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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襄州区宅基地拆迁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分配征地补偿款: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12-02 11:42:56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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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襄州区宅基地拆迁补偿,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不能享受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款, 裁判要点 案例一:非本集体组织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建造房屋,一般难以按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安置。涉案房屋项下土地为农村宅基地,当事人购买该宅基

襄阳市襄州区宅基地拆迁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分配征地补偿款: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一、襄阳市襄州区宅基地拆迁补偿,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不能享受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款

      裁判要点


      案例一:非本集体组织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建造房屋,一般难以按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安置。涉案房屋项下土地为农村宅基地,当事人购买该宅基地后虽然缴纳了购买宅基地款,但其并非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所建涉案房屋亦未经规划许可,故涉案房屋并不符合涉案《补偿安置方案》关于合法宅基地的要求,当事人关于涉案房屋应当按照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主张不成立。


      案例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或建造农村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无权取得国家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以购买、建造等形式取得案涉房屋,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无权取得国家赔偿。


      案例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该村集体土地不具有合法使用权,依法不属于集体土地征收中应予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该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具有合法使用权,依法不属于集体土地征收中应予安置的被征地农民。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赔申15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小凤,女,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锋,该区人民政府代区长。


      再审申请人李小凤因诉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襄州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鄂行赔终2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小凤申请再审称,涉案房屋系其合法房屋,一、二审法院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以合法建筑进行赔偿,属于对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本案系因房屋征收所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一、二审法院根据涉案《襄州区永安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及评估报告确定的补偿标准对其予以赔偿,混淆了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本案应以襄州区政府向其进行赔偿时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为基准确定赔偿数额,同时综合考虑涉案房屋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事实,公平、合理的确定涉案房屋的市场价格。襄州区政府应当对其室内物品的实际损失予以全面、充分赔偿。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襄州区政府对李小凤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其应当就违法行为给李小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涉案房屋是否应当按照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问题,根据一、二审法院所查,涉案房屋项下土地为农村宅基地,李小凤购买该宅基地后虽向原襄阳县张湾土地管理所缴纳了购买宅基地款,但其并非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所建涉案房屋亦未经规划许可,故涉案房屋并不符合涉案《补偿安置方案》关于合法宅基地的要求,李小凤关于涉案房屋应当按照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主张不成立。关于本案赔偿标准问题,本案虽系因房屋征收所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但一、二审法院根据涉案《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采用襄州区永安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承诺给予李小凤的补偿标准对其予以赔偿,保证了李小凤的拆迁补偿合法权益,遵循了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原则,并无不当之处。关于室内物品损失的赔偿问题,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及双方举证情况,对李小凤要求赔偿室内物品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亦无不当。李小凤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小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小凤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江


      审判员 聂振华


      审判员 李小梅


      二_二_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雪明


      书记员 王 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赔申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华,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大谋,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包洪文。


      再审申请人李华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亚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赔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华以其与羊某标等人合作修建的案涉“福生公寓”属于合法建筑,其享有物权,三亚市政府征收决定违法,应向其赔偿偿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提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经原审查明,李华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的海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其与羊某标等人合作建造案涉房屋,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无权取得国家赔偿。一、二审判决驳回李华的赔偿请求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李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志华


      审判员 刘艾涛


      审判员 田心则


      二_二_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韦唯


      书记员 陈丹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67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庆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寒光。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庆东。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昌宝。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富宽。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群达。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福金。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福伟。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凯。


      诉讼代表人张富宽。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凤凰路319号。


      法定代表人陈积明,区长。


      再审申请人曾庆琦、曾庆东、冯昌宝、张富宽、丁群达、张福金、张福伟、邵凯(以下简称曾庆琦等8人)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天涯区政府)撤销信访答复及征收安置补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终6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曾庆琦等8人以其是案涉房屋联建人和实际使用人、符合《海坡村补偿安置补充方案》规定的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等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按照168户非海坡村户籍的标准对其给予合理安置补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庆琦等8人是否符合案涉项目安置对象的认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本案中,曾庆琦等8人的户籍均在辽宁省,并非海坡村村民,对于海坡村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具有合法使用权,依法不属于集体土地征收中应予安置的被征地农民。而根据《海坡村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第一条关于“安置对象认定”的规定及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第394期《会议纪要》的规定,对于非海坡村户籍人员可以给予合理安置补偿的“有证有房无户”的情形,“有证”是指具有镇级及镇级以上土地来源证明的情形。曾庆琦等8人并不具有镇级或者镇级以上土地来源证明,不符合上述安置对象认定的条件。就案涉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问题,房屋征收机关已经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周家清、欧尾女夫妇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支付了补偿款。因此,一审判决驳回曾庆琦等8人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维持,同时指出曾庆琦等8人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因合作建房产生的征收补偿利益分配问题,并无不当。曾庆琦等8人以其是联建房屋的出资人和实际使用人为由,主张应按照每户120平方米的标准对其予以安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曾庆琦等8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曾庆琦、曾庆东、冯昌宝、张富宽、丁群达、张福金、张福伟、邵凯的再审申请。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分配征地补偿款

集体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方式是:土地补偿费应归集体所有,其分配范围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安置补助费应归土地承包人,其应该是对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失地的安置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具体细节可以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一、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赔偿?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

还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标的是物产所有权,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非常细非常清楚的,这个你可以向征地方要来看看。这项补偿一般就只有一种补偿方式了,就是货币补偿。

3、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式,具体如下: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

4、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征收后补偿款怎么分配? ? ?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三块,一是土地补偿费,二是安置补助费,三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一般来说,村集体提留土地补偿费的20%-30%,其余分配到农民个人手上,常见的分配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谁家的地被征收,土地补偿费归谁。另外一种是在全体村民中平均分配,但不管采取哪种分配方式,都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安置补助费按照谁安置支付给谁的原则,如果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安置,则将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可以直接领取失地保险费,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因不需要购买社保,所以,补偿费直接发放到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如果在流转期间被征收,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承租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款该如何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款应该由村集体召开村民集体会议来讨论决定分配,

农村集体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主要是指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我国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取得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分配方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的规定,对于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因此,村民委员会在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时应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同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此,村民委员会制定的分配方案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表决程序获得通过,方可实施。

在制定分配方案时必须注意,分配方案的制定不仅在程序上必须合法,而且在内容上也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民的上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未依法对承包土地进行变更的,承包人的经营权不得改变,所以其参与分配的权利仍然是存在的。

一、征地补偿款怎么分配

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分配给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安置补助费在需用统一安置时,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有其它单位安置,则支付给该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给村民,则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可单独或共同起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求支付相应份额。

四、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村民可以分吗

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村民是可以分的,因为这是属于集体的共同财产。虽然这比前村委会有权讨论决定如何使用,他们可以将一部分钱用于村里的建设发展,不过国家对于这一个比例也有相关的规定,一般是10%~30%,不过剩余的钱还是应该分给村民。现在有很多农村都在进行改造,一旦征地被征用就会得到一大笔赔偿款,可是很多村民却只看到自己的村里土地被征用,但是却迟迟没有见到钱,这时候就令人不得不怀疑这笔钱的去向了。如果你们的村里也卖了土地,但是自己却一毛钱都没有分到,那么这个时候可以提出质疑,要求村委会公开这一笔钱的用途以及去向。有一些村委会直接存在贪污腐败的情况,那么这个时候自己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自己的权益受伤害。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怎么办?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也就是说,由我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决定,国家征收农民土地的,征收补偿款并非属于使用者农民个人,而是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征收补偿款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进行分配。村委会是可以预留部分土地补偿费用于村内的公共建设或者公益用途的,但是具体能提留的比例是多少,不是村委会随意决定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三、乡政府有权处理村集体土地吗

法律分析:不能。

农村集体土地有三种所有权:1.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权;2.村农民集体所有权;3.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权。其中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乡镇农民集体土地属于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一般由乡镇办企、事业单位使用,也可以由乡镇农民集体或个人使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即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乡镇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但所有权不属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是农民集体所有,乡镇人民政府只能代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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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襄阳市襄州区宅基地拆迁补偿,襄阳宅基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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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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