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国镇房屋拆迁补偿,泽国镇蒋洋村拆迁计划,泽国镇蒋洋村的拆迁计划可能涉及多个环节和方面,以下是一个大致的拆迁流程及相关的考虑点:一、拆迁准备阶段项目立项与规划:通常,拆迁工作会基于城市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或其他公共利益考虑而启动。政府
泽国镇蒋洋村的拆迁计划可能涉及多个环节和方面,以下是一个大致的拆迁流程及相关的考虑点:
一、拆迁准备阶段
项目立项与规划:通常,拆迁工作会基于城市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或其他公共利益考虑而启动。政府相关部门会首先确定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制定拆迁方案:在拆迁准备阶段,政府会制定详细的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时间计划、补偿标准等。这些方案通常会考虑到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和生活需求。
二、拆迁实施阶段
发布拆迁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时,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明确拆迁范围、目的、补偿标准等信息。
进行补偿登记:公告发布后,被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需在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进行补偿登记。这是确保补偿工作准确进行的重要步骤。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政府会与被拆迁方进行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时间等关键条款,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三、拆迁完成与后续工作
支付补偿费用:根据协议,政府会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给被拆迁方。这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等。
拆迁实施与监督:在确保所有补偿工作完成后,拆迁工作会正式开始。政府会监督整个拆迁过程,确保其按照既定方案进行。
四、法律注意事项
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政府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综上所述,泽国镇蒋洋村的拆迁计划将遵循上述流程进行。然而,具体细节可能因地方实际情况而有所调整。因此,建议密切关注相关政府公告,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法律分析:第1种是乡镇耕地拆迁,第2种是农村拆迁,第3种是街道周边城乡结合处拆迁。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江苏泗阳农村拆迁赔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拆迁补偿是在征地过程中对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一定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江苏泗阳农村拆迁赔偿标准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坟每座补偿5000元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拆迁补偿是在征地过程中对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一定补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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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滕言仪
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