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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刘港口村拆迁补偿,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5-02-05 02:56:5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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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刘港口村拆迁补偿,全国人民法院:关于承包经营纠纷的21条裁判要旨,以下法律法规(裁判案例)均已收录于艾特律宝|法律大数据库01、参考案例:路某坡诉茌平县冯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路某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裁判要旨】:农村土地

郯城刘港口村拆迁补偿,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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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郯城刘港口村拆迁补偿,全国人民法院:关于承包经营纠纷的21条裁判要旨

以下法律法规(裁判案例)均已收录于艾特律宝|法律大数据库

01、参考案例:路某坡诉茌平县冯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路某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裁判要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换承包地种植,当事人就是否构成互换承包经营权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履行报备义务以及办理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缺乏上述要件的,应当认定双方对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义务未转移,仅构成互换种植。

【案例文号】:(2019)鲁15民终1901号

02、参考案例:刘某诉某冶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签订《承包协议》,约定承包案涉煤矿采矿区的露头探槽采剥工程给另一方当事人,但该《承包协议》并未对工程承包事项的具体内容以及工程劳务费给付等进行约定,反而约定承包方具有经营自主权,并可通过销售原煤获得经营收益,且承包方需要支付承包费等,故案涉《承包协议》不具备承揽合同的基本特征,实质为采矿权承包经营合同。因当事人承揽工程的意思表示虚假,承揽法律关系不能成立,合同效力应根据被隐藏的实质法律关系认定。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终1201号

03、参考案例:张某诉某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前,土地承包关系尚未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亦未取得。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之诉,因当事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当事人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案例文号】:(2023)鲁1681民初1171号

04、参考案例:穆棱市兴源镇某村民委员会诉常某春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黑土地被誉为“耕地中的大熊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虽然缴纳了承包费,但未履行防治水土流失、加快荒山绿化的主要合同义务,未能实现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的合同目的的,土地承包人有权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案例文号】:(2019)黑1085民初932号

05、参考案例:郭某甲、胡某诉刘某某、建湖县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无论是第一轮土地承包时计入分地名册的家庭成员还是后来新增加的家庭成员,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都平等享有承包经营权。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如其在丧偶后并未再嫁人,依然享有原先所在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

【案例文号】:(2017)苏0925民初906号

06、参考案例:某村委会诉马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合同约定的价款因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显得偏低不属于情势变更,村委会拟在案涉承包地上建设村文化广场、某村委会办公室等公共设施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情势变更,在当事人未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判决解除合同,与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不符,也有悖于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文号】:(2017)青民再23号

07、参考案例: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下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诉泰安市某汽配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村委会负责人违反议事规则、未履行法定程序,擅自签订补充协议,就依法成立的承包合同条款作出重大修改,免除承包方合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不能认定系村集体组织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承包方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系善意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主张该补充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3)鲁09民终3268号

08、参考案例:游某甲、游某乙诉某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承包方消亡后其继承人主张征地补偿分配款的,应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被继承人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予以确定。

Ⅱ、承包方消亡后其继承人主张承包地(非林地)的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不予支持;但青苗补偿费属于承包人所有或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予以支持。

【案例文号】:(2019)闽07民终1227号

09、参考案例:谭某祥与常某龙、常某峰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黄河淤背区具有涵养水源、增强工程抗洪能力、提供防汛材料等作用,在土地用途上具有特殊限制。承包人隐瞒承包地位于黄河淤背区的事实,明知次承包人需种植禁止在淤背区种植的高杆作物仍签订转包合同,违反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和黄河保护法保障黄河安澜的宗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次承包人请求解除转包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3)鲁15民终3926号

10、参考案例:四川省宝兴县某大理石矿诉李某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我国矿产资源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实践中,应区分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和采矿权承包两种流转方式的不同。当事人签订采矿权承包合同,约定发包人放弃对矿山的管理,除收取固定费用或者收益外不再履行作为采矿权人的全部法定义务,亦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应认定为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若当事人签订采矿权承包合同,同意他人与之共同进行采掘活动或者将开采权中所包含的经营管理权属赋予他人,但采矿权的权利主体不发生变更,发包人作为采矿权人不退出矿山管理,继续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依法确认其效力。

【案例文号】:(2014)川民终字第833号

11、参考案例:高某某诉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关于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发包土地的合同效力认定。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发包土地依法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将土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即使土地承包合同已经村干部签字并加盖村委公章,也不应认定合同有效。

认定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发包土地的合同效力,按照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2条规定,需审查合同的签订是否具备以下两方面条件:

第一,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二,需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根据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须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来看,土地承包经营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只有“民主议定程序”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两个条件均已具备,该土地承包合同才具有效力。若违反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未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则该合同无效;若经过民主议定程序但未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认定为未生效合同。据此,仅有村干部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并不能认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有效。

【案例文号】:(2022)鲁03民终1611号

12、参考案例:刘某诉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承包土地被征用时,合同约定解除条件已经成就的,该合同应予解除。合同依约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返还未履行承包期的承包费,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例文号】:(2021)鲁0124民初2915号

13、参考案例:周某某诉某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农村土地被征收或征用的,青苗补偿费应归实际使用土地并进行生产经营的承包人所有,包括来自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人,也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其他承包经营村集体土地的人员。

【案例文号】:(2021)冀96民终256号

14、参考案例:重庆某建工公司诉重庆某装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加速到期,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以承包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起算点,而不以工程款结算为必要。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一旦经过即消灭实体权利,故审定债权金额及再次申报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并不能使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失而复得。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再114号

15、参考案例:杨某家诉贵州省安龙县某村民委员会、某村二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确立的“谁造谁有”规则,植树造林为林木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之一。但林木附着于土地之上,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终止时,需要妥善处理地上林木,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森林资源的损失和浪费。林业承包合同的双方对合同终止时地上林木的处理有明确约定,该约定未违反公益林保护、林木采伐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终止后,林地所有权人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相对人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出具相关手续,依法保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文号】:(2019)黔2328民初1542号

16、参考案例:蒋某某诉某社区第一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土地流转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专项用于补偿集体经济组织内承包农户的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地上附着物、青苗费。虽然选择以承包地的实际面积或航拍面积分配此两项补偿款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权限,但在各项土地收益已确定的情况下,用于分配的土地流转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不应占用全体集体成员共有的集体收益,否则将直接损害少数没有承包地或者承包地面积较少的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决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该分配方案。

【案例文号】:(2020)渝0111民初5251号

17、参考案例:孙某诉某居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裁判要旨】: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结婚、离婚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案例文号】:(2020)苏0923民初2646号

18、参考案例:甘肃省某建设集团公司诉中国某工程顾问集团华东某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三人某光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案涉《合作协议》的承包模式为EPC总承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总承包商的主要义务为提供合同约定的所需设备、材料并支付工程款,施工人的主要义务为完成施工。在本案不存在案涉合同实际由业主方履行的情形下,总承包商应当是本案支付工程款的主体。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终662号

19、参考案例:郑某芳等诉郑某亮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不同的土地用途对应不同的民事法律权利,由于同一块农村集体土地既颁发了承包经营权证又颁发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并不具备进一步分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明确案涉土地用途,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在案涉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况下,双方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例文号】:(2023)鲁民申11945号

20、参考案例:郯城县泉源镇后某村诉宋某财、王某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承包方将土地流转他人时,如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转让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土地经营权,在当事人对转让协议内容理解有分歧的情况下,应当根据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及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土地转让行为系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而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案例文号】:(2022)鲁13民终10314号

21、参考案例:某村经济合作社诉李某、威海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承包方将土地流转他人后,仍负有监督土地经营权人对涉案土地审慎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依法负有维持土地农业用途,确保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经营权人违反相关义务的,承包方可从保障涉案土地的可持续利用角度出发,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的情况下,基于民法典的绿色原则精神,解除合同。

【案例文号】:(2021)鲁1002民初7235号

二、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在权利和义务方面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导致的争议和纠纷。以下是一些解决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方法:

1. 协商解决

当出现纠纷时,首先应该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双方应该坐下来,认真沟通,尝试找到共同点,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协商解决的好处是快速、廉价、双方都可以从中受益。

2. 仲裁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以考虑通过仲裁来解决问题。仲裁是一种通过第三方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方式,这种方式通常比诉讼快速和经济。仲裁机构通常由专业人士组成,他们会听取双方的证据和观点,然后作出决定。

3. 诉讼

如果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解决问题,双方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诉讼是一种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的方式。虽然诉讼通常比较耗时和昂贵,但是它可以提供更强的强制力和更广泛的救济。

总之,处理工程承包合同纠纷需要谨慎和耐心。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双方应该坚持公正、客观、合理的原则,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意见是哪些

承包人承包后自己既不从事经营或生产活动,又不承担任何风险,坐收“管理费”或者高价转包的,属于转包渔利。如果转包的价额超出承包价额,而其超出部分大致接近于承包人的投资(包括劳务)加上由于投资(劳务)应当获得的正常利润,可以视为合理;如果悬殊过大,则应作为转包渔利论处。转包渔利部分应当收归集体或追缴国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详解

减刑、假释的具体程序:

1、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2、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

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5、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假释裁定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监所代为宣告,监所代为宣告应迅速及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拆迁的法律规定是哪些

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第二条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由什么审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什么开始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审判员审理。

如果案情复杂的话,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然后共同对这个案件进行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除了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所有普通刑事案件的办理,对于这些案件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是一审的刑事案件以及全省的重大刑事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刑事案件是非常少的,因为刑事处罚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刑事案件一般都会由国家刑事司法机关进行介入。情况比较严重的话,就应该由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人民法院案件由什么审理,人民法院案件由什么审理由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审判员审理。如果案情复杂的话,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然后共同对这个案件进行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除了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所有普通刑事案件的办理,对于这些案件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是一审的刑事案件以及全省的重大刑事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刑事案件是非常少的,因为刑事处罚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刑事案件一般都会由国家刑事司法机关进行介入。情况比较严重的话,就应该由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驾量刑标准

依照《量刑指导意见(二)》并结合实践,以下几种类型的醉驾算得上情节轻微,有可能免予入刑:

一是挪动车位。此类当事人醉酒驾驶车辆的目的,只是为了就地变换停车位置。

二是救治病人。即醉驾是为了送生急病的人去救治。

三是主动放弃醉驾。在醉驾一段距离后,又主动放弃醉驾,改为靠边停车休息,等候酒醒。

四是过时醉驾。即醉酒后并不马上驾车,而是原地等候几小时,甚至隔夜再驾车,但血液酒精含量经检测仍达到醉驾标准。

五是车辆尚未驶离原地。即在道路上已发动车辆,但尚未驶离原地。

四、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1、和解

如果双方能私下就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的纠纷和争议出进行协商达成和解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2、调解

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调解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是行政调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

3、仲裁。

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4、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注意事项

1、财务控制问题

业务可以承包,但是财务人员必须牢牢控制在股东手中,财务一旦混乱或被承包人控制,这个公司将会出现很多虚假账务,甚至被掏空,所以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时,必须对财务人员的选聘权有明确约定。按照公司治理、会计制度规范和强制性法律规定,财务也应当是规范和独立的。此外,承包人经营期间所负债务,对外应当由公司承担,对内可以按照约定由承包人承担,为了避免对外债务的风险,发包人应当控制财务。

2、企业资金分帐制度问题

资金分帐制度即划分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分别列帐。具体做法是:承包前企业占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列为国家资金,承包期间利用贷款形式的固定资产。用留利还贷的,划入企业资金;税前还贷的,按承包前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折算成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承包期间所提到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按固定资产中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的比例,分别列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

实行资金分帐制度,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1)无论是国家资金还是企业资金,都是全民所有制财产;

(2)承包方对企业资金必须合理使用。通常企业资金应当作为承包经营企业的风险基金。承包期满后转入下期承包的企业资金。

五、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管辖问题解析

承包合同纠纷的管辖地确定主要依据合同中的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依法受理,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的,人民法院可通知承包方参加诉讼。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和继承遗产纠纷等案件也有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专属管辖权。

法律分析

依据之前的法律规范,关于承包合同纠纷的管辖地确定,主要依据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来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因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专属管辖的范围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结语

根据之前的法律规范,关于承包合同纠纷的管辖地确定,主要依据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来进行审理。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因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如果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根据以上规定,人民法院对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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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郯城刘港口村拆迁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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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禹振宸

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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