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 拆迁补偿 标准,江苏盐城拆迁房屋赔偿标准及政策,江苏盐城拆迁房屋赔偿标准及程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政府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个人住宅征收,应优先
江苏盐城拆迁房屋赔偿标准及程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政府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个人住宅征收,应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可申请复核和鉴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通过决定等方式确定,需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不得干预。
法律分析
一、江苏盐城拆迁房屋赔偿标准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结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盐城拆迁房屋赔偿标准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政府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不得低于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和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评估工作,不得干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江苏盐城拆迁房屋赔偿标准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法律分析: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构成。盐城土地补偿费市区和亭湖每亩为18000元,其他县(市、区)每亩为16000元,比之前分别上调了4000元和3000元。安置补助费市区和亭湖范围内每人为17000元,其他县(市、区)每人14000元,分别上调了4000元、3000元。
这次的新补偿标准对地类也作了调整。原征地补偿地类是按每亩耕地计算,新调整的征地补偿按每亩农用地确定计算基数。这意味着大大扩大了补偿的范围。农用地范围在耕地的基础上增扩了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等地类,这些地类实行同一个征地补偿标准;在计算上增加了征地补偿的计算基数;同时增补了征收建设用地要按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土地按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新补偿标准实行了同地同价。新标准明确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省、市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规定标准高于省、市,执行国务院规定标准。其他行业项目一律实行同地同价。
为确保征地补偿及时、准确、足额到被征地农民手中。盐城将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纳入法律轨道,要求各地在征地报批前,必须将土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存入征地补偿的预存账户,并严格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在征地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付款。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款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仅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以如下方式结合证载面积确定房屋补偿安置面积: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2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均以 200 平方米计算土地使用面积,按最大不超过 140 平方米确认房屋补偿安置面积。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200 平方米以下,图上建筑物为平房的,按不高于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 0.7 的容积率认定房屋补偿安置面积;图上建筑物为楼房的,按不高于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 1.1 的容积率认定房屋补偿安置面积,且房屋补偿安置面积不得高于 140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上含巷道等公共用地的,不再增加计算容积率。 (2)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在 1996 年版航测图上存在, 且现状建筑面积及四址不超出航测图部分,按图上房屋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下列方式计算补偿安置面积: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2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均以 200 平方米计算土地使用面积,按最大不超过 140 平方米确认房屋补偿安置面积。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下,图上建筑物为平房的,按不高于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0.7 的容积率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图上建筑物为楼房的,按不高于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1.1 的容积率认定房屋补偿安置面积,补偿安置面积不得超过 140 平方米。 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或者房屋实际占地面积在 50 平方米及以下的,如人均建筑面积不足 25 平方米,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补偿安置面积,认定的最大补偿安置面积不超过 55 平方米。 按上述办法认定房屋补偿安置面积以外仍有未登记建筑,且不超出 1996 年版航测图的部分,参照房屋重置价的 80%予以计算补偿,但不作安置。 3.1996 年版航测图至 2005 年版航测图形成之间建设的未登记建筑,在 2005 年版航测图上存在,且现状建筑面积及四址不超出航测图部分,参照房屋建安价予以评估补偿,但不作安置; 2005 年版航测图形成之后建设的未登记建筑,不予补偿。 4.对于市区原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剥离或未纳入改制范围 的职工生活性资产中的未登记建筑,经向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或者国资(财政)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并按规定缴纳房改款项后,作为房屋征收补偿依据;其他剥离或未纳入改制范围的未登记建筑征收补偿收入收缴国资部门或市政府授权行使管理职责的单位。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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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范雪
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