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址拆迁补偿政策,被征收、拆迁后,租户如何处理旧址迁址问题,法律分析:被征收、拆迁旧址迁址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解决,租户有权利获得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法律依据: 1、《物权法》 第十一条 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应当依法征收或者协商
法律分析:被征收、拆迁旧址迁址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解决,租户有权利获得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法律依据: 1、《物权法》 第十一条 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应当依法征收或者协商,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安置;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国家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需要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征收或者协商,保障被征收、拆除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租人、承包人、招租人、招标人、承包人等合法权益;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 国家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依法保障被征收、拆除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租人、承包人、招租人、招标人、承包人等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要租的房子会被拆迁,拆迁款与房客无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抵押房屋的拆迁,依照国家担保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居住的,由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租赁期间如遇政府拆迁,承租人可依法索要租金减免或终止合同。如双方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在租赁期间如果遇到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承租人有权要求租金减免或合同解除。如果房屋已经被拆除,合同自行终止;如果只是部分房屋被拆除,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协商降低租金或解除合同,也可以不接受任何降低租金的方案而直接解除合同。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选择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确定的拆迁补偿款,承租人无权要求分给自己一份,但可以要求出租人按照约定向他提前支付拆迁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的租金。如果被拆迁的房屋不是租赁合同规定的房屋,承租人有权要求什么?如果被拆迁的房屋不是租赁合同规定的房屋,出租人可以选择按照约定向承租人提供其他房屋,或者解除合同并退还承租人已经支付的租金和押金。但是,如果出租人无法提供替代的房屋,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租金和押金。对于租赁期间如遇政府拆迁的情况,承租人具有一定的权利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需注意租赁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因被征收、征用、征租或者政府征地等原因需要拆迁的,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减少租金或者解除合同,并有权向出租人要求依照约定提前支付拆迁之日起至合同终止的租金。
法律分析:在农村户口迁走以后,土地应该交给村民小组,由小组重新分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律分析:拆迁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承租租赁合同。被拆迁房屋的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所以被拆迁人与承租人解除合同的,装修装饰费由被拆迁人支付。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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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史爽霖
内容审核:刘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