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拆迁 外嫁女补偿,农村女儿出嫁后,娘家的土地还有份吗,法律分析: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农村土地承包人对承包的土地有依法核准的使用,而无所有。所以版,权农村承包人的土地不属于个人遗产,不能被继承,只可依法进行流转。外嫁女依法具有娘家村集体
法律分析: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农村土地承包人对承包的土地有依法核准的使用,而无所有。所以版,权农村承包人的土地不属于个人遗产,不能被继承,只可依法进行流转。外嫁女依法具有娘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具有娘家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并和父母同属一个以家庭为单位承包集体的,父母死亡后的土地可由外嫁女和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外嫁女户口已迁出,并在婚居地分包到土地的,或和父母不属一承包户的,则不能将父母死亡后的土地流转到名下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女儿出嫁了,娘家的土地还有。土地使用条件包括:1、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2、符合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相关政策,属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及《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其他用地等;3、取得规划选址和土地审查意见;4、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6、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综上所述,女儿出嫁后娘家的土地是无权继承的,城市市区土地所有权由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另有规定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组织、个人、单位均不得对土地所有权进行处分。但对于该土地所涉及的房屋、农作物等,女儿是可以继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权,这就是说出嫁女在原户籍所在地也享有土地承包权和继承权。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的,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对于外嫁女来讲,如果其在出嫁之后,新的居住地并未取得承包地的话,那么其之前的承包地是不能收回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一、农村土地确权之后以下土地会被收回。
1.非农业户口继承的土地将被回收
从《土地管理法》上来讲,农地是属于农村村集体的,一旦你离开农村,在城市落户,有了居民户口,享受城镇居民的待遇,在法律层面和角度上来讲,你是不能继承农村土地的。而未得到批准重建的这些房屋,将被回收。
2.超标的宅基地
宅基地确权赋予了农民在土地上有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而确权中也明确规定,确权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可以再土地登记卡和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的数量,按当时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村集体。
3.空闲或房屋坍塌两年以上
这些两年以上空闲宅基地坍塌房屋未使用的,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县级政府注销土地登记,集体收回。
4.未办理手续的土地
耕地确权证书中,农民合法耕田是由村集体统一分发的。根据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农民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私自开垦荒地四类荒地,由国土部分进行依法处置,也禁止在耕田上建造房屋等设施。
农村确权固然是好事,这些土地让农民实实在在的握在了手里,在履行这些法律法规时,应为农民切身利益着想,多些人性化,让农民和政府的配合下完成这确权之路。
法律分析:如果是按人口拆迁的话,用了女儿的份额,女儿肯定是有份的。
但是只是按照房屋产权来补偿,本身房屋产权是女儿父母的话,获得了补偿也是他们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女子出嫁,如果户口依然在娘家,从法律角度来讲依然属于村集体成员,依然享有村集体内的相关福利等。针对土地确权这个事情,如果出嫁以后,户口在娘家,土地也相应的依然在娘家,并且在丈夫家并没有取得土地,这种情况下,在土地进行确权的时候,是有权利进行你自己那份土地的确权的。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二、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三)蔬菜生产基地;三、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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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钱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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