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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老屋拆迁补偿标准,父母生前立下18份遗嘱 七旬姐弟告上法庭争房产: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5-03-11 11:28:36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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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老屋拆迁补偿标准,立遗嘱≠万无一失拆迁后一夜千万,亲兄妹法庭对簿公堂,遗嘱立好了,资产却变了?老先生名下有一套老房子,等了十几年也没拆迁消息,他觉得自己身体不行了,索性立了公证遗嘱,把房子留给长期照顾自己的小儿子。然而,遗嘱刚立完,拆迁

武汉老屋拆迁补偿标准,父母生前立下18份遗嘱 七旬姐弟告上法庭争房产: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一、武汉老屋拆迁补偿标准,立遗嘱≠万无一失拆迁后一夜千万,亲兄妹法庭对簿公堂

遗嘱立好了,资产却变了?

老先生名下有一套老房子,等了十几年也没拆迁消息,他觉得自己身体不行了,索性立了公证遗嘱,把房子留给长期照顾自己的小儿子。然而,遗嘱刚立完,拆迁消息就来了!很快,老先生签了拆迁协议,拿到了高额补偿,但没多久便去世了。远在国外的大女儿回国奔丧才得知,父亲的房子拆迁后变成了近千万的补偿款。她无法接受自己一分钱都拿不到,直接提出分割遗产。但弟弟拿出公证遗嘱表示:“父亲已经把房子留给我了,你无权分割!”兄妹俩最终对簿公堂。法院判决:遗嘱无效!法官认为,老先生立遗嘱后又签订了拆迁协议,房子不复存在,属于“标的物灭失”,遗嘱自动失效。法院最终判定:拆迁补偿款属于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大女儿成功分得一部分补偿款。律师建议:遗嘱要记得及时更新,资产变更也需要同步更新!1.立遗嘱后,财产有变更,需及时调整遗嘱! 若老先生在遗嘱中补充一句“若房屋拆迁,被继承人享有的拆迁安置利益归指定继承人所有”,姐姐的诉求将毫无胜算。2.公证遗嘱并非绝对优先! 若遗嘱内容与后续行为相冲突,遗嘱可能无效。3.拆迁收益如何分配,提前规划好! 拆迁补偿高,容易引发家庭矛盾,别让子女因遗产反目成仇。立遗嘱不是终点,而是起点。法律规划要走在现实前面,资产变更,遗嘱也要更新!我是继承律师杨志峥,专注遗产继承领域15年,对继承类不同类型案件均有涉猎。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办案方法和思路也不同。如需了解更多继承相关法律问题,请您私信我,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二、父母生前立下18份遗嘱 七旬姐弟告上法庭争房产

父母亲生前的多份遗嘱中写道,希望你们姐弟友好相处,互谅互让……  2009年1月和2012年8月,李灵(化名)和李鸣(化名)姐弟俩的母亲和父亲,先后去世。  父母在遗嘱中的担心成了现实。去年6月18日,已是古稀之年的李鸣将亲姐姐李灵告上了法庭,起诉原因是姐姐不配合自己办理过户。  令法官颇感意外的是,因为一套92平方米的房产,姐弟俩的父母亲居然立下了18份房产继承存在打架说法的遗嘱:有的说房产归儿子继承,有的说房产女儿亦有份。因为各自都有有利自己的遗嘱在手,姐弟俩各执一词,要求享有房产继承权。  近日,在江岸区法院大智法庭,姐弟俩接受了法庭的调解。  父母订立遗嘱意见不一  七旬古稀姐弟对簿公堂  2013年6月18日,七旬爹爹李鸣,走进江岸区人民法院大智法庭提请诉讼,状告自己的亲姐姐李灵。  李鸣起诉的理由是,父亲去世前订立遗嘱,将名下位于解放公园路的一套92.9平方米的住房以及部分财产留给自己,他多次跟姐姐协商,姐姐都不配合自己办理过户手续。  弟弟状告姐姐,事情还得从两人的父母说起。  早在2000年2月,李鸣的父亲就订立下第一份遗嘱:去世后,这套房屋交由儿子继承,这套房屋女儿曾出资2000元,由儿子加倍归还女儿。遗嘱中,老人还特别交代希你们姐弟以后要亲爱团结,互谅互让,至嘱。  应该说此份遗嘱关于房产的继承权非常明了,可随后的几年间,李鸣的父母又陆续订立了多份遗嘱。其中,关于房产继承问题说法不一。  比如,2007年3月,李鸣的父母亲共同订立了一份遗嘱,此份遗嘱中关于房产继承问题又有了新说法:我俩去世后,将进门左边一间大房住房及靠近的一小间储藏室给女儿继承,进门右边一大间以及套间和进门一小间由儿子继承。以前所写遗嘱一概作废。  2009年1月和2012年8月,李鸣和李灵的母亲和父亲,先后去世。  据法庭统计,从2000年到2009年之间,姐弟俩的父母为房屋继承问题,共同或各自立下18份遗嘱。这些遗嘱分别由李鸣和李灵持有,遗嘱内容分为两种意见:父亲要将房子继承给儿子,而母亲却心疼女儿,立下遗嘱将房子平分。  姐姐认为公证遗嘱无效  司法鉴定证明确有问题  2009年6月,姐弟俩的父亲在一家公证处订立了一份遗嘱,当时母亲已经去世,父亲在这份遗嘱中明确表示,房屋属于他个人的产权部分,由儿子李鸣继承。  因为公证遗嘱在遗嘱中最具法律效力,父亲立下该遗嘱后,显然对李灵今后继承财产很为不利。于是,2009年12月10日,李灵向江岸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中,李灵拿出了一份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书,该鉴定书认定其父亲在订立这份公证遗嘱时,患有脑器质性障碍,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经过调查,2010年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宣告李灵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2年8月,父亲去世后,姐弟俩关于房产继承一直也没有达成共识,该处房产也一直空置。  眼看久拖不决,去年6月18日,弟弟李鸣走进法院,将姐姐李灵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公证遗嘱,享有该处房产的继承权。  江岸区人民法院大智法庭受理此案后,李灵以父亲在办理遗嘱公证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申请鉴定其父亲在办理遗嘱公证时是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法院审查后,委托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4年4月10日,该所作出鉴定:认为李灵父亲2009年做公证遗嘱时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最终,这份本应最有说服力的公证遗嘱也没有了法律效力。  姐弟各持遗嘱庭上交锋  法院认定遗嘱都存瑕疵  法庭上,姐姐李灵声称,这套房屋姐弟俩均有继承权,她要拿回属于自己的部分继承财产。  针对姐姐李灵的说法,弟弟李鸣也不甘示弱,当庭也拿出了父亲一份立于2008年1月1日的遗嘱,上面明确表示:我俩去世后,这套房屋交由儿子继承,儿子应该加倍以2万元偿还给姐姐作补偿。以前所写遗嘱如与本遗嘱相抵触者,以此次最后写的遗嘱为准。希望你们姐弟互谅互让为盼。  此时,姐姐李灵也拿出了一份母亲的遗嘱称,自己可以平分继承解放公园路的房产。  就这样,姐弟俩先后共出示了18份遗嘱。  这18份遗嘱中,有的只有一方的签名,有的只盖了一个私章,有的遗嘱甚至连签名都没有,只有一个手印。如今,两位老人都已去世,也无法去进行鉴定或核实。  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此案的焦点和难点在于,前后一共有18份遗嘱,由于每一份遗嘱都存在瑕疵,所以法官不好采信。这18分遗嘱中,剔除12份没有原件的复印遗嘱之后,其他6份遗嘱证据也存在各种瑕疵。  最终,今年7月底,在法院的调解下,姐弟俩终于达成协议:该处房产归弟弟所有,姐姐必须协助弟弟办理过户等手续,同时弟弟要分两次支付给姐姐30万元;双方不得再就继承纠纷主张权利。  承办此案的法官提醒,老年人应该在身体健康时早立遗嘱,规范立遗嘱,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立遗嘱,避免去世后子女为继承遗产产生摩擦。  律师说法  老人应规范立遗嘱  最好不要回避子女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万雄认为,父母订立遗嘱时也要公平对待子女,订立遗嘱时最好跟子女当面沟通,不要回避子女,以免去世后,给子女留下麻烦。  根据继承法规定,如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若均未公证,应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果有公证程序,应以公证过的遗嘱为准。订立遗嘱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可以选择5种方式立遗嘱: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一份有效的遗嘱应包含哪些要素?王万雄总结了几条:要有抬头,比如遗嘱,来标明文件属性;介绍自身的身份情况;自己的财产情况介绍;财产如何分配等。  如果是代书的,应该要写上,上面所述的都是我的真实意思表达,并签字摁手印。还需要有两个非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如果是口述遗嘱的话,那限制要求更多,一,必须是立遗嘱者病危之中,无法亲笔书写,二,证明虽然是病危,但是神智清楚。口头和代书遗嘱不建议采用。  录音遗嘱操作起来比较麻烦。自书遗嘱是现行法律下唯一不需要证人见证的遗嘱方式,但争议较大,他建议,最好采用公证遗嘱。

三、遗嘱中所提房产竟然被卖掉,兄妹几人就遗产分割闹法院!

老太太在公证处制定了遗嘱将房产给她的部分子女,但是在之后老太将房子卖了。在老太太过世后,部分子女要求根据遗嘱执行,部分子女要求法定继承,兄妹几人就遗产分割闹上法院。徐老太早年丧偶,独自一个人把四个子女拉扯成人,即老大何某亮、老二何某强、老三何某莉及老四何某军。2008年老屋动迁,徐老太分得一套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徐老太,拿到房屋后徐老太一人居住在里面。虽说早年独自养大四个孩子非常辛苦,但现在子女已经成年,并各自有了家庭,徐老太也分得了自己的房屋,衣食无忧,安享晚年,徐老太也算幸福。可就是这房屋,又惹出了事端!原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徐老太的房屋不断升值,徐老太的身价也不断上涨,徐老太俨然成了子女眼中的“香馍馍”,四个子女都对徐老太的房屋垂涎三尺。老大何某亮与老二何某强率先对徐老太发难,他们表示老三、老四平时从来不看望母亲,徐老太都是他们两人照顾。因此,老大、老二要求徐老太订立一份遗嘱,确定百年以后房屋归他们两继承,否则他们就不管徐老太了。2015年3月某日,徐老太根据老大、老二的意见,去公证处写了一份遗嘱,确定百年之后,自己所有的这套房屋由大何某亮、老二何某强继承。在一次探望徐老太的过程中,老四何某军从徐老太口中得知母亲写了份遗嘱,把房屋给老大和老二,老四随即心生不满。他找到老三何某莉,告诉她母亲已经写了遗嘱,自己和何某莉以后都拿不到房屋了,何某莉考虑后想出了一个办法。2018年7月,何某莉偷偷的去中介公司把徐老太的房屋挂牌出售,在有了买家之后,何某莉和何某军拖着徐老太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就这样把房屋卖掉了。拿到钱后,何某莉把其中的40%分给了徐某军,自己留了60%,然后就把徐老太带回家,和自己共同生活。2019年初,徐老太因常年疾病未能治愈过世,何某莉和何某军为徐老太操办了丧事,购买了墓地,花费20多万元。葬礼过后,老大、老二拿出了母亲的公证遗嘱,要求继承徐老太的房屋。这时,他们才发现房屋已在几个月前被徐老太卖掉了!惊愕之余,何某亮与何某强要求根据母亲的公证遗嘱,由他们两人继承房款。老大何某亮与老二何某强认为:徐老太写有遗嘱,且经公证处的公证,合法有效,应当根据徐老太的公证遗嘱,继承徐老太的遗产。虽徐老太在过世前将房屋出售,但他们仍有权根据遗嘱继承、分割房屋出售后所得的房款。老三何某莉与老四何某军则认为:遗嘱所涉房屋已由徐老太出售,房屋现已不存在,无法再依之前的遗嘱对房屋进行继承。出售房屋所得的款项,徐老太已经赠与自己,况且母亲的丧事也是他们办的,费用也是他们出的。因此,不同意何某亮与何某强要求继承徐老太遗产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在房屋已被出售的情况下,不能再根据遗嘱继承,所得房款由徐老太的子女法定继承分割。遂判决,由何某亮、何某强、何某莉及何某军四人平分房款。遗产继承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房屋在徐老太生前被出售,是否还能根据徐老太所立的遗嘱继承、分割徐老太的遗产?出售房屋所得的房款,是否已经赠与了何某莉与何某军?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徐老太是原房屋产权人,该房屋属其个人财产,徐老太订立公证遗嘱,安排其过世后房屋的处理意见,遗嘱合法有效。但徐老太又于在订立遗嘱之后出售了房屋,公证遗嘱中涉及的房屋已经由徐老太自行处分,显然徐老太已经以自己的实际行为改变了其此前对房屋的处理意见,继承的房屋已不存在。因此,何某亮与何某强无法再依该遗嘱对涉案房屋进行继承。徐老太出售房屋后所得款项显然应归其所有,但实际情况是房款均由何某莉代为保管,她将此款中的部分给了何某军,虽然他们两人主张赠与自己是徐老太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却没有相应的证据,何某莉与何某军擅自处分徐老太个人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效。因此,房款属于徐老太的遗产,应根据由她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徐老太死亡后,何某莉为她办理丧事、购买了墓地,存在一定的支出,这部分费用应由徐老太承担,从房款中扣除,剩余部分由老大何某亮、老二何某强、老三何某莉及老四何某军四人平分。

四、[遗产继承]儿子起诉亲生父亲,财产争夺恩怨颇深!法官努力总算没白费!

近日,蓟州法院调解了一起亲生儿子起诉父亲的遗产继承案件。据了解,原告小王的母亲在前几年去世,被告老王在妻子过世后再婚,并育有一子。小王怨恨其父亲在母亲去世不久即再婚,拿着其生母生前留下的遗嘱,主张继承遗产。而老王则想把财产留给幼子,且认为自己已年近七旬还被亲生儿子起诉,常常是老泪纵横,财产争夺纠纷就此产生。承办法官经过认真分析,认为如果简单地就案办案、一判了之,极有可能影响一个大家庭几代人的感情。倘若能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就可以在化解矛盾的同时,实现办案的最优化。由于二人对遗嘱效力和遗留财产范围分歧很大,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到庭进行证据质证和调解,并且赴诉争房屋现场勘查。承办法官还制定详细计划,采取个别座谈、调查走访和实地勘察等多种方式寻找双方的矛盾症结。在辩法析理的基础上,陈述利弊,沟通亲情,多次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分得开的是家庭财产,分不开的是家庭亲情。法官的努力终于促使父子消除积怨、冰释前嫌。一起争执许久的析产、继承纠纷就此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五、尴尬的遗嘱法院判决

法律主观:可以上诉,遗产继承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接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可以上诉,超过15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上诉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设立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所信赖的、能体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开始执行,其过程大致如下:,1、出示遗嘱,向有关人员公布遗嘱内容;,2、编制遗产清册,并予宣布;,3、继承人或其他人对遗嘱没有争议时,把遗产按遗嘱的要求进行处理。,(一)先确定遗产。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死亡时,属于被继承人的那部分财产,往往还处在家庭共有财产状态中,其遗产尚未确定。因此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先要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作为真正的遗产,以此作为清偿的依据。,(二)区分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分清被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只有在严格按照前文定义确认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才必须依限定继承的原则办理清偿事务,即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反之,被继承人所欠下的债务,虽是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但是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就不能认定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而应作为家庭债务,由家庭成员共同负担。,(三)明确清偿债务具体的程序。通常是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应首先用属于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才作为实际存在的遗产再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当被继承人的遗产主要是实物或不动产,不便清偿债务时,应按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的原则,可以先行折价或变现,然后再清偿债务,也可以采取共有等方法偿还债务。,(四)几种继承人的清偿责任分担问题。,1、当只有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从原则上讲,应当依照继承人各自所得的遗产份额,按照比例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即多得者多还,少得者少还。当然这种清偿仍必须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也就是说继承人最多清偿数额不超过他的继承所得。,2、如果几个遗产接受者中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时,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继承到的遗产清偿债务,如其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3、如果只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应当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民事案件接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可以上诉,超过15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上诉了。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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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何婉玲

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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