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州拆迁补偿,三项制度包括什么制度,干部制度、用人制度、工资制度。当前国有企业改革进展很不平衡,一些企业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滞后,需要加快推进。国家经贸委今天就此作出部署,要求国家重点企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骨
干部制度、用人制度、工资制度。当前国有企业改革进展很不平衡,一些企业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滞后,需要加快推进。国家经贸委今天就此作出部署,要求国家重点企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力争在近一两年内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机制。
一、青州新规划拆迁
推进完善高速公路网建设,全面完成济潍中线青州段的征地及拆迁任务,计划今年年底完成。加快推进东青高速公路拓宽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积极配合协调东青高速方面在手续办理方面等工作,力争年底项目实施。加快推进S226羊青路中修工程建设进度,在完成挖补、罩面的基础上,同步完善沿线排水设施。
二、试述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工伤保险条例》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工伤保险的相关法规不健全的问题
2004年起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工伤认定的标准、工伤争议的处理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缺少一些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2、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制定得不够科学,浮动费率机制没有完全形成的问题从费率机制上看,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不够完善,使得工伤保险对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不明显,工伤保险差别费率档次划分较少,没有按不同行业的特点和事故发生的概率确定费率,甚至挫伤了部分企业参保的积极性,未能充分利用好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
3、从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上看,中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重于待遇的处理(即工伤补偿)轻预防和康复的问题对预防和康复没有作出特别的要求,在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上面投入很少。《工伤保险条例》虽然确定了“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相结合”的原则,但没有明确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所需资金的比例,从而导致这两项工作的开展缺乏资金的有力保障。
4、统筹层次低,覆盖范围窄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设区的市实行市级统筹。但由于多种原因,这个制度规定执行得不到位,目前有大多数的省、自治区实行的仍是县级统筹,而且有不少大型国企以本企业为范围进行统筹统支。由于统筹层次低,化解风险能力差,保障能力弱,高风险企业参保难,已成为制约当地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从覆盖范围上看,我国的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较窄。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38.6%、40.3%和41.7%。且投保对象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而安全生产相对薄弱的中小型企业,特别是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如煤矿、建筑企业、运输企业等)覆盖率均很低,“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与职工、雇工订立“生死合同”的现象屡禁不止。这些企业发生事故后,往往是政府承担无限责任,没有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
5、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及管理方面的问题
在基金征收方面、有些企业上缴工伤保险费时、瞒报、少报职工人数,有些私营、合资、乡镇小企业,平时不积极参保,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后,便主动要求参加工伤保险,使得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减少而支出增加。其次由于国家对于工伤保险基金财务处理办法无统一规定,导致工伤保险基金开支渠道混乱,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有的计入生产成本,有的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有的计入营业外支出,有的在职工福利费中支出,开支渠道不统一,开支项目混乱。
二、完善工伤保险管理的措施
1、健全制度,完善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
以《工伤保险条例》为核心,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制定了《工伤认定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工伤申请、受理、认定的程序及相关人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部分省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管理和程序;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工伤医疗服务的水平、标准和相关机构的责任。
2、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
科学、规范、有效的费率机制,有利于工伤保险成本分配的公平性,也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伤保险的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是根据企业的职业风险和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率,确定和调整企业交纳工伤保险的费率。通过费率的确定和调整,促进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减少或降低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身体安全、健康。这就需要研究和制定工伤保险费率模式,其中包括科学确定风险费率的档次和浮动的级次;制定全国的行业风险费率,并根据各投保单位每年的职业风险变化和保险基金的支付率定期对费率进行调整。通过实施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达到提高生产经营者的安全健康意识,加强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的目的。
三、山东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领取标准
1、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2、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按照国家部署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省委和省政府确定。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市、县(市、区)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应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
3、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
为鼓励引导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4、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年参保缴费额等情况,适时提出全省统一设定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档次的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每5年调整1次。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5、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要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居民缴费水平、保障水平。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根据我省现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对选择3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6、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号)要求和规定,开展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对未开展委托投资、留存在地方各级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严格按规定存银行、买国债,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参保居民等各方面的责任。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相关标准和政策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宣传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第一,实施三项制度改革是深化国企改革的重要内容。
第二,实施三项制度改革是打造国企新样板的工作要求。
第三,实施三项制度改革是提升公司发展质量的迫切需要。
法律依据:国企经贸改《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改革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一个关键因素。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对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紧迫任务
二、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
三、建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
四、建立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分配制度
五、扎实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三项制度改革
法律分析: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作出以下规定:编制应遵循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
法律分析: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责、社会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三项制度的全称是基层党组织联系服务群众“三项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党组织书记每周一次接待群众制度。接待的主体是村、社区“两委”班子所有成员。党组织书记必须固定接待的时间,而且是每周必须有一天,除书记接待的这一天外,每周的其他四天时间,轮流安排其余“两委”班子成员,而且,每人接待的时间也是一个整天。二是党组织班子成员每年两次进家入户走访每户群众制度。走访主体从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扩大到“两委”班子成员、村(居)民小组组长、大学生“村官”、驻村干部、党代表,以及在群众中威信高、会做群众工作的骨干党员。在走访的方式上,要求“脚”入户,做到“脚”要入户、进家门,实地察看群众的家庭成员构成、住房、家居环境、饮食起居、牲畜喂养等情况,了解他们的年龄、文化、政治面貌、家庭收入以及在生产、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三是群众意见定期办理反馈制度。村、社区党组织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在做好详细登记的基础上,根据职责权限,确定群众意见承办、协办单位和责任人,限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或办理结果及时反馈反映人。对群众普遍关心的共性问题和各界关注程度高的办理情况,进行公开、集中反馈。对一些需要通过阶段性工作才能处理的问题,可随时反馈处理的进展情况。对个别群众反映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个别反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五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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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王梦艺
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