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拆迁补偿标准,租房空置损失赔偿标准,一、租房空置损失赔偿标准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后,因双方产生纠纷导致房屋空置的,承租人是否应当承担空置期间的房屋租金或使用费,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原则上,只要承租人未将房屋交还出租人,即使空置,只
一、租房空置损失赔偿标准
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后,因双方产生纠纷导致房屋空置的,承租人是否应当承担空置期间的房屋租金或使用费,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原则上,只要承租人未将房屋交还出租人,即使空置,只要房屋仍处在承租人的实际控制下,承租人就应当负担实际交还房屋之前的房屋租金或使用费。出租人在起诉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的同时,可以一并要求承租人承担房屋空置期间的租金或房屋使用费。具体的费用标准由法院根据房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诉讼中评估鉴定期限延长的原因、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签订租赁合同,厘清房屋性质
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阶段,租赁双方应当提前了解租赁房屋的性质,对几类特殊的租赁加以关注。
首先,对于带营业执照租赁的房屋,一般来说,营业执照的使用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但租赁双方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不得通过带照租赁的方式将包含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业务的营业执照提供给他人使用。对于保障性住房及群租房租赁,因保障性住房或群租房的租赁虽然不会导致租赁合同无效,但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出租该类房屋,可能会受到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出租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要贪图一时之利,做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行为;承租人也应避免租赁此类房屋,以免因小失大,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其次,租赁双方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以免争议发生。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租金的计算方法、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及相应责任承担等。出租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将出租房屋的真实情况向承租人如实告知。承租人也应通过查看租赁房屋所有权证或向权威机构查询等方式,确认房屋性质、房屋面积等基本情况。
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阶段,租赁双方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一,承租人应当以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和用途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其二,除非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扩建,应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亦应当时时关注租赁房屋的实际状况,若不同意承租人的装饰装修或扩建行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行为的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将视为同意承租人的装饰装修或扩建行为。
其三,除非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应征得出租人的同意。若承租人未经同意将房屋转租,出租人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转租事实的六个月内提出异议,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发生租赁纠纷,及时收集证据
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难免导致纠纷产生。纠纷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收集证据,采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要注意,因一方违约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这也是守约方的法定义务之一。如承租人要求提前解除合同而从租赁房屋中搬离的,出租人不能任由房屋空置,而让承租人支付高额的赔偿费用;反之,如出租人要求提前收回房屋的,承租人也应采取合理措施,如正在进行装修的应停止装修,或停水停电的情况下应及时将房屋内的物品处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二要注意,当事人双方同意终止合同或者经审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房屋交接。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院的组织下进行交接,也可自行办理交接。如果当事人一方在法院释明后仍拒绝交接的,应当承担此期间的房屋租金或房屋使用费。租赁双方交接房屋时应当办理正式的书面交接手续,对交接进行签字确认,便于法院对交接的程序和时间进行认定,防止当事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讲述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徐先生与**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将74号商铺租赁给徐先生,并支付租金和管理费。然而,在2014年11月,**公司明确告知徐先生无法发放许可证,徐先生便离开了店铺。2015年2月,徐先生起诉终止租赁协议,**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徐先生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法律分析
社区相关部门在次年4月发布了通知,旨在解决群租问题,要求房屋承租人尽快迁离。此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清理群租,张某主动搬出出租房屋,此时距离一年租赁期结束还有两个月。随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双方租赁合同无效,并退还中介公司支付的房屋租金和定金。2013年12月,徐先生与**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公司将74号商铺租赁给徐先生,徐先生向**公司支付租金和管理费,租赁期限为2013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29日。付了定金和第一次房租后,徐先生把商店装修了一番。2014年2月,装修完成,但由于该店有其他公司注册,徐先生无法申请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2014年11月,**公司明确告知徐先生无法发放许可证,徐先生立即离开店铺,但没有将店铺归还给**公司。2015年2月,徐先生起诉终止租赁协议,**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公司反诉确认,协议于2014年12月1日终止,徐先生归还争议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经徐先生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74号铺的装修残值进行了评估。2015年6月4日,法院组织双方交接,徐先生将有争议的店铺归还**公司。
法院认为,虽然徐先生在2014年11月没有实际经营和退出,但他直到2015年6月4日才将争议店铺归还**公司,因此他在实际占有争议店铺期间仍应支付租金和管理费。但鉴于无法办理相关证照,影响徐先生正常经营,且**公司负有终止租赁协议的主要责任,决定**公司赔偿徐先生部分租金和管理费。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后,因双方纠纷导致房屋空置的,在实践中很容易引起承租人是否应当承担空置期间的房屋租金或使用费的纠纷。原则上,只要承租人不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即使房屋空置,只要房屋仍由承租人实际控制,承租人应在实际返还房屋前承担房屋租金或使用费。出租人起诉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时,也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房屋空置期间的租金或使用费。具体费用标准由法院根据房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诉讼中延长鉴定期限的原因、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房屋性质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阶段,双方应事先了解租赁房屋的性质,并注意几种特殊的租赁类型。首先,对持营业执照出租的房屋,一般来说,营业执照的使用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但租赁双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将含有限制经营或者许可经营的营业执照提供给他人使用。对于租赁保障性住房、集体租赁住房的,虽然租赁保障性住房、集体租赁住房不会导致租赁合同无效,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人出租该房屋的,可以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出租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贪图一时利益和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行为;承租人也应当避免出租此类房屋,以避免自身利益的损失。其次,双方应就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明确协议,避免纠纷。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租金的计算方法、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以及相应的责任。出租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真实情况。承租人还应当查验租赁房屋的权属证明或者向有关部门查询,确认房屋性质、面积等基本情况。
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阶段,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一,承租人应当按照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方式和用途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二是除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承租人装修、扩建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时刻关注出租房屋的实际情况。不同意承租人装修、扩建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行为的合理期限内(一般为六个月)提出异议。否则,视为同意承租人装修或扩建。第三,除非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未经同意将房屋转租的,出租人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租事实后六个月内提出异议,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难免会引发纠纷。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因违约而不能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守约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这也是守约方的法定义务之一。如果承租人要求提前解除合同,搬出租赁房屋,出租人不能让房屋空置,让承租人支付高额赔偿;相反,如果出租人要求提前收回房屋,承租人也应采取合理措施。如果正在装修,就应该停止装修,或者在断水断电的情况下,要及时处理房屋内的物品,防止进一步的损失。第二,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或者经审查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应当及时办理房屋交接。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院组织下移交案件,也可以自行移交案件。经法院解释,一方当事人拒不移交的,应当承担期间的房屋租金或者房屋使用费。租赁当事人在房屋交接时,应当办理正式的书面交接手续,并签署交接确认书,以便于法院确定交接程序和时间,防止当事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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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t第二百七十三条\\t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八条\\t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条\\t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法律分析:租房物品损坏的赔偿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实质上仍然属于违约行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后,因双方产生纠纷导致房屋空置的,承租人是否应当承担空置期间的房屋租金或使用费,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原则上,只要承租人未将房屋交还出租人,即使空置,只要房屋仍处在承租人的实际控制下,承租人就应当负担实际交还房屋之前的房屋租金或使用费。出租人在起诉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的同时,可以一并要求承租人承担房屋空置期间的租金或房屋使用费。具体的费用标准由法院根据房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诉讼中评估鉴定期限延长的原因、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签订租赁合同,厘清房屋性质
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阶段,租赁双方应当提前了解租赁房屋的性质,对几类特殊的租赁加以关注。
首先,对于带营业执照租赁的房屋,一般来说,营业执照的使用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但租赁双方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不得通过带照租赁的方式将包含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业务的营业执照提供给他人使用。对于保障性住房及群租房租赁,因保障性住房或群租房的租赁虽然不会导致租赁合同无效,但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出租该类房屋,可能会受到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出租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要贪图一时之利,做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行为;承租人也应避免租赁此类房屋,以免因小失大,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其次,租赁双方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以免争议发生。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租金的计算方法、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及相应责任承担等。出租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将出租房屋的真实情况向承租人如实告知。承租人也应通过查看租赁房屋所有权证或向权威机构查询等方式,确认房屋性质、房屋面积等基本情况。
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阶段,租赁双方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一,承租人应当以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和用途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其二,除非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扩建,应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亦应当时时关注租赁房屋的实际状况,若不同意承租人的装饰装修或扩建行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行为的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将视为同意承租人的装饰装修或扩建行为。
其三,除非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应征得出租人的同意。若承租人未经同意将房屋转租,出租人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转租事实的六个月内提出异议,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发生租赁纠纷,及时收集证据
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难免导致纠纷产生。纠纷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收集证据,采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要注意,因一方违约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这也是守约方的法定义务之一。如承租人要求提前解除合同而从租赁房屋中搬离的,出租人不能任由房屋空置,而让承租人支付高额的赔偿费用;反之,如出租人要求提前收回房屋的,承租人也应采取合理措施,如正在进行装修的应停止装修,或停水停电的情况下应及时将房屋内的物品处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二要注意,当事人双方同意终止合同或者经审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房屋交接。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院的组织下进行交接,也可自行办理交接。如果当事人一方在法院释明后仍拒绝交接的,应当承担此期间的房屋租金或房屋使用费。租赁双方交接房屋时应当办理正式的书面交接手续,对交接进行签字确认,便于法院对交接的程序和时间进行认定,防止当事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分析:(一)如果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为一个月的租金,那么一旦违约,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一个月租金同样数额的违约金,作为违约赔偿;
(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如房屋租赁费用每月仅为1000元,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达到了一万元,那么违约的一方可以请求降低;
(三)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对方违约对你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
(四)租房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即给付房租之外的给付,即如果承租人尚拖欠出租人租金1500元,那么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是不包含在这1500元以内的;
(五)租房违约金的处理: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赔偿约定的金额,如果协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损益相抵”规则,即使一方行为被认定为违约,另一方应当仅仅选择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中的一种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在违约金或定金“收益”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违约方具有补足差额的义务,因此,通过重复累加的方式,无端加重违约方的责任,违约一方大可不必理会,法院对此也是不会支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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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邵志
内容审核:罗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