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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补偿款增值税20%,企业给拆迁补偿款是否交增值税: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12-05 11:38:05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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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补偿款增值税20%,企业取得的房屋拆迁补偿该不该交增值税,企业取得的房屋拆迁补偿不用交增值税,在营改增之后,企业房屋被政府部门征用拆迁的,拿到的拆迁补偿款不属于经营所得,也不是销售收入,不能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内。企业房屋拆迁拿到的

企业拆迁补偿款增值税20%,企业给拆迁补偿款是否交增值税: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一、企业拆迁补偿款增值税20%,企业取得的房屋拆迁补偿该不该交增值税

企业取得的房屋拆迁补偿不用交增值税,在营改增之后,企业房屋被政府部门征用拆迁的,拿到的拆迁补偿款不属于经营所得,也不是销售收入,不能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内。企业房屋拆迁拿到的补偿款往往比较多,涉及项目也广。
一、企业取得的房屋拆迁补偿该不该交增值税?
      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上述补偿费免征增值税。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所以税务机关在没有上位法支撑的情况下,不能要求被拆迁企业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办公房屋拆迁有哪些补偿项目?
      1、企业经营性房屋的补偿。
      企业经营性房屋的补偿,包括企业厂房、仓库等所有建筑物,补偿的标准也以产权证中的建筑面积为准。具体的补偿价格涉及很多因素,包括建筑物的位置、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建筑材质等等,需要综合考量。
      2、房屋附属物的补偿。
      企业房屋附属物是指附属于被拆迁房屋,由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为提高房屋使用效能而改造或追加的,不能异地使用或异地使用将影响其功能的财物及相关设施。附属物一般包括室内装修装饰、室外构筑物、地栽树木及花木、相关设备比如有线电视以及管道煤气(或天然气)出装费等。这些补偿都按照重置成本的价格进行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企业拆迁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需要满足营业执照、纳税登记、纳税记录等条件,具体包括两大方面,实际损失方面的补偿和逾期利益损失补偿。
      4、机器设备的补偿。
      机器设备包括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可移动的设备按照搬迁费标准计算,具体有拆卸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用等。不可移动的按照重置成本计算,需要根据设备型号以证明市场价格。
      5、员工停工、遣散费用。
      主要包括停工期间的工资和社保费用,遣散的员工需要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进行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企业房屋被政府拆迁,签订补偿协议后,政府要支付拆迁款给企业,这笔收入不是企业正常经营所得,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企业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房屋拆迁除了能够拿到房屋价值补偿外,还会有停业损失补偿及搬迁补偿等。

二、企业给拆迁补偿款是否交增值税

政府赔偿拆迁款不交增值税。拆迁款是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土地、拆迁房屋所给予的补偿价款,房屋拆迁过程中未产生增值额,取得的赔偿拆迁款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三、房屋拆迁补偿是否会征收增值税

一、房屋拆迁补偿是否征收增值税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拆迁补偿费属于货币收入,因此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同事税法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或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谁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需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拆迁补偿房屋涉及哪些税款

1、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规定,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2、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法规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法规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如果属于政策性搬迁,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计算拆迁所得。

4、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参考:《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只要符合增值税缴纳条件和要求的都要按照规定缴纳。拆迁补偿的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也会对相关税费作出规定,因此大家也无需担心自己漏缴纳税带来的麻烦。

三、企业取得的房屋拆迁补偿该不该交增值税

一种意见认为,除土地使用权补偿外,公司取得的补偿款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没有对房屋拆迁补偿缴纳增值税予以明确。由于税收法规不明确,因此对房屋补偿费不应征税。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房屋拆迁补偿款不应征税。正常商业交易买卖双方自由出价、自愿成交,而房屋拆迁补偿,从政策、方式、补偿等方面均由政府规定,企业没有自行选择的权利,因此,企业取得拆迁补偿和正常销售行为有本质的区别。同时,补偿虽有对价,但对价并不一定是应税行为,也不是缴纳增值税的充要条件,纳税与否与取得对价没有必然联系。

四、企业拆迁补偿款要交税吗

法律分析:需要交税。与企业拆迁补偿款中有联系的税种主要包括三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其中企业所得税需要缴纳,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也不收。此外不同的征收可能会免除部分税种。例如:因国家建设需要的拆迁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税。但是如果是商业征收,则不免征土地增值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五、拆迁补偿的房屋是否要交税

拆迁补偿的房屋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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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李煜

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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