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土地拆迁补偿,禁止供地项目目录 ,法律分析:按照《限制供地项目目录》限制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对须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规划布点的,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的,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的,大量毁损土地资源或以土壤为生产原料的,需要低于国家规定地价出
法律分析:
按照《限制供地项目目录》限制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对须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规划布点的,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的,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的,大量毁损土地资源或以土壤为生产原料的,需要低于国家规定地价出让、出租土地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它建设项目;按照《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禁止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生产方式、产品和工艺涉及的,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投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建设项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推进土地要素供给侧改革为目标,按照 “锁定总量、优用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与存量用地数量,优先安排存量土地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充分运用土地计划调控手段,切实安排好计划年度内工业生产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商住开发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和其他用地,为推动威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用地保障。(二)基本原则。坚持年度用地计划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坚持全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原则;坚持盘活国有存量土地,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的原则;坚持以工业建设为主,项目建设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计划指标(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2021年度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总量控制在2880.27亩以内。(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2021年度全县国有建设用地计划供应总量为2880.27亩。其中,商服用地292.95亩,占计划供应总量的10.17%;工矿仓储用地506.76亩,占17.59%;住宅用地826.59亩,占28.7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891.37亩,占30.95%;交通运输用地362.6亩,占12.59%。(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区位和标准,坚决核减超标准用地,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布局,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集中安排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住宅及工业用地,一般中小项目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三、政策导向(一)坚持计划引导,规范供应。通过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进一步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二)坚持科学发展,节约用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优先利用存量土地。(三)优化建设用地供应结构。紧密结合威远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适当控制总量、加快调整结构、着力挖潜改造”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工程、交通基础设施、旧城改造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地需求。(四)调整用地布局。按照威远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优化中心城镇功能,拓展城市新空间,加快完善新区城市功能。(五)严格土地供应方式。严格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和有关法律法规控制划拨用地范围;充分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严格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川国土资规〔2017〕4号)等文件规定。四、加强管理,确保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顺利实施为保证土地供应计划的落实,加强统筹管理,建立计划刚性管控机制,严格供地政策,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国有土地开发利用实行全程监督。县级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切实增强对土地供应计划的组织领导,提高认识,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确保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法律分析:
国土资源部发布了第二次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68 号,以下简称 “ 第 68 号令 ” ),并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 2016 〕 16 号,以下简称 “16 号文 ” ),要求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法律分析:
特殊用地是需要保密或专门保护的建设用地。包括:军事设施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和营房等。使领馆用地。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用地。宗教用地。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监教场所用地。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用地。墓葬地。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设施用地。
婡广义的洎头条特殊用地包括交通用地、矿山用地;国防用地、市区外工业性企业用地、发电系统用地、文教卫生事业用地及禁地等。其中面积最广的为交通用地。交通用地又可分为:铁路运输用地、水上运输用地、空中运输用地、公路和大道用地四种。有些地方,因具有经济的、科学的或文化的高贵价值,为免受损伤或消灭,就局部或全部禁止作经济使用,此种土地称为“禁地”。特殊用地由专门的法规加以调整。有些特殊用地,对邻近地段和邻近土地的使用人法律上规定有一定的限制,如邻近飞机场的土地使用人,不得在其土地上兴建房屋、种植树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建设;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可见,农村土地可以出租用于农业建设,不能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土地出租是有条件限制的。
法律分析:股权比例可以是433的,但是433的比例一般不推荐,因为433的比例会出现权利相当的2个人,很容在利益分配以及企业发展方向产生分歧。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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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威远县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文件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滕安
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