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风貌保护拆迁补偿办法,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能拆迁吗,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一般不能拆迁。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一般不能拆迁。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一般不允许进行拆迁。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确实需要进行拆迁,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具体来说,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应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在拆迁过程中,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确保文物的历史风貌和文化价值不受损害。
总的来说,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一般不能拆迁,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依法进行申请并经过审批后进行拆迁,同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受损害。
不同的文物保护单位,其具体保护范围不同,有的可能是沿外边线向外50米,有的可能只有几米。具体情况,要看各级保护单位的规划书。该文件由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历史文物遗产500米范围内是不允许擅自修建其他建筑物。建设的房屋不能涉及到文物的保护和所属范围。要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建设行为要求与规划。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1、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2、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一类地带:为非建设地带。地带内只准进行绿化和修筑消防通道,不得建设任何建筑和地上附属建筑物。地带内现有建筑,应创造条件拆除,一时难以拆除的,须制定拆除计划和年限。二类地带:为可保留平房地带。地带内现有的平房应加强维护,不得任意改建添建。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或危险建筑,应创造条件按传统四合院形式进行改建,经批准改建、新建的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3.3米,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三类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9米以下的地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呼和浩特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文化名城,呼和浩特地区文物遗迹、遗址十分丰富。做好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是全市人民的光荣职责。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第三条呼和浩特市区域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物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及其附属物;(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重要的革命文物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六)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第四条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地上、地下、山区和水域中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占用的古建筑、属于国家所有。第五条属于集体所有的和私人所有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石刻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如下:1、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等的单体、群体及附属建筑;2、古遗址的文化堆积和相关遗迹现象;3、古墓葬封土或已探明的墓葬、墓群及陵园或其他地面建筑等;4、石刻、碑碣及其他文物的单体、群体和相关遗迹。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分类如下:1、一类地带:为非建设地带。地带内只准进行绿化和修筑消防通道,不得建设任何建筑和地上附属建筑物。地带内现有建筑,应创造条件拆除,一时难以拆除的,须制定拆除计划和年限;2、二类地带:为可保留平房地带。地带内现有的平房应加强维护,不得任意改建添建。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或危险建筑,应创造条件按传统四合院形式进行改建,经批准改建、新建的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3.3米,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3、三类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9米以下的地带。地带内的建筑形式、体量、色调都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建筑楼房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5%;4、四类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18米以下的地带。地带内靠近文物保护单位一侧的建筑物和通向文物保护单位的道路、通视走廊两侧的建筑物,其形式、体量、色调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5、五类地带:为特殊控制地带。地带内针对有特殊价值和特殊要求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实行具体管理。综上所述,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确保文物真实性和完整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法律分析:一、文物古建筑拆(征)迁补偿金额采用专家组现场评估的方法确定,作为普通房屋补偿之外增加的部分。专家组从地市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的文物古建筑专家库(含造价、建造、设计的有关专业人员)中随机抽取组成。如被拆(征)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服,可提出行政复议,并由省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最终决定。
二、文物古建筑拆(征)迁补偿标准可参照同类仿古建筑造价、文物年代、损毁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可由国家文物局制订基本原则,省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实施细则。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历史风貌保护区能不能动迁
●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
●历史风貌保护区范围
●历史风貌保护规划是哪个单位负责
●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历史保护建筑拆迁如何评估
●历史风貌区
●历史风貌保护与城市建设
●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编制与管理
●历史风貌保护区
●2021杨凌示范区拆迁
●2021杨凌示范区拆迁
●杨凌最新拆迁
●杨凌示范区征地补偿办法
●杨凌2021即将拆迁的村子
●杨凌2020年拆迁哪个村
●杨凌2021年拆迁最新计划
●杨凌区拆迁政策
●杨凌拆迁最新消息
●杨凌2021年拆迁工程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萧熙光
内容审核:索建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