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租房拆迁补偿,商洛市廉租房申请的条件,法律主观: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
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主观: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廉租房的申请条件如下、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5、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2;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法律客观:降低廉租房申请门槛惠及10219户家庭市住房保障办表示,根据2007年底广州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调查结果,全市有77177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中44516户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通过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等方式,广州市已解决了34894户家庭的住房困难,占应保障总户数的78%。据介绍,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扩大廉租住房保障面后,将有10219户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新增万户家庭以领取租赁补贴为主目前,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要方式,同时实行实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减等方式。市住房保障办表示,根据广州市目前保障性住房建设、房源筹集情况和有关规定,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标准,扩大廉租住房保障面后,新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其解决方式以领取租赁补贴为主。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按程序轮候廉租住房。廉租房扩面后补贴标准不变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居住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居住面积标准-人均现有居住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补贴系数。广州市住房保障办表示,扩大廉租住房保障面后人均保障居住面积标准、家庭人口标准和补贴标准不变。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680-9600元的,按补贴标准的55%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55。以一家三口的无房户家庭为例,如其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000元(月均750元),每月可领取补贴金额为379.5元。廉租房申请程序不变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应按程序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及时做好受理、初审和初次公示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住房保障办)应会同各区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复核、会审等相关工作,严把准入关。已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处于轮候期间家庭,如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需按程序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经“两级审核、两级公示”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办将按规定向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今后实物配租为主新建房源可满足需求市住房保障办表示,目前广州市正在修订《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研究适当提高中心城区租赁补贴标准,减轻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市场租赁住房的经济负担。同时,在廉租住房建成后,将廉租住房保障方式逐步转变为以实物配租为主,现占领取租赁补贴家庭总数60%的家庭,可根据其家庭意愿和房源情况,调整为实物配租的保障方式。
对于商洛廉租房申请具体流程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律师,今天律师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区办事处领取《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各区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受理申请。
3、初审和公示:各区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户口、收入、住房、资产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所在区办事处提出,各区办事处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房委办。
4、复核:市房委办自收件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交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市房委办。
5、核准和公示:市房委办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住房保障方式等在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市房委办提出异议,市房委办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房委办向申请人发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核准通知并予以公告,按核准的方式进入轮候。
6、安置:市房委办根据房源情况,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安置通知。采取实物配租安置的家庭不服从安置住房的,可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方式解决住房困难。
法律分析: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发放《审批表》;
3.经西安市、区、街道办事处三级审查后,在其户口所在社区或相关网站进行两次公示。
4.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实物配租或者发放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分房时实行公开摇号,公证处全程监督。
法律依据:《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
(三)住房情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本文介绍了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包括申请人需满足在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满8年且在本市工作并居住满8年,家庭常住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可增加一个人口计算人均住房面积等条件。同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不能发生任何房地产交易或转移行为,家庭收入、家庭资产需符合相关规定。此外,享受过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法律分析
1. 申请人(通常为户口簿上的户主)及其家庭成员需满足以下条件:在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满8年(含8年),且在本市工作并居住满8年(含8年)。但是,如果申请人保留有农村承包地或宅基地,则不符合条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必须与户主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婚姻、抚养关系或合法收养关系(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法定监护人共同申请,不受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8年限制)。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
2、家庭常住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本数)。女满13周岁、男满15周岁以上的异性(指父女、母子、姐弟、兄妹)同住一个房间的,其人均住房面积可放宽至12平方米。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可增加一个人口计算人均住房面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人口不列入计算范围。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发生任何房地产交易或转移行为。
4、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标准。
注:享受过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内部集资建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家庭,不能再申请廉租住房.。
结语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在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满8年(含8年),且在本市工作并居住满8年(含8年)。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需在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满8年(含8年),且在本市工作并居住满8年(含8年)。家庭常住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本数),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可增加一个人口计算人均住房面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发生任何房地产交易或转移行为。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标准。享受过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内部集资建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家庭不能再申请廉租住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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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尤安然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