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拆迁补偿方案,浅谈房开企业破产中的债权确认之诉,(通讯员:赵娜)破产会衍生出很多的复杂诉讼,我就拿最近参与的一个房开企业的破产案件来说说房开企业破产中的债权确认之诉问题:一、首先,建设工程类债权定性困难,导致债权申请人经常在债权人会议核
(通讯员:赵娜)
破产会衍生出很多的复杂诉讼,我就拿最近参与的一个房开企业的破产案件来说说房开企业破产中的债权确认之诉问题:
一、首先,建设工程类债权定性困难,导致债权申请人经常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一)、未验收、无资质、未结算类建筑工程债权。
建筑工程类存疑债权很多,因为建设工程领域存在很多工程是由不具有失踪资质的个人或者单位施工,或者多次转包。因此,在企业宣告破产时即未验收合格也未办理结算。
因此,对于此类债权的确认基本上都要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
(二)、未签订合同的建筑工程类债权
有些工程债权不以实际施工人起诉,实际上基本不可能被管理人直接确认。
一些建筑工程类债权人并未和破产企业直接订立合同,那么只能按照建筑工程司法解释的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实际上说,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大量与破产企业没有合同关系的施工人也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企图浑水摸鱼。管理人也需要通过实际勘察、计算、审计造价等多种手段注意核算工程量,计算工程款,确认债权或者应诉。
(三)、以房抵债类债权。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存在债权公平受偿的规定,如果履行以房抵债协议,则会构成个别清偿无效情形。所以往往此类协议均不被管理人履行,此类债权也不被管理人予以直接确认。
实际上说,甚至有限债权人已经办理了网签备案登记,但是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登记管理的行政措施不具有物权登记的效力。
但,这些以房抵债类协议往往产生债权确认之诉。
(四)、担保债权
很多时候,破产企业担保的主债权清偿情况不明,或者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抵押物登记证书不一致,管理人往往也不能核实,因此往往也要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
二、对于房屋买卖类破产债权也存在债权确认之诉的情形。
(一)、非居住类房屋买卖债权
非以居住为目的的商品房买卖如果不以居住为目的,往往不能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或者其他债权,这些往往也会导致债权人愤而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二)、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金
对于买卖合同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因此作为劣后债权较多。这往往引起相应诉讼。
三、民间借贷类债权
有些民间借贷债权人与多个关联账户存在频繁大额交易,往往存在虚假操作,这些债权往往最终也会进入法院审理程序。
THE END
责任编辑:王兰芝
免责声明:本文只对客观事实作出描述,不发表任何主观评价
法律分析:一、房屋已建成:房屋已经建成的情况下,破产企业即有对购房人履约的可能,也就是业主有可能能够拿到房子。二、房屋未建成:若企业破产宣告时房屋尚未建成,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决定不再继续修建未建成的房屋,就会造成破产企业对购房人债务履行事实不能的情况。根据房屋的买受方式不同,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按揭贷款买房和对卖方分期付款买房,这两种买房的方式会对房地产企业破产时,房屋的权利归属产生不同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一、管辖及实际审理
根据《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应该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这属于一般性的规定,理论上应该属于专属管辖。对于这个一般性的规定,还有一些例外。
1、如果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对债权债务纠纷约定了仲裁,那么当管理人对该债权不予确认登记时,债权人就应当向仲裁委提出债权确认申请,受理破产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2、实践中,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果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数量庞大,标的较小,争议简单的话,全部由中级法院审理,二审均由高级法院受理,不利于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此时,受理破产申请的中级法院,可以利用《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的管辖权转移制度,将本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破产法解释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也给予了肯定。具体操作时,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可以全部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可以根据标的额,按级别管辖的规定本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专属管辖,是为了实现集中审理,因此,在将案件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时,应当指定唯一的基层人民法院,例如可以是破产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
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无需一案一报,可以在受理破产申请时,提出方案,报请高院统一批准。以后出现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时,按方案确定审理法院。但是立案还是应当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中级法院统一立案,便于统计管理。
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拟确认的债权,如果属于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须专门管辖的案件,则此类案件由受理破产的法院集中审理,就未必有利。此时较好的做法是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一家有权管辖此种专业案件的法院,集中审理类似案件。对此,《破产法解释二》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给予了肯定。
二、案件受理费的缴纳及承担
案件受理费在案件启动时,无疑要由原告预先缴纳。在债权人是原告时,由债权人预先缴纳。受理费的数额,按所确认的债权的数额,套用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因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是因为进入破产程序后,由给付之诉转化而来的确认之诉,理应按给付之诉的标准缴纳受理费。
因为破产债权受偿率不高,所以许多人认为按标准缴纳受理费过高,这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果债权人作为原告,胜诉后案件受理费是由债务人承担的,债权人利益并不会受损。债务人败诉后,需要承担的受理费,应当列入共益债务,随时向法院缴纳,法院将已收取的债权人预交的受理费返还债权人。
债务人败诉后应当缴纳的受理费,之所以属于共益债务,是因为该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务人总的消极财产不增加,对所有债权人都是有利的,符合共益债务的定义。只不过因为败诉,保护总的消极财产不增加的企图失败了,但这并不改变案件受理费的共益债务的性质。
三、对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的特别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对于此条文的理解一直争议很大,正确理解这个条文,法院在判决时,应当根据合同,将一般债务利息判至实际清偿之日。
但部分法院未正确理解这个条文,还是按老办法,将一般债务利息判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届满之日。这种结果,导致债权人的一般债务利息,超过履行届满之日后就不能主张了,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在实践中遇到类似问题,应当根据判决书据以作出的合同,审查一下合同约定的债务利息是否是给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如果是的话,那么就应该支持债权人申报一般债务利息至受理破产裁定作出之日。不要太局限于上述法律条文的表述,导致侵犯债权人的利益,产生无谓的争议。
法律分析:所谓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法律分析:
债权申报,是破产法的程序。债权人申报债权,是法律的规定。也是代表你向房开企业主张权利的表现。只有申报了债权,你才能依法享有破产法赋予你的权力,这些权力比如包括参加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决定财产的处置方式,决定是否重整和解还是清算。所以说。申报债权是你主张权利的开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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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喻惠玲
内容审核:索建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