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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网箱拆迁补偿,邵阳市邵水保护条例规定: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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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2-05 12: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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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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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南网箱拆迁补偿,邵阳市邵水保护条例是邵阳市第几部地方性法规

《邵阳市邵水保护条例》是邵阳市第三部地方性法规,经2019年7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9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会议审查批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邵阳市邵水保护条例》是邵阳市第一部河流保护方面的专门立法。制定出台该条例既是全面落实党中央“三大攻坚战”要求,以地方立法形式、以超强力度加强河流保护,也是围绕市委中心工作狠抓水污染防治工作,为建设生态、美丽、宜居邵阳提供法制保障,还是回应人民群众关注关切。
《条例》共六章三十条,分别为总则、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河道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章总则,共8条,规定了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经费保障和河长制等事项。明确了邵水保护的范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保护职责以及经费来源,还确定了河长制及保护不力约谈机制。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共6条,规定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河道保洁、黑臭水体整治等制度。主要解决邵水水污染严重、排污口管理及管网建设滞后等突出问题。
第三章生态保护,共6条,规定了水源保护、小流域治理、取用水限制及渔业保护等制度。主要解决邵水水量不足,水生生物破坏现象较为严重等问题。第四章河道管理,共5条,规定了河道管理范围及标识设置、禁止性行为、开展河道环境整治等制度。
法律依据
《邵阳市邵水保护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邵水保护,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离婚后爸爸成黑户影响孩子吗

邵阳市邵水保护条例,于2019年7月26日邵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第三章生态保护第四章河道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法律依据《邵阳市邵水保护条》第一条为了加强邵水保护,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邵水流域内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河道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邵水保护实行统一领导,将邵水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组织制定邵水保护的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建立并落实邵水保护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邵水保护职责。第四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林业、发展与改革、财政、交通运输、住建、公安、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邵水保护的有关工作。第五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邵水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为修复和改善邵水生态系统受到直接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第六条邵水保护实行河长制。河长的设立、具体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引导、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邵水保护。第八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将邵水保护工作情况列入报告内容,依法接受监督。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第九条邵水流域执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第十条邵水流域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第十一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雨水、污水分流改造。第十二条邵水流域城区河道垃圾、漂浮物、有害藻类的清理打捞、转运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其他河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第十三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体进行排查,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位置、责任人及达标期限,有计划地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体生态修复等措施综合整治,整治期间内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黑臭水体治理情况。第十四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水环境、城镇供水监测网络,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重点监测邵水流域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河道控制断面、重要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的水质、水污染状况,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第三章生态保护第十五条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邵水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开展邵水水源地、湿地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第十六条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造林,加大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工作力度,提高森林覆盖率,调整树种结构和林分结构,增强森林水源涵养能力,防止水土流失。第十七条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小流域治理,防止水土流失,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编制水土保持年度公报;组织对邵水流域内水库和山塘的保护、整治、清淤,增强水源涵养和水量调蓄能力,改善农业灌溉条件和小流域水环境。第十八条 邵水流域执行取水总量控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确定区域取用水控制指标,统一规划、利益兼顾,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第十九条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当科学组织、实施水生生物人工增殖放流。第二十条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地笼、板罾、潜水鱼枪等禁用渔具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第四章河道管理第二十一条邵水流域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邵水流域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第二十二条 在邵水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二)围垦河流,以填埋、挤占、覆盖等方式侵占河道、滩地;(三)倾倒垃圾、渣土、废弃物;(四)利用河道、洲岛、滩地从事种植等影响行洪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五)从事网箱养殖等可能造成水污染的养殖活动;(六)从事水上餐饮等可能造成水污染的经营活动;(七)其他危害河道的行为。第二十三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的巡查制度,除必要的防洪排涝、灌溉等公共设施外,邵水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十四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邵水流域河道清淤计划,开展河道清淤,清淤方案应当经水行政、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科学论证,并做好淤泥循环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工作。第二十五条邵水流域的水利工程严格按照邵水保护综合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要求开展建设与养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款规定,炸鱼、毒鱼、电鱼,或者使用禁用渔具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住房公积金要交多久才能使用

邵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00元。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70元/月提高到600元/月。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4380元/年提高到4620元/年。3、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从8892元/年提高到9360元/年。4、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从5694元/年提高到6006元/年。5、全市城乡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得低于900元/年、2560元/年、5120元/年。最低生活保障是指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类型。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要特点:1、 是保证基本生活的生活费用补贴;2、 是为贫困人口提供的一种救济;3、 具有临时性。原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或家庭,如果收入有所增加,超过了规定的救济标准,则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低保就是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规定如下:1、低保全称为最低生活保障,这是国家为照顾生活没有保障的群众,而设立的一种补贴,一般是按月进行发放;2、一般的低收入保障家庭是指没有经济来源、没有劳动能力、不能确定赡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公民,或者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公民。对于湖南城镇居民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申请低保:1、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对符合条件的“三无对象”实行全额救助,对有一定收入的贫困对象实行差额救助;对于湖南农村居民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申请低保:1、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3、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4、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综上所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国家为保障城市居民达到最低生活水平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四、邵阳市人民政府2013年36号文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怀邵衡铁路建设项目邵阳段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铁路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怀邵衡铁路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4〕1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湘政发〔2012〕46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怀邵衡铁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湘国土资发〔2014〕40号)以及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13〕2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市政发〔2014〕5号)、《关于拆除城区违法建设几个问题的指导意见》(市政发〔2013〕36号)、市政发〔2014〕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的特殊性和三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怀邵衡铁路沿线各县根据本地相关文件规定和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条 征收范围

(一)征地范围。以施工图设计文件为基础,经批准确定的建设永久性用地及变更设计增加的用地实施征补。“三改”用地和边角余地纳入用地范围,但只补不征。

(二)拆迁范围。红线范围内及压(跨)占红线单位和个人的建(构)筑物;红线范围外因国家法律、法规及环保、施工安全等影响需拆迁的房屋。

第三条 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主体

市人民政府与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新建怀化至邵阳至衡阳市辖三区征地拆迁包干实施协议,按照包干原则、补偿标准和各项经费,分别打包给三区人民政府,由三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铁路建设协调和征地拆迁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以及征地拆迁资金的统筹、协调和审核。

市房产局负责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三区人民政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征收补偿资金按省市包干协议拨付至三区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征拆资金专户储存、调剂使用

五、邵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等于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加上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货币补偿,补偿金额可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协商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法律客观:最新邵阳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十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评估价格结合剩余年限给予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违章建筑:(一)1984年1月5日以后建设的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二)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少批多建的部分;(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五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调换。除国务院《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十六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楼层、朝向等因素,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具体办法按《邵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七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门面房屋,门面进深在10m以内(含10m)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构算差价;门面进深在10-12m(含12m)的部分,按门面评估价的70%结算;12-14m(含14m)的部分,按门面评估价的50%结算;14m以上的部分,按门面评估价的30%结算。第十八条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或非住宅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带有福利性质的实行限价租赁的国家公有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等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实行产权调换的门面及非住宅等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本细则附表二附属物的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第十九条拆迁房改住房或者补偿出售给个人的部分产权住房,原购房人按照有关规定完善产权后,拆迁人方可予以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第二十条拆迁国家公有出租住宅房屋,按以下规定之一办理:(一)由拆迁人购买的所需拆除的国家直管公房房屋产权,承租人可再按以下标准购买安置房产权:与原拆除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新房评估价70%购买;超出原拆除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格购买。承租人购买国家直管公房产权的按本细则的第十八条的第一款补偿。(二)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不能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往区位差的地段的承租房屋,可在原承租房屋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增加10-15%的安置面积,增加的面积视同等面积对待,并按新址重新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三)对于应该安置而不要求安置的承租人,拆迁人按原拆除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给予补助。第二十一条拆迁整体搬迁的国有、集体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可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按规划要求异地选址重建三种拆迁方式,并由拆迁当事人双方按房地产综合评估价结算。第二十二条对住宅面积过小(在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住宅面积合并计算),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迁人或公房租赁户,实行保障最低安置建筑面积不少于50m2。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50m2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50m2以上的部分,按评估单价结算。第二十三条拆除按照私房落实政策精神应当落实的房屋,由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补偿价格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当事人对私房落实政策处理决定不服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二十四条拆迁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由拆迁人补偿给设备的所有权人;拆迁后可以恢复使用的设备,拆迁人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被拆迁人的电话、有线电视、管道煤气等迁装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有关部门迁移的收费标准补偿给被拆迁人。第二十六条在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的公共绿地及其种植的树木花卉、苗木等,由拆迁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二十七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报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项目转让手续。项目转让后,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房屋拆迁安置证明,办理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和转学等手续。第二十九条对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属一次性安置的,拆迁人必须提供合法产权手续和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的安置房;属过渡安置的,应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楼层、户型、结构和建筑面积。安置房设计面积因规划等原因超过或少于原协议面积5%以上的,拆迁人应当事先征求被拆迁人意见,协商处理。第三十条房屋室内外普通装饰装修已在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评定中进行综合考虑,不再予以补偿;房屋高标准装饰装修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定,按评估现值进行补偿。房屋高标准装饰装修标准见附表一。第三十一条拆迁人按住宅3元/m2、非住宅4元/m2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生产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住宅、非住宅的搬迁、生产设备的迁安,也可由拆迁人负责搬迁或安装。属一次性安置的,付给一次搬迁补助费;过渡安置的,付给两次搬迁补助费。第三十二条在过渡期限内,拆迁人按2元/m2月支付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已安置了被拆迁人过渡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从拆迁公告范围整体拆迁完毕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8个月。建筑面积在3万m2以上的大型工程,过渡期限可延长6个月。第三十三条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一)自行安置周转房,延长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标准的2倍支付;延长时间超过一年的,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标准的3倍支付。(二)由拆迁人安置周转房,延长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标准支付;延长时间超过1年的,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标准的2倍支付。第三十四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适当补偿。具体标准按本细则附表三执行。拆除整体搬迁的国有、集体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生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按交纳劳动保险的职工人数和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付给产权人停产停业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交付使用的,从逾期之月起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标准的2倍付给停产停业补助费。第三十五条拆迁人拆除旧房时,事前应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与承担拆除旧房施工建筑企业签订的旧房拆除委托协议书,严格执行委托协议,接受拆除旧房的安全监管。第三十六条违反本细则需要给予处罚的,依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十八条县(市)房屋搬家费、过渡费、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由县(市)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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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黄言悦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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