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房屋拆迁补偿,山东高速征地补偿标准都有哪些规定,一、山东省公路征地补偿款的标准是什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速公路工程征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字〔2008〕4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土
一、山东省公路征地补偿款的标准是什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速公路工程征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8〕4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对全省高速公路工程征地拆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合理确定征地拆迁有关费用标准
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的原则,确定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费用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平均为3万元/亩。对不同区域和不同地类的实际征地补偿价格,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为耕地750元/亩、菜地1000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按照设区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报经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批准的规定标准执行。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耕地开垦费标准为8000元/亩。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助费标准为8000元/亩。
(六)工程施工期间临时用地应逐年进行补偿,占用农用地为1500元/亩年。占用其他土地为1000元/亩年。为保证临时用地结束后及时复垦,收取土地复垦保证金,占用农用地保证金为8000元/亩,占用其他土地保证金为5000元/亩。临时用地上的地面附着物,按有关规定据实补偿。临时用地结束后,施工单位复垦并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的,退还土地复垦保证金。
(七)取(弃)土场用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土地复垦费)为:农用地1.8万元/亩,其他土地1万元/亩。取土深度按3米计,超过或者不足3米的,根据实际取土深度按比例相应调增或调减补偿标准。取(弃)土场用地涉及地上附着物的,按有关规定据实补偿。
(八)征地管理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规定执行。
2、大力推行高速公路建设节约集约用地
公路设计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和定额标准,在经济技术条件可能的条件下,尽量降低路基标高,减少占地。新(扩、改)建公路选线应尽量利用老路基,少占耕地,不占基本农田。公路建设确需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原则上在所在市、县或设区市的范围内进行补充和补划。在设区市范围内补充和补划确实无法解决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可在有条件的地方解决。要尽量结合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土地整理、荒山整治等解决工程取土。取土确需占地的,必须严格限制用地范围,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山坡地,并明确复垦措施和标准;占用农用地的,要将施工开挖和剥离的地表熟土层集中堆放,以便复垦造地。公路建设造成“边角地”和“夹角地”的,建设单位要本着支农惠农的原则,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进行处理,以保证该区域土地的正常耕种。临时用地、取土场用地,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造成违法用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二、土地征收补偿存在的问题
(一)对“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的界定
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可以看出,土地征收的前提必须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建设项目繁多,“公共利益需要”的尺度很难把握,政府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极易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将商业目的用地纳入土地征收的范围,从而损害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征收的补偿问题突出
由于目前土地一级市场由国家垄断,集体所有制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土地征收是政府强制性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因此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是有偿的行政行为。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作出了规定,但补偿标准不够科学合理,补偿方式单一,安置责任不明确,甚至使失地农民彻底失去生存的依靠,导致农民对征地行为的不满,引发大量纠纷,甚至出现政府低价获得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再高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导致严重的过度征收及种种难以通过制度加以规范的违法浪费行为。
(三)土地征收程序欠缺,导致土地征收权的滥用
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可以预先设定行政机关的权限,规定其决策的依据和步骤,避免行政机关专断和滥用职权,保证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但是在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缺少必要的监督机制,容易带来行政权力的泛滥。且由于土地征收费用低,很多土地被征收后闲置,造成大量土地资源的浪费,使农村土地流失严重。
经过相关部门的制定主要有安置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我国第失去土地的农民给与一定的土地补偿费,来确保他们今后生活的保障。地上有农民自己兴建的建筑我国也给与一定的补助,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1、耕地年产值按照1000元/亩确定。2、征地补偿费标准调整为平均每亩16000元(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干使用。3、青苗补偿费标准,耕地为500元/亩,菜地为1000元/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修高速路占地补偿标准如下: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土地征收的条件如下: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2、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5、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高速公路征收房屋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征地补偿协议的基本内容是什么征地补偿协议的基本内容如下: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补偿标准: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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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顾汐
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