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变成草签协议,开荒的荒地荒山征收,土地补偿费归开荒者还是村集体,一、开荒的荒地荒山征收,土地补偿费归开荒者还是村集体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荒地、荒山是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经济集体所有,而地上附着物
一、开荒的荒地荒山征收,土地补偿费归开荒者还是村集体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荒地、荒山是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经济集体所有,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归开垦者所有。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如何界定征地中的“公共目的”在征地拆迁中,所征用的土地通常用于两种目的:一是公共目的,如用于修建道路、绿地、公园、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土地;一个是商业目的,如商品房开发用地等。两类用地的目的不同,其征地拆迁主体和方法也有别。用于公共目的的土地,征地拆迁的主体是政府及其相关机构,这种征地拆迁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用于商业目的的用地,征地拆迁的主体是有关商家,其征地拆迁只能通过双方协商、公平交易达成。在目前的征地拆迁中,我们不仅没有严格区分这两种不同的目的和用途,反而有意无意地混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事物。比如,在很多地方,政府以办开发区这种名目的征地拆迁就混同于公共目的。因为,这些开发区的征地拆迁都是由政府的派出机构,如开发办或者管委会进行的。这里不仅混淆了公共目的和商业目的,而且扭曲了政府职能和政府行为,使政府变成一个积极的市场主体,参与到与民争利的市场竞争活动中去。因此,分清公共目的和商业目的,是征地拆迁中首先要明确解决的一个原则问题。作为商业目的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在遵循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先要由商家与动迁户进行协商谈判,草签协议,然后到政府部门备案或者审批。不应先是得到政府批准,然后再以政府批准为由,强制征地拆迁。这里的程序设计包含有重要的意义,前者既能避免发生腐败事件,也体现了一种市场经济自由契约、平等交易的精神。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荒地、荒山是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经济集体所有,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归开垦者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所以,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自己开荒的土地就是合法,否则就是违法。是否合法对于有没有征收补偿是有影响的,如果是违法的土地,政府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支付补偿。
一、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荒地、荒山是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经济集体所有,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归开垦者所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一、如何界定征地中的“公共目的”
在征地拆迁中,所征用的土地通常用于两种目的:一是公共目的,如用于修建道路、绿地、公园、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土地;一个是商业目的,如商品房开发用地等。两类用地的目的不同,其征地拆迁主体和方法也有别。用于公共目的的土地,征地拆迁的主体是政府及其相关机构,这种征地拆迁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用于商业目的的用地,征地拆迁的主体是有关商家,其征地拆迁只能通过双方协商、公平交易达成。
在目前的征地拆迁中,我们不仅没有严格区分这两种不同的目的和用途,反而有意无意地混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事物。比如,在很多地方,政府以办开发区这种名目的征地拆迁就混同于公共目的。因为,这些开发区的征地拆迁都是由政府的派出机构,如开发办或者管委会进行的。这里不仅混淆了公共目的和商业目的,而且扭曲了政府职能和政府行为,使政府变成一个积极的市场主体,参与到与民争利的市场竞争活动中去。因此,分清公共目的和商业目的,是征地拆迁中首先要明确解决的一个原则问题。
作为商业目的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在遵循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先要由商家与动迁户进行协商谈判,草签协议,然后到政府部门备案或者审批。不应先是得到政府批准,然后再以政府批准为由,强制征地拆迁。这里的程序设计包含有重要的意义,前者既能避免发生腐败事件,也体现了一种市场经济自由契约、平等交易的精神。
农民的开荒地村里有权收回。因为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开荒需征得土地所有权人即村委会的同意,未经批准开荒的土地,村委会有权收回。不过按人性化操作,可给予开荒农民一定的补偿。虽然荒地荒山属于集体所有,但集体在收回使用权的时候,应当对地上附着物给与一定的损失。如果对赔偿不满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一般规定,农民自行开荒地,可无偿使用3年,3年后村委有权收回。土地是国家的,只能和当地有关部门协商。开荒地三年不要税费,三年后就应该由村委会承包下去,你就应该交承包费了。补偿项目有:1、开荒误工费;2、土壤改良费;3、地上建筑物费,青苗费,4、其他一切你为此付出的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荒地、荒山是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经济集体所有,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归开垦者所有。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开荒土地被征收怎样才能拿到补偿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开垦的土地进行征收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安置而是归开垦者所有的,当事人有权主张这些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外嫁女是否有权分配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
外嫁女如果在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时候,具有征收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主张征收补偿款是给予支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开荒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如何解决
1、对于开荒地,开荒人并没有必然的使用权,也不可能有永久的使用权。开荒者应该与土地所有人(如村民组集体、村集体)签订合同以确定土地使用权。2、如果对开荒地的使用权有争议,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如何处理,如果要收回开荒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对开荒者作出适当补偿。3、可以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4、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
荒地荒山没有确权能争取土地补偿款吗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合法开垦的荒地、荒山使用权一般是归开垦者所有的,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开垦者所有。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农村荒山荒地土地承包期有多久
1、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2、所以农村的荒地最长承包年限是50年,但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可以继续承包。
●拆迁补偿协议变成草签协议有效吗
●拆迁补偿协议变成草签协议怎么办
●动迁补偿草签协议
●拆迁补偿协议变成草签协议了
●拆迁补偿协议 签完
●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产权归谁
●签署拆迁协议后改变了拆迁政策
●拆迁协议已签订,政府部门又让改咋办
●拆迁补偿协议可以反悔吗
●拆迁协议已签
●开荒土地征收补偿归属
●开荒土地征收补偿归属
●开荒地征地补偿费归属
●开荒地征用补偿属于个人吗?
●开荒地征地补偿归个人还是集体
●开荒的地被征收钱归谁
●荒山荒地开垦国家补偿
●开荒地补偿案例
●开荒的土地被征用赔偿
●开荒地被征用补偿属于
●房屋草签合同有法律效力吗?,合同草拟有法律效力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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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孟乐
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