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兄妹纠纷案例,四川老汉拒分百万拆迁款,怒告不孝子断关系,四川,大爷重病儿子不管不顾,他只好给女儿打电话,女儿女婿连夜回家,将父亲送到医院,日夜照顾,大爷出院后,老房拆迁获赔110万,儿媳却要分80万,大爷一分没给儿子,直接搬女儿家去
家庭是一个温馨的天地,亲人间的信任和依赖是家庭成员相处的基础。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家庭矛盾和纠纷也会发生。当亲情与利益发生冲突时,该如何化解纠纷,维护公平正义呢?通过以下一则真实的案例,我们将一起探讨这个问题。
陈大妈和丈夫购买的房产在进行拆迁时获得了600多万元的补偿款,然而补偿款却被打到了女儿的账户上。陈大妈耐心等待了两年,期望能与女儿商量分配拆迁款,但女儿却一直不予以回应。面对这一情况,陈大妈决定选择诉诸法律,将女儿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真审理该案后,判决女儿返还陈大妈375万元的拆迁款。然而,女儿却拒绝执行法院的判决,一直未履行自己的义务。陈大妈不得已再次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过进一步调查,法院发现女儿挪用了母亲的钱款,用于自己购买房产和消费,并将部分资金转移给了丈夫和婆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的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女儿犯有拒不执行判决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的刑罚。
陈大妈虽然成功追回了自己的拆迁款,但她看着被带走的女儿,既心痛又无奈。这个案例引发了我们对家庭关系和法律的思考。
首先,家庭成员之间应该建立相互信任和尊重的良好关系。遇到矛盾和纠纷时,亲人之间应该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其次,法律是整个社会共同遵守的准则和底线。在家庭关系中,无论身份地位如何,都不能以违法方式侵占他人的财产或权益。违反法律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和制裁。
最后,诉诸法律是一种合法的途径,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寻求公平正义。当其他解决方式无效时,选择通过法庭来解决争议是合理的行为。然而,对于涉及家庭成员的案件,维护亲情和家庭和谐同样需要我们的考虑和权衡。
在这个案例中,陈大妈采取了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最终获得了法律的支持。但同时,这也给我们提出了深入思考:在解决家庭纠纷时,我们是否可以用更加温和的方式来维护亲情和家庭和谐呢?
无论如何,法律始终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保障。我们应该时刻铭记,在解决纠纷和矛盾时,尊重法律、倡导理性,同时也要注重维系亲情和谐,追求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进步。
法律分析:因拆迁款的分配而产生的家庭内部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该纠纷是家庭之间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属于民法调整,在纠纷无法自行解决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解决。当事人可以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所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据相关媒体报道,北京通州区宋庄镇翟里村原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侵吞拆迁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费等资金共计1000余万元。
目前,该人员已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新闻来源:新京报千余万元的拆迁补偿款,于被拆迁人来说,本应是自己应有的补偿,却落进了村书记的腰包里,而最后到被拆迁人手里的拆迁补偿款早已寥寥无几,这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
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遭到如此的重创,该如何来救济呢?在上述案件中,除了对犯罪人的惩处,也要着重解决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问题。
很显然,上述仅针对个案。
但在全国都在征收拆迁的大环境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在代理的无数拆迁案中,发现的类似上述新闻中的现象,在各个地区基本上都有发生。
介于地方政府势力和各个环节的关联,见诸于报的只有少数,但却实实在在的让很多被拆迁人的利益受到巨大损害。
村支书、相关拆迁行政工作人员侵吞、贪污征收拆迁补偿款,也成了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暴力抗拆而致死致伤事件的导火线。
这样的悲剧事件一方面会造成强烈的社会负面效应,影响地方社会秩序;另一方面也会产生征地拆迁项目本身的“后遗症”。
即其他被拆迁人会因此而更加拒拆、拒搬,征收拆迁工程难以推进。
这样的事件在过去的几年里,并不鲜见。
因此,如何规范征地拆迁工程的合法化,杜绝征拆过程中的贪污、侵占拆迁补偿款事件的发生是保证公平、公正征收的关键措施;而如何维护好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是整个征拆工作中始终要贯彻的宗旨。
对于拆迁补偿款的侵占、贪污问题,首先要从法律规定上加以规范。
当然,这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中都有相关条例进行规定。
但是这在实践中的实施并不是很理想。
所以除了国家法律的规定,还需要地方政策更加细化的规定。
这是从制度层面上来加以约束的。
而对于被拆迁人来说,能做的就是要尽可能行使自己监督、举报等权利。
比如发现类似事件后,及时电话举报、网上公开等,当然,你需要有切实可信的证据证明。
这是针对拆迁补偿款被贪污、侵占等问题的说法。
而如何维护好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拆迁人自己来说,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一、全方位熟悉整个征拆工作的情况和流程。
详细知道哪方面会切实的涉及到自己的利益,应该有怎样的应对方法。
对此,在明律师告诉各位被拆迁人,要充分运用申请信息公开的手段。
二、充分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比如:要求听证权、参与权、监督权、知情权等等。
在征拆过程中,每一项权利的行使都能为您争取到有利时间,甚至能争取到谈判协商的主动权。
三、一定要请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整个征拆项目,涉及整套体系的法律运用,并不是知道了解某条或某几条法律知识就能解决的。
专业问题还需专业人士解决。
再者,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高水平的谈判协商能力,这就要求律师有征地拆迁谈判的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者结合,才能很好的维护好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案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导入法治
改动近百处的《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案草案)》,昨(4)日首次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近年来,随着全省各地相继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建设和旧城改造力度,城镇房屋拆迁量随之增大。与此同时,各地由城市拆迁引发的信访事项也源源不断———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的统计,目前反映城镇拆迁问题的信访事项位列五大信访突出问题。
省建设厅有关部门负责人将现今城市拆迁问题归纳为4类:有的城市超越经济承受能力,盲目扩大拆迁规模,造成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不落实;有的城市随意变更城市规划,致使不少近年新建的商品房和珍贵的历史建筑、历史街区被拆除;有的城市对依法拆迁重视不够,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存在违规拆迁问题;有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严重违规操作,出具不实拆迁评估报告。
为此,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严厉叫停“野蛮拆迁”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出台政策保护被拆迁者合法利益。此次修改将进一步把“维护拆迁者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的意图由政策层面导入法治轨道。
省建设厅厅长杨*波昨日表示,为更充分地体现民意,起草组不仅多番组织调查研究,还于去年10月20日举行了有拆迁人代表、监管人代表、房地产评估机构代表和包括被拆迁人代表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立法听证会。
对比草案新增的三项内容,上述立法主旨体现明显:一是建立监督机制,二是保护被拆迁人利益,三是对特困户进行保护。此外,禁止“野蛮拆迁”的相关内容也被写在草案中。
不过,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有关人士也指出,此次审议还只是开始,鉴于本部法规涉及问题敏感,不排除再度公开征求群众意见的可能。而按照惯例,一般草案必须要经过三次审议才能通过。
草案解读引入外部监督
针对部分城市盲目扩大拆迁规模,草案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当征求专家和群众的意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部门批准并报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此外,草案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查拆迁许可证申请时,应当邀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社区代表等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对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方案进行评议。拆迁申请获得批准后,参加评议的代表有权对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情况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专用情况进行监督。
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专用
为防止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草案规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其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草案同时规定,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撤销房屋拆迁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取消货币补偿政府指导价
草案删去了原条例关于“货币补偿金额以政府指导价确定”的规定,而是按照国务院条例,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的原则。
草案还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必须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未经被拆迁人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产权调换面积;拆迁人扩大或缩小产权调换面积超过3%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接受或有权对超过3%的扩大部分的产权面积以成本价进行结算。
安置房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草案规定,用于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45平方米以内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不再支付。
“野蛮拆迁”者既赔且罚
草案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迁或者未由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拆迁的,拆迁人和有关单位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也不得强行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第41条同时明确,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并对拆迁人或者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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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潘茹伊
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