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拆迁阁楼补偿标准,阁楼产权最新政策,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买卖无产权证的阁楼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时,具有法律效力,但阁楼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买卖无产权证的阁楼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时,具有法律效力,但阁楼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一般单价比市场价格便宜,但是阁楼的面积和房屋整体都是一样的,所以阁楼的价格和房屋整体价格一般是一样的。
可以参考周边的小区和现在的小区顶楼价格,就知道的。
一、房地产交易的类型
首先,按交易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地产租赁。
其次,按交易客体中土地权利的不同,可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产的交易与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产的交易。对后者现行法大多禁止或限制其交易,因此,在我国,一般而言,房地产交易仅指前者。前者还可进一步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划拔性质的不同进行分类。
第三,按交易客体所受限制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受限交易(如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产的交易,带有福利性的住房及其占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等)和非受限交易(如商品房交易等)。
第四,按交易客体存在状况的不同,可分为单纯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房地产期权交易和房地产现权交易。
二、房地产交易的规则
房地产交易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则:
(1)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这就是房产权与地产权一同交易规则。房产权与地产权是不能分割的,同一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只能由同一主体享有,而不能由两个主体分别享有;如果由两个主体分别享有,他们的权利就会发生冲突,各自的权利都无法行使。在房地产交易中只有遵循这一规则,才能保障交易的安全、公平。
(2)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我国建立市场机制的时间还不长,截止到2013年7月仍未形成合理的完全市场化的房地产价格体系,我国房地产价格构成复杂,非经专业评估难以恰当确定,故法律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准,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3)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实施该制度的意义在于:进行房地产交易要依法缴纳各种税费,要求当事人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便于以此作为计算税费的依据。当事人作不实申报时,国家将依法委托有关部门评估,按评估的价格作为计算税费的依据。
(4)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房地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实际占有或签订契约都难以成为判断房地产权利变动的科学公示方式,现代各国多采用登记公示的方法以标示房地产权利的变动。我国法律也确立了这一规则,并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未办理权属登记,转让、抵押行为无效。
阁楼的房子一般不好卖,买顶楼送阁楼是开发商为了促销采取的手段,同时也能逃避需缴纳的规费,这是许多地区比较常见的做法。
业主也不能办理相关的产权证,因为开发商没有把七楼面积纳入建筑规划,办证基本无可能。阁楼法律意义上是属于房产权拥有者的,拆迁补偿要看当地政策,首先面积计算规范有2个:
1、一个是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工程用的,适用于立项、科研、规划、施工;
2、另一个是房产测量规范规定超过2.2米以上计面积,否则不计,阁楼就是楼房的空间比较高,在中间再重新制作一层阁楼楼板,阁楼即指位于房屋坡屋顶下部的房间。
3、事实上,阁楼主要是为了解决东北地区顶层屋面漏水问题而设计的结构,它并不属于正常的房产结构,房屋产权证上根本没有计入阁楼和露台的面积。
一、房屋产权变更的手续
1、办理申报。房屋人(包括共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权登记。申报时应当填写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房屋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等有关证件。
2、调查。房屋管理登记机关在接到申请后会对房屋的权属、性质、房屋坐落、四至、面积等进行具体调查。
3、办理审核、公告。房产管理登记机关依据房屋权属调查的结果,对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将审核的结果予以公告。
4、颁发房产权证。公告期满,如果没有人对房产申请登记提出异议,房管机关就会进行注册登记并发给房屋权证,对共有房屋除发给共同推举的执证人一份房屋权证外,对其他共有人会同时颁发房产共有权保持证。
二、房屋产权到期了怎么处理
不同性质的房子其产权年限也不相同,通常住宅性质的土地上修建的房子有70年的产权年限,针对房屋产权年限到期的话,也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参考。对房屋产权到期后的情况有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的时间届满的,可以自动续期。
也就是说,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但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70年到期后,如果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应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
而针对40年和50年商业性质的土地,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到期后如何处理,目前也还没有出现产权到期的情况,也就没有了前例可以参考。但房子永远是属于你自己的,如果房子还能正常使用的话,一般补交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就可以取得在该年期内使用土地的权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
法律分析: 建筑物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规划许可等建设手续齐全,层高在2.2米以上部分。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
建筑物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规划许可等建设手续齐全,层高在2.2米以上部分。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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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于惠慧
内容审核:王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