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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如何取消,协议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2-03 18:15:1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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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如何取消,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可以取消,拆迁补偿协议一旦签字,双方需履行,不可反悔。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撤销:无行为能力或未成年人签订、存在严重漏洞、评估违法或不合理、相关证件撤销或对方违法。被拆迁人即使签订协议,也可通过法院诉讼撤销或

拆迁补偿如何取消,协议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一、拆迁补偿如何取消,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可以取消

拆迁补偿协议一旦签字,双方需履行,不可反悔。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撤销:无行为能力或未成年人签订、存在严重漏洞、评估违法或不合理、相关证件撤销或对方违法。被拆迁人即使签订协议,也可通过法院诉讼撤销或变更。不给拆迁户协议是违法的,可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权。根据民法典,虚假表示、基于重大误解、欺诈、受第三人欺诈、胁迫等情况下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予以撤销。

法律分析

对于大部分情况,拆迁补偿协议一旦签字,双方都需要履行,不可反悔,不过因为拆迁涉及的领域关系非常复杂,各种情况都有可能会出现,那么我们一起来看,以下几种情况,是可以反悔;

没有行为能力或未成年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那么就可以认该协议是可撤销;

签订协议中存在严重漏洞、不合理或欺骗等,在另一方违背真实用意下签订的可撤销;

拆迁中在房屋评估环节存在违法或者评估严重不合理的,被拆迁人可以要求撤销;

跟房屋拆迁的有关证件撤销或者对方违法的,那么签订的合同也是存在问题,可以要求撤销;

在以上情况中,被拆迁人即使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也是可以反悔,通过法院诉讼可撤销或者变更拆迁补偿协议。

签拆迁协议不给拆迁户合法吗

拆迁户是拆迁协议的签订方,所以必须持有一份拆迁协议,不给拆迁户拆迁协议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建议向有关部门投诉,及时维权。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结语

拆迁补偿协议一旦签字,双方都需要履行,不可反悔。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无行为能力或未成年人签订的协议、存在严重漏洞或欺骗等情况下,协议是可以撤销的。此外,如果拆迁过程中存在违法评估或撤销相关证件等问题,被拆迁人也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即使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撤销或变更协议。不给拆迁户拆迁协议是不合法的,建议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虚假表示、重大误解、欺诈和胁迫等情况下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请求撤销。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协议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第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订立拆迁补偿协议中显失公平;第二,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第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以欺诈的手段,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第四,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以胁迫的手段,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第五,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乘人之危,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般不可以撤销。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

一、提起房屋拆迁纠纷诉讼需要走什么程序

提起房屋拆迁纠纷诉讼需要走的程序是: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房屋拆迁合同签订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房屋拆迁合同签订的法律依据:

一、被拆迁人如果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不可以反悔。

二、签署空白拆迁补偿合同后,发现补偿标准不合理。

三、拆迁人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发现房屋不在拆迁范围。

四、拆迁人以签字盖章为由,将被拆迁人签字的补偿安置合同取走后修改。

五、以限制人身自由为要挟,强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七、继承房屋,继承人之一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无效。

三、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怎么办?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的处理方法如下:第一、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方式。1、行政裁决。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2、依法起诉。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3、强制拆迁。《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第二、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方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途径来解决。拆迁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拆迁补偿协议的性质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被征收人,所遵守的规划,不是民事法律规划,而是行政规则,故该协议的性质属于行政合同。被征收人反悔,所提起的诉讼应当是行政诉讼;被征收人拒不执行协议,政府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拆迁补偿协议不给怎么办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则意味着没有签订协议,因此只能按照原来的状态,重新协商补偿或者依法进行评估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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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如何取消,取消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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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吕雯

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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