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的拆迁补偿方案范文,违法征地信访材料,村民代表向**市政府提出强烈抗议,认为政府违法强征土地。他们先后向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行政请求和复查复议申请,但未获满意答复。村民代表坚持认为征收基本农田违法,并指出征收程序存在违法行为。他们依据相
村民代表向**市政府提出强烈抗议,认为政府违法强征土地。他们先后向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行政请求和复查复议申请,但未获满意答复。村民代表坚持认为征收基本农田违法,并指出征收程序存在违法行为。他们依据相关法律文件,坚持信访维权。
法律分析
违法征地信访材料怎么写
***访局:
我们是福建省**市城厢区**镇**村、**村拟将失地的村民。对于**市政府拟违法强征土地14.7297公顷(含100多户住房和财产)的恶劣行径提出强烈抗议。并认为**市人民政府(20**)第**号文件违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闽政地[20**]号批复同意**市城厢区2013年第八批次建设用地违法。
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先后向**市城厢区信访局、**市国土局和福建省国土厅提出行政请求和复查复议申请。(详见附件)区、市、省国土资源部门均对我们上访中提出的征地违法、程序违法、补偿不合理等问题的陈述事实基本默认,但却有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的胡来结论——依据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号批文征地合法。为此,我们100多户上访的村民代表不得不依据信访条例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誓死信访。
重申我们的信访理由如下:
一、征收基本农田违法
**市人民政府谎报基本农田土地性质,骗取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号批文违法。
证据:
1、**市城厢区人民政府2003年树立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牌子
2、区农业局等保存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
3、至拟征收前村民均都收到的政府种粮补贴;
4、政府颁发的集体所有制耕地承包书。
法律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基本农田的征收批准权限为国务院)
2、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3、国土资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的通知》第三条
二、征收程序违法及条款违法
1、征收前未征求基层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村二委也不知情)——参与权
2、未告知村民被征收土地的实际用途和四至范围(红线图至今不肯公示)————知情权
3、霸王条款违法。公告落款为2013年12月18日,公告规定被政收房屋的所有人的补偿登记时间为2013年12月12至2013年12月19日(**村)和2013年12月19日至12月26日(**村)而**村的村民是在12月26日后从内部消息里得知该征地公告的,也就是说在公告还未发布到村民时,己被该公告第7条“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财产权
4、因该公告有准备为强征埋下伏笔之嫌,当然也缺失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诉权
5、方案公告仅有土地的谎骗公告,而房屋和工厂等建筑物的补偿方案不同时公开公布,明显有腐败倾向,准备暗箱操作违反二公开一监督之意。——监督权
三、补偿标准违规不合理。与党中央国务院的惠农政策相违背,严重地侵犯了原告人的财产权与农户宅基地用益权。
中央2014年1号文件第20条“除补偿农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外还必须对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培训给予合理保障,因地适宜采取、留地安置、补偿等多种方式确保被征地的长期受益。”而**市人民政府补偿标准还是套用2011年前一直沿袭的标准[根据:**市莆政综(20***)27号2***年三月十日(**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中的耕地等分项补尝标准均无改变。]
本建设用地据镇书记介绍:征收后将以150万元/亩的起拍价供给房地产商搞房地产开发小城镇。而农民得到的土地征用费为1.04万元+安置补助费0.64万元,合计为1.68万元/亩(因为它们把所有的具有千年历史的优质基本农田谎报为果杂地)。应了征你一头牛,赔你一只鸡的讲法。而且没有确实可行的安置方案。用党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和“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铁律一对照,**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方案(2013)第**号与城厢区20**年第八批次建设用地文件早该见鬼去!
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强征破坏生产。
*国土资访告【2014】**号于2014年5月5日受理我们不服“*国土资信查【2014】8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请求复核的申请书中告知:“将在30日内书面答复你们(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将另行通知),请耐心等待,并配合办理。“的通知。可是城厢区**镇的三紫片区拆迁办竞于5月13日发出强制拆迁的通知,经省厅出面得以阻止。
国办发【2014】**号中关于“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和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与政府机关不得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的通知刚下发几天,**镇政府不执行,竞还是在我们按照省国土资访告[2014]***号要求:耐心等待配合办理的还未接到答复的6月12日,**镇政府在未告知的情况下,违法组织强征队伍,出动挖掘机3台突然对还未土地面积确认和未签署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的挂果累累的**特产龙眼树进行无情铲除破坏。村民们发现后自发潮涌到案发地强力阻止,镇政府在群情激怒下,不得不败退散去。现被村民扣留作案工具—260型挖掘机一部,日夜轮流看守。经统计被镇政府破坏龙眼树400多棵,今年将少收成龙眼生果1500多公斤。谨请上级主持公道,让农民的利益得到基本的保障。
五、信访请求。
1、强烈要求福建省人民政府认真核查土地性质,撤销闽政地[2013]**号批复同意征收城厢区2013年第八批次建设用地文件。
2、强烈要求**市人民政府遵守土地法及相关法规,撤销征收城厢区2013年第八批次建设用地文件,重新规划依法征地和依法修改征收集体所有制土地补偿标准。
3、撤销与征地项目不相符的所谓“三紫片区改造拆迁指挥部”并限制其非法行为。
以上为我们农民将失去农民资格和社会保障而发出的正当呼声,请各级领导给予诚心的考虑与支持。谨携家中的父老少幼深表感谢!
信访人:(600名农民代表签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违法征地信访材料有哪些
***访局:
我们是福建省**市城厢区**镇**村、**村拟将失地的村民。对于**市政府拟违法强征土地14.7297公顷(含100多户住房和财产)的恶劣行径提出强烈抗议。并认为**市人民政府(20**)第**号文件违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闽政地[20**]号批复同意**市城厢区2013年第八批次建设用地违法。
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先后向**市城厢区信访局、**市国土局和福建省国土厅提出行政请求和复查复议申请。(详见附件)区、市、省国土资源部门均对我们上访中提出的征地违法、程序违法、补偿不合理等问题的陈述事实基本默认,但却有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的胡来结论——依据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号批文征地合法。为此,我们100多户上访的村民代表不得不依据信访条例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誓死信访。
重申我们的信访理由如下:
一、征收基本农田违法
**市人民政府谎报基本农田土地性质,骗取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号批文违法。
证据:
1、**市城厢区人民政府2003年树立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牌子
2、区农业局等保存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
3、至拟征收前村民均都收到的政府种粮补贴;
4、政府颁发的集体所有制耕地承包书。
法律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基本农田的征收批准权限为国务院)
2、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二、征收程序违法及条款违法
1、征收前未征求基层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村二委也不知情)——参与权
2、未告知村民被征收土地的实际用途和四至范围(红线图至今不肯公示)————知情权
3、霸王条款违法。公告落款为2013年12月18日,公告规定被政收房屋的所有人的补偿登记时间为2013年12月12至2013年12月19日(**村)和2013年12月19日至12月26日(**村)而**村的村民是在12月26日后从内部消息里得知该征地公告的,也就是说在公告还未发布到村民时,己被该公告第7条“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财产权
4、因该公告有准备为强征埋下伏笔之嫌,当然也缺失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诉权
5、方案公告仅有土地的谎骗公告,而房屋和工厂等建筑物的补偿方案不同时公开公布,明显有腐败倾向,准备暗箱操作违反二公开一监督之意。——监督权
三、补偿标准违规不合理。与党中央国务院的惠农政策相违背,严重地侵犯了原告人的财产权与农户宅基地用益权。
中央2014年1号文件第20条“除补偿农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外还必须对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培训给予合理保障,因地适宜采取、留地安置、补偿等多种方式确保被征地的长期受益。”而**市人民政府补偿标准还是套用2011年前一直沿袭的标准[根据:**市莆政综(20***)27号2***年三月十日(**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中的耕地等分项补尝标准均无改变。]
本建设用地据镇书记介绍:征收后将以150万元/亩的起拍价供给房地产商搞房地产开发小城镇。而农民得到的土地征用费为1.04万元+安置补助费0.64万元,合计为1.68万元/亩(因为它们把所有的具有千年历史的优质基本农田谎报为果杂地)。应了征你一头牛,赔你一只鸡的讲法。而且没有确实可行的安置方案。用党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和“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铁律一对照,**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方案(2013)第**号与城厢区20**年第八批次建设用地文件早该见鬼去!
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强征破坏生产。
*国土资访告【2014】**号于2014年5月5日受理我们不服“*国土资信查【2014】8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请求复核的申请书中告知:“将在30日内书面答复你们(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将另行通知),请耐心等待,并配合办理。“的通知。可是城厢区**镇的三紫片区拆迁办竞于5月13日发出强制拆迁的通知,经省厅出面得以阻止。
国办发【2014】**号中关于“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和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与政府机关不得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的通知刚下发几天,**镇政府不执行,竞还是在我们按照省国土资访告[2014]***号要求:耐心等待配合办理的还未接到答复的6月12日,**镇政府在未告知的情况下,违法组织强征队伍,出动挖掘机3台突然对还未土地面积确认和未签署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的挂果累累的**特产龙眼树进行无情铲除破坏。村民们发现后自发潮涌到案发地强力阻止,镇政府在群情激怒下,不得不败退散去。现被村民扣留作案工具—260型挖掘机一部,日夜轮流看守。经统计被镇政府破坏龙眼树400多棵,今年将少收成龙眼生果1500多公斤。谨请上级主持公道,让农民的利益得到基本的保障。
五、信访请求。
1、强烈要求福建省人民政府认真核查土地性质,撤销闽政地[2013]**号批复同意征收城厢区2013年第八批次建设用地文件。
2、强烈要求**市人民政府遵守土地法及相关法规,撤销征收城厢区2013年第八批次建设用地文件,重新规划依法征地和依法修改征收集体所有制土地补偿标准。
3、撤销与征地项目不相符的所谓“三紫片区改造拆迁指挥部”并限制其非法行为。
以上为我们农民将失去农民资格和社会保障而发出的正当呼声,请各级领导给予诚心的考虑与支持。谨携家中的父老少幼深表感谢!
信访人:(600名农民代表签名)
法律分析:征地拆迁信访书
上访人:XXX,住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访人:XX房屋征收局,地址:XXXXXX。
负责人:XXX,该征收局的负责人,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被某房屋征收局补偿上访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XXXX元(详见于损失清单)。
事实与理由: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框架内,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时,给承租人的各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虽然明确被征收人是所有权人,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征收房屋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对其损失进行补偿。理由是:
1、对所被征收人(有权人)的补偿的性质应为其丧失物权的损失补偿,而物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租赁合同实际是所有权人将其物权之占有、使用以及部分收益权能让渡给承租人的合同,承租人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概况受让了物权之占有、使用以及部分收益权能,其权益合法,应当与所有权人一道受到维护。在租赁期内,因征收拆迁不能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征收拆迁的主体政府应当对承租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2、事实上,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那么,当没有租赁事实存在时,所有权人获得该两项补偿并无异议,但就租赁事实存在,所有权人获得该两项补偿,明显有悖公平。
3、即使所有权人作为被征收人获得全部的补偿项目,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也会因租赁合同的无法继续履行发生争议,租赁人有权依照合同追究所有权人的违约责任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如此一来,导致诉讼,最终,至少所有权人退还前述两个补偿项目所涉的金额,既浪费司法资源,有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故,政府作为征收拆迁的主体应当对承租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予以补偿。
二、被上访人某房屋征收局征收位于XXXXXXX给上访人造成了各项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事实、理由和证据的详细描述)
综上,虽然拆迁行为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政府不能因拆迁而破坏程序正当、诚实信用等原则,其结果是牺牲了另外一种“公共利益”。
作为行政机关之拆迁人,应当依法定程序进行拆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上访人特向各上级机关上访,恳请各上级机关依法督促被上访人积极向上访人发放各项相应的补偿款。
上访人:
XXXX年XX月XX日
法律主观:发生土地纠纷可以进行信访。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一、如何处理征地拆迁信访
信访机构收到征地信访后,要对信访事项进行审查,并且在收到信访事项后60日内办结,以书面方式答复信访人。
《信访条例》
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如何处理
遇到拆迁纠纷首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没有效果,可通过行政或司法两种途径解决。一般说来,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第一、由于城市建设规划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所以对政府的城市建设规划不服,只能通过参加听证、信访等途径发表意见。
第二、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许可不服,可以申请听证、提起复议或诉讼。
第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行政机关应自收到申请起的30天以内作出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行为(在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地情况下)。拆迁户如果在本区法院的申请得不到,可直接到市法院起诉,也可向市法院提出申请,将此案移交其他法院异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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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俞涛国
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