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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高涨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款低于市场价怎么解决: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5-02-14 18:40:12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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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高涨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标准调整对周边市场房价会产生什么影响,法律分析: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可能会对周边市场房价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具体影响程度与地区、市场情况等因素有关,有待观察。根据法律规定,拆迁补偿应当合理、公正,符合市场价格水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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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价高涨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标准调整对周边市场房价会产生什么影响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可能会对周边市场房价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具体影响程度与地区、市场情况等因素有关,有待观察。根据法律规定,拆迁补偿应当合理、公正,符合市场价格水平和当事人协议精神。如果拆迁补偿不合理,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或申请仲裁、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三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的,应当按照相应法律的规定办理手续,保障被征收、征用、占用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征收、征用、占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合理确定征收、征用、占用的范围、标准和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补偿应当合理、公正,符合市场价格水平和当事人协议精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政府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对房屋征收、拆迁的补偿、安置标准,保障被征收、拆迁人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向该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

提示:

二、拆迁补偿款低于市场价怎么解决

法律分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如果征收补偿低于市场价,这种征收补偿决定是违法的,是可能会被撤销的。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如果征收补偿低于市场价,这种征收补偿决定是违法的,是可能会被撤销的。

三、拆迁赔偿价格是否按市场价

法律分析: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的补偿项目是比较多的,如果是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如果是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房屋拆迁补偿是参考周边的商品房价格吗

法律规定安置补偿包括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是直接安置房屋,货币补偿一般是按照被征收房屋周边商品房房屋的价格进行计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一、房屋拆迁补偿怎么确定数额

依据拆迁者和被拆迁者对赔偿的方式的选择不同,房屋拆迁补偿有着复杂多样的确定标准。但是基本上各个方式会遵循以下各自的基本要素来实现确定拆迁补偿的数额。

1、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但是这里要注意,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五、谈拆迁补偿谈到房价上涨,补偿标准还是按照几年前的方案吗

一、谈补偿谈了几年,房价上涨,补偿标准还是按照几年前的方案吗?

现实中,经常会有拆迁人遇到这样的情况,由于征迁双方无法就补偿标准及补偿金额达成一致,迟迟签不了补偿协议。几年过去了,再次征收时仍然按照之前的补偿标准执行,这样的情况,到底合理吗?拆迁户应该如何应对呢?下面即明拆迁律师以案释法,为大家具体分析。

看一则最高院案例:补偿一谈就是三年,能否再提高

要分析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下最高院的一个再审案件的情况。

福建福州的居女士一家,有一栋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产权面积为私有面积89.74㎡,共有面积8.30㎡。2013年7月19日,当地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书》)并公告,签约期限为2013年7月30日至2013年9月7日。居女士家的房屋也在征收范围内。因居女士等3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结构对居女士家的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估价时点为2013年7月19日,同时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价格为1244814元,单价为12697元/㎡。因对补偿结果不满意,居女士一家拒绝签收,房屋征收部门采取了留置送达。

2015年5月26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作出《鉴定意见》,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部分技术问题,请评估机构修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公司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第二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征拆双方仍未就补偿达成一致。

2016年4月18日,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6年5月23日,区政府对居女士一家等3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同日进行了送达。居女士一家对于补偿决定不满,遂于2016年7月2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书》,确定了房屋产权调换差价、产权调换安置地点、搬迁费、过渡费用等相关内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居女士无奈之下申请了再审。

案情过长,结合上面的话题,针对再审的判决情况,今天我们讨论几个问题。

二、一份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到底是多久?

在征地拆迁中,经常遇到一份评估报告用好几年的,但是实际上,评估报告同样有效期。《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在房屋拆迁地区,房地产市场价波动幅度较大,评估报告有效期的期限最长为一年,如果超过期限,评估报告失效,如果要再对房屋价值进行认定,应当重新进行评估。同时,在房价增长幅度比较大的情况下,要考虑实际情况,缩短评估有效期的时间。

三、房屋征收的评估时间节点该怎么计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同时确定,公平补偿的基本要求即为,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但是实践中,签订补偿协议的周期通常是比较长的,如果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后,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时间相距过远,房屋市场行情剧烈变化,仍然按照之前征收决定下发的时间作为评估时间节点,会损害公平补偿这一原则。

上诉案件中,被拆迁人13年7月收到评估报告,15年6月收到第二份修正的评估报告,而补偿决定的做出是16年4月,补偿决定中依据的评估报告是一年前的,明显超过有效期。

因此,评估时间节点要充分考虑征拆双方的的行为,长期不能做出补偿决定,是可归责于被征收人的原因,如被征收人以种种理由拒绝配合征收补偿工作,致使征收与补偿程序延误,还是可归于征收部门的原因,如果征收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等等。从而确认合理的评估的时间节点。

就上诉案件而言,拆迁程序拖延时间过长,被拆迁人的行为并无明显不当,不存在明显过错,因此评估时间节点不应该坚持之前的2013年的评估时间节点,基于公平合理的角度,应当按照征收决定作出的时间。

四、拆迁补偿谈判时间周期被拉长,悬而未决,该如何有效解决?

如果当被征收人所提要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法满足时,应当及时依法作出书面补偿决定,固定并提存相应补偿内容,而不能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以反复协商代替补偿决定,甚至以拖待变以致久拖不决,造成补偿安置纠纷经年得不到解决。此既损害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权益,又提高相应补偿安置成本,还损害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应当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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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价高涨拆迁补偿标准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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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许奕灵

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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