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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有没有政策补偿,只征地不拆迁的原因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1-29 14:30:5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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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有没有政策补偿,农村征地拆迁,这四种情况下没有征地拆迁补偿,这些年,随着新农村的建设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收。被征收了土地的农民会获得一定的货币补偿。今年开始,这个货币补偿的标准将更高。2018年实施的土地征收补偿新政,改变了

农村拆迁有没有政策补偿,只征地不拆迁的原因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一、农村拆迁有没有政策补偿,农村征地拆迁,这四种情况下没有征地拆迁补偿

这些年,随着新农村的建设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收。

被征收了土地的农民会获得一定的货币补偿。

今年开始,这个货币补偿的标准将更高。

2018年实施的土地征收补偿新政,改变了征地补偿的方式,提高了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那么问题来了。

眼看着补偿标准提高,有些人为了多拿补偿动起了歪心思。

比如,增加地上附作物,开垦荒地等等。

在明在此提醒农民朋友,以下四种情况下的征地拆迁将没有补偿。

第一种情形:在耕地上违规修建建筑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耕地上不准修建厂房等建筑物。

如果一定要修建,也必须要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审批通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之后,才能修建。

如果没有审批,你私自修建了建筑物,征地拆迁时将不予补偿该地上附作物。

第二种情形:在违规占用的宅基地上建房

农村里建房,要先申请宅基地,得到审批以后才能取得建房许可证,然后才能建房子。

但实际上,农村里有很多农民的房子,建造之前根本没有办理过任何手续,属于私自建房。

理论上,这类房子应该被当违建建筑拆除的,遇到征地拆迁,也自然得不到补偿。

第三种情形:土地上没有经济价值的附作物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一般是分为征收土地补偿、土地附作物补偿等。

关于土地附作物补偿,通常是根据附作物的经济价值来决定补偿的费用。

如果你的房屋已经倒塌,土地是荒废的,这属于失去经济价值的附作物,将得不到地上附作物补偿。

第四种情形:未经批准开垦的荒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业种植生产的,需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才能够确定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如果你没有经过批准,擅自开垦了一片荒地,即使种植了很多年,在土地面临征收时,你也不会获得补偿。

这部分土地将被无偿征收。

二、只征地不拆迁的原因是什么

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

1、是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

2、是适用范围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

3、是行为所指向的标的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指向的标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城市房屋拆迁指向的标的是房屋。

4、是法律后果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城市房屋拆迁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以及房屋产权的等价调整或者价值的交换。

一、征地与拆迁是不同的行政管理行为

1、依法分别由负有相应职能的行政机关行使管理权。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某些地方由一个机关统一负责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或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该机关可以依法分别行使该两项职权,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对征收土地和房屋拆迁实施行政管理。依法行政体现在每个具体行政行为上首先应该是依法定程序行政。只有通过程序正义,才能达到结果正义,只有实现程序的公正,才能体现结果的公正。

2、依法行政关于职权法定的原则和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职权和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职权不能混淆;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法律程序和组织实施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在具体操作中不能串用。

3、再有,征地是对土地的征收,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

二、征地和拆迁的区别主要在于对象不同。

1、征收土地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建筑物,但国家并不需要这些房屋和建筑物,所以称“拆迁”而不叫征收。

2、二者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同,征地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各省土地管理条例。而拆迁主要依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条例出台后,“拆迁”这个不规范的用语应该逐渐淡出了,以后无论征地还是征房,都叫做征收。

三、拿不到自己的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款该怎么办

一、拿不到自己的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款该怎么办1、拿不到自己的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款的解决方式如下:(1)可以与征收部门就补偿款的支付时间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协商沟通;(2)沟通未果可以按照征收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3)裁决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二、拆迁补偿款的注意事项有什么拆迁补偿款的注意事项如下:1、注意收集拆迁发生地的相关拆迁政策,并据此收集相关证明材料;2、主张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一方要注意收集被拆迁房屋权属取得情况的证据。若被拆迁的房屋是私房,需要收集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若被拆迁的是公房则要收集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证据;3、注意收集拆迁发生地的相关拆迁政策,并据此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四、征地拆迁补偿常见问题有哪些

(一)现实中政府以土地储备为由征收土地,能否确定土地储备的公益性

当前,作为征收事由的公共利益在实践中有被滥用的倾向。个别政府以旧城改造为名进行商业开发,引发争议。

(二)被征收房屋性质如何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如何认定,是在实际的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例如在住改商房屋征收中,登记的是住房,而实际中却有很多是在底层,用作经营,这种登记是住房,实际是商业性使用的房屋如何补偿,现在法律法规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争议很大。

(三)被征收房屋如何评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一、拆迁补偿方案是由哪个部门制定的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案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

(五)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五、想要了解一下征地不拆迁的原因是什么?

一、征地不拆迁

征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

1、是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

2、是适用范围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

3、是行为所指向的标的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指向的标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城市房屋拆迁指向的标的是房屋。

4、是法律后果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城市房屋拆迁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以及房屋产权的等价调整或者价值的交换。

二、征地与拆迁是不同的行政管理行为

1、依法分别由负有相应职能的行政机关行使管理权。

2、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某些地方由一个机关统一负责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或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该机关可以依法分别行使该两项职权,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对征收土地和房屋拆迁实施行政管理。依法行政体现在每个具体行政行为上首先应该是依法定程序行政。只有通过程序正义,才能达到结果正义,只有实现程序的公正,才能体现结果的公正。

2、依法行政关于职权法定的原则和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职权和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职权不能混淆;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法律程序和组织实施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在具体操作中不能串用。

3、再有,征地是对土地的征收,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

三、征地和拆迁的区别主要在于对象不同。

1、征收土地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建筑物,但国家并不需要这些房屋和建筑物,所以称“拆迁”而不叫征收。

2、二者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同,征地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各省土地管理条例。而拆迁主要依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条例出台后,“拆迁”这个不规范的用语应该逐渐淡出了,以后无论征地还是征房,都叫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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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有没有政策补偿,农村拆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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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平艺翔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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