)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三)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 实物补偿
      第四条 2021年7月10日《停建通告》发布之日为实物指标调查基准日。
      第五条 实物补偿范围:《浙江天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中明确的水库淹没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建设征地处理范围涉及的土地、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青苗等地上附着物、农村集体设施、行政事业单位及专项设施等。
      第六条 补偿补助标准及办法
      (一)征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一类地(指除林地以外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5.5万元/亩;二类地(指林地、未利用地)3.3万元/亩。
      (二)项目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按每年每亩1000元计算。
      (三)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装修补偿标准。
      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装饰装修由有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给予补偿。
      (四)电话、有线电视移机费按二次迁移一次性计算补偿。固定电话156元/门、有线电视320元/门、空调250元/门、单相电表250元/户、三相电表800元/户、独立报装的水表800元/户。其他设施拆装迁移费按相关标准或合理估价补偿。
      (五)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天台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天政办发〔2020〕30号)和《浙江天台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规定执行,未列入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实际评估执行。
      (六)交通工程、通信工程、广播电视工程、水利水电、电力工程等专项设施,按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的方案、项目业主与所有权人的相关约定进行改复建或者补偿。
      (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八)非住宅房屋征收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处理。
      第三章 搬迁安置人口认定
      第七条 搬迁安置人口是指抽蓄项目建设征地工作中,具体搬迁范围涉及坦头镇和溪行政村、严畈行政村、榧树行政村和泳溪乡北山行政村,因原有住房拆迁需要易地建房居住的搬迁安置人口。
      搬迁安置人口分为农村移民搬迁安置人口和财产户。
      第八条 农村移民搬迁安置人口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口:
      (一)户籍和住房均在搬迁范围内的在册人口;
      (二)户籍临时转出的义务兵、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官、全日制普通大中专学校在校生、正在服刑人员;
      (三)其他可以认定为农村移民搬迁安置人口的情形。
      第九条 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下列人口不确认为农村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在编的人口(含离退休人员);
      (二)户籍挂靠在搬迁范围内的外来人口以及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户籍登记的人口;
      (三)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签约截止日前死亡,户籍应当注销而尚未注销的人口;
      (四)已享受房改、住房补贴、保障性住房政策(租住的除外)的人口;
      (五)违反停建通告及其他规定迁入的人口;
      (六)其他不应确认为农村移民搬迁安置人口情形的人口。
      第十条 农村移民搬迁安置人口认定以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签约截止日的人口为准。
      第十一条 财产户是指在搬迁范围内通过自建或者继承等方式合法拥有独立产权的房产,且该房产的户主及其配偶、子女的户籍均登记在搬迁范围外的房产所有权人。
      第四章 搬迁安置
      第十二条 农村移民搬迁安置以户为单位,分立户按下列规定认定:
      被征收人夫妻离婚的,按照原家庭户籍以一户计算;
      独子户和囡户连同父母按一户计算;
      多子家庭的分户条件为儿子已经结婚或已达到法定婚龄(满22周岁),老人、未婚女性不能单独作为一户。
      第十三条 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签约截止日前,农村移民搬迁安置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搬迁安置时,增计一个安置人口,该安置人口不享受补助、奖励、生产安置等政策,不重复计算、不累计:
      (一)独生子女家庭;
      (二)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未婚男性,或已结婚尚无子女、符合单独立户申请审批宅基地条件的。
      第十四条 搬迁安置方式分为公寓房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搬迁安置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第十五条 公寓房安置是指向搬迁安置户提供赤城街道紫东社区抽蓄项目安置小区公寓房并结算房款的一种安置方式。公寓房统一规划、统一建造。
      公寓房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公寓房设计建筑面积分70m2、100m2、150m2三种房型。
      第十六条 公寓房安置面积标准。
      选择公寓房安置的农村移民搬迁安置户在以下三种形式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形式确定为可安置公寓房的建筑面积指标(以下简称“安置指标”)。
      (一)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1:1等面积确定。
      (二)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3倍标准确定。
      (三)经认定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按人均50m2建筑面积确定,单人户可放宽至70m2。被征收房屋不合理分家析产的,不得选择该种形式。
      因安置房屋套型不可分割原因,以户为单位,安置面积不得超过安置指标面积30m2。
      第十七条 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房产测绘公司测定为准。安置房屋价格分为保障价和优惠价。
      (一)安置面积在安置指标面积内的,按保障价1900元/m2计价;
      (二)安置面积超出安置指标面积的,超出部分按优惠价(抽蓄项目安置小区市场评估价的70%)计价。
      (三)层次差、朝向差参照附近楼盘,在房屋安置前具体确定差价。
      第十八条 货币补偿安置。自愿放弃公寓房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搬迁安置户,在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金额给予补偿基础上,再增加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金额总额20%的比例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财产户在以下安置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搬迁安置:
      (一)公寓房安置面积在以下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1:1等面积进行安置;
      2、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3倍标准进行安置。
      安置房屋价格按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二)货币补偿安置。
      第五章 搬迁安置补助及奖励
      第二十条 搬迁补助费
      农村移民搬迁安置户和财产户的搬迁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8元/m2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7元/m2计算。搬迁补助费按两次计发。
      第二十一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
      农村移民搬迁安置户和财产户自行解决临时周转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放: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5元/月/m2。支付期限为签订《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腾空之月起到安置交房后6个月止。
      第二十二条 购房补助和搬迁安置奖励
      (一)购房补助:公寓房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的农村移民搬迁安置户,按农村移民搬迁安置人口20000元/人进行补助。
      (二)搬迁安置奖励
      1.征收评估奖励:按期完成房屋征收评估的,按农村移民搬迁安置人口900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2、签订协议奖励:按期签订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按农村移民搬迁安置人口18000元/人再加被征收房屋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50元/m2的标准予以奖励。
      3、住房腾空奖励:按期完成住房腾空并提交电力等销户手续的,按农村移民搬迁安置人口1800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财产户搬迁安置奖励
      (一)签订协议奖励:按期签订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380元/m2的标准予以奖励。
      (二)住房腾空奖励:按期完成住房腾空并提交电力等销户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220元/m2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六章 生产安置
      第二十四条 生产安置方式采取基本养老保险方式进行安置,具体按照台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台人社发〔2020〕62号通知)和天台县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困难户住房保障
      第二十五条 由农村移民搬迁安置困难户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所在村审查,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报浙江天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指挥部认定后实行“一事一议”。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三)特困供养家庭。
      第八章 资金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浙江天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指挥部、相关乡镇和部门要按照财经法规和制度建立相关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存储期间的孳息,纳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浙江天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指挥部、相关乡镇和部门要根据征地和移民安置计划,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第二十八条 浙江天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指挥部应定期向天台县人民政府报告移民安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县财政、审计、纪委(监委)、民政部门应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浙江天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指挥部和县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移民档案管理,做到移民档案工作与移民安置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确保各类移民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九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房屋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2月21日;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签约截止日为2022年4月30日。
      第三十一条 未经登记的房屋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三十二条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鼓励自行拆除,自拆清理费参照有关规定予以结算。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抽水蓄能电站征地补偿规定

法律分析:

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最高不得超过30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抽水蓄能电站征地补偿标准?

律师解析:

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最高不得超过30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四、水电站搬迁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法律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二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抽水蓄能电站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最高不得超过30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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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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