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补偿审批单,征地补偿的审批环节是怎样的,征地的审查(核)、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符合最低保护标准、(人员)安置方案已经确认、
征地的审查(核)、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符合最低保护标准、(人员)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需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核)。征地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后,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六)征地公告经依法批准的征地项目,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示征地批准事项。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由发布预告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下发书面通知,取消原预告。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组范围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一、怎样发布征地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合法的土地征收公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公告必须在征收土地方案依法被批准之后实施
征地方案是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或同时必须上报的材料。征收土地方案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其内容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数量、位置、权属以及土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表格的形式填写,同时另附《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有关补偿标准的规定;用地单位对本方案的意见;征地红线图等材料。征收土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征地方案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征收土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均应通过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关于征收土地公告,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括以下内容: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口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公告的形式是书面张贴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也就是说,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常情况下要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书面方式张贴公示,告知众人。
二、河道整治的征收程序
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征地的审查(核)、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符合最低保护标准、(人员)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需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核)。征地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后,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六)征地公告经依法批准的征地项目,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示征地批准事项。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由发布预告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下发书面通知,取消原预告。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组范围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综上所述,葡萄树是重要的果树,南方很多山区地区的农民大量种植。如果遇到政府建设高速需要征地的,征地部门要结合葡萄树的果期给付补偿款,最高标准是每亩地一万八千元。征地补偿方案下来后,双方签好补偿协议书的,果农最晚在一个月内拿到征地补偿款。《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征收机关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送征收决定和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征收土地,需制定征地补偿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并按照方案进行补偿,没有规定是否需要经过审批,但征收机关需要报送相关报告。因此,可以认为征地补偿方案需要进行报批程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征收土地应当制定征地补偿方案,并公示,并按照方案进行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征收机关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送征收决定和实施方案。
一、征地批复流程是什么1、征地批复流程如下:(1)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必须是国有土地,但乡镇村公共设施、村民建设住宅除外;(2)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3)办理征地审批手续;(4)发布征地公告;(5)进行安置补偿。2、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二、征地报批材料包括哪些征地报批所需材料如下: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3、项目立项文件与政府签订协议等相关材料;4、征地费用及补充耕地初步方案、补充耕地资金引入预算说明或证明材料;5、标明用地范围和补充耕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6、预审机关需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或说明材料。
征地补偿款发放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土地是农民使用的,直接发放给农民;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发放给集体经济组织。【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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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谈爽文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