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 纳税义务时间,拆迁收入纳税义务时间规定,拆迁收入的纳税义务时间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义务时间是指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对于拆迁收入而言,具体规定如下:一、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根据《中华人
拆迁收入的纳税义务时间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义务时间是指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对于拆迁收入而言,具体规定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意味着,拆迁收入的纳税义务时间从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纳税人须在此后的7日内完成纳税申报。
二、纳税义务的具体流程
申报纳税:纳税人需在规定的7日期限内,携带相关资料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审核申报: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义务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缴纳税款:审核通过后,纳税人需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和金额,及时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其他相关税种纳税义务时间
此外,如果是涉及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新征收的土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土地类型有所不同。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收的非耕地则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但请注意,这是针对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有所区别。
综上所述,拆迁收入的纳税义务时间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需完成纳税申报。纳税人应严格按照此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确保税款的及时缴纳。
拆迁款不需要纳税。免纳房产税的对象有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拆迁补偿款是属于具有政策扶助性,也是非营业所得到的房产收入,所以不用交税。国家为了经济建设有时候难免需要对一些房屋进行拆迁,在拆迁的同时也会予以房屋主人合理的拆迁补偿。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要注意:1、主体不符不签(1)拆迁指挥部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没有拆迁许可证或虽有许可证而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公司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3)拆迁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内容不确定慎签,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房屋回迁时间不定;(2)是异地安置房屋交付时间和安置地点不明 ;(3)是违约责任没约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法律分析:被拆迁人收到的拆迁款是不需要缴纳税款,但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是需要当事人缴纳契税的。 如果当事人对拆迁补偿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间提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法律分析:(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定,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又补充说,上述文件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拆迁赔偿收入不要缴税。拆迁赔偿收入属于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发给的补贴,属于税务的免税范围。【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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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杜和
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