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户拆迁补偿合法吗,非农户口可以享受集体征收补偿款吗,非农户口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集体征收补偿款。一、关于非农户口与集体征收补偿款的关系通常情况下,非农户口不享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
非农户口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集体征收补偿款。
一、关于非农户口与集体征收补偿款的关系
通常情况下,非农户口不享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非农户口一般不具备这种身份。
然而,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非农户口人员拥有被征收土地上的合法房屋或其他附属设施,他们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这种补偿主要是针对其房屋和附属设施的价值,而非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集体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这意味着,如果非农户口在被征收土地上拥有房屋或其他附着物,他们将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非农户口享受集体征收补偿款的条件
非农户口必须在被征收土地上拥有合法的房屋或其他附属设施。
这些房屋或附属设施必须是合法建设的,即符合相关规划和建设要求。
在征收过程中,非农户口需要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综上所述,虽然非农户口通常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特定条件下,如拥有被征收土地上的合法房屋或其他附属设施,他们仍然有权获得集体征收补偿款中的相应部分。
但如何认定农村非农业户口居民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是个难题。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村被征收土地量逐年上升,土地补偿款也越来越丰厚,诉争也越来越多。诉争产生原因有:
(1)有的村民因为考上大学,将户口迁移到学校,当户口在回到原农村户籍时,一般为农村非农业性质户口,当本村土地征收分配补偿款时,想获得分配权利。
(2)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形下,户口迁到城镇,变为城镇户口或者成为非农业户口,在承包期限内其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因是否可以分配补偿款。
(3)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形下,户口迁到城镇,变为城镇户口或者成为非农业户口,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原来承包的土地调整给其它村民,后其原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要求享受补偿款的分配。
(4)因各种原因挂在农村的“寄挂户”、“空挂户”、“自理口粮户”,购房迁入或者外来务工人员落户,这种情况在江浙发达地区乡镇企业所在农村是存在的。这种入户到农村人员要求分配土地补偿款的。
(5)虽是本村的村民,且长期居住在本村,也具有本村的户口,但因为具有乡镇公务员、事业编,或者农村教师、国企工人身份等非农户口,当该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时,要求土地补偿款的。
(6)农村中的外嫁女、男青年因婚姻关系同城市另一方结婚,长期居住在城镇,没有正式工作,户口未迁出,此种情形下,原居住地分配征地拆迁补助,要求参与分配的。
上述问题的解决,都是以是否在补偿方案确定时能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的,源于《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法律没有规定,各地做法不一,甚至村民投票、村委会等方式都可以确定是不是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各地出台认定是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方式有:
(1)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全体成员经过特定程序决定。
(2)户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公民,满足这个条件,即可缺德成员资格。
(3)户籍迁入农村集体,且在该集体长期生产、生活,没有稳定非农职业或者稳定收入来源的,确定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按照上述标准,将会使得一批符合成员资格的人失去资格,也会使得不具备成员资格人获得成员资格。在土地价值越来越大、征地频发的背景下,确定认定标准,对维护集体组织成员的利益,发挥征地补偿款的社会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在当前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形下,在审理认定户口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居民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坚持以下标准:
(1)坚持户籍为前提的基础下,根据是否形成固定生产、生活等成员权为基本条件,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在维护农村土地社会保障性质基础上,综合认定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对于将户口迁移到大专院校的在在读期间和未取得具有稳定社会保障的职业期间,往往没有从其家庭分离出去,在整个家庭联产承包语境下,往往需要农村土地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不宜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他们脱离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应当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针对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取得非设区市城市非农户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承包土地的农民到小城镇落户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保留或者依法流转;该土地如果被征用,承包土地的农民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因此,应该支持这类人的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审判实践中也有支持的案例。
(4)针对具有土地承包权,因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为非农户口,因村民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调整发包地的,处于保护土地流转权益,没有经过合法法律程序取消其土地承包权,仍应当确认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因各种原因挂在农村的“寄挂户”、“空挂户”、“自理口粮户”,购房迁入或者外来务工人员落户,应当否定其具有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农村中的外嫁女、男青年因婚姻关系同城市另一方结婚,长期居住在城镇,没有正式工作,也不具有城镇职工社会保障的,作为其父母家庭一户具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权的,也应当赋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发挥农村土地保障作用。
集体土地征收费用
征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对于这几项费用的给付,《实施条例》第26条是这样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非农业户口不享有土地征用补偿款。当国家因为发展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才有了土地征用补偿政策。地被征了,也不存在转行就业的问题。非农业户口已经转为城市或者城镇人口,或者说根本没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单位和使用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支持,所以,使农民拥有征地获补偿的权益,对于农村征地的补贴项目有青苗费,这类人在农村不再有承包的土地,再创业或转行都需要一定的启动资金,非农业户口没有资格享受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非农业户口已经转为城市或者城镇人口,这类人在农村不再有承包的土地,也不存在转行就业的问题,更加不存在青苗费以及附着物,或者说根本没有土地使用权,所以,非农业户口没有资格享受土地补偿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法律分析:1、如果是小城镇的非农业,可以享受补偿,其他非农业户口不享有土地征用补偿款。当国家因为发展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才有了土地征用补偿政策。地被征了,也不存在转行就业的问题。非农业户口已经转为城市或者城镇人口,或者说根本没有土地使用权。2、非农业户口已经转为城市或者城镇人口,这类人在农村不再有承包的土地,也不存在转行就业的问题,更加不存在青苗费以及附着物,或者说根本没有土地使用权,所以,非农业户口没有资格享受土地补偿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法律分析:土地被集体征收的,应给予农民补偿,如果未给予农民补偿款的,农民可上诉至人民法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集体土地厂房征收补偿政策?
集体厂房拆迁补偿的内容有被征收厂房的价值的补偿、因厂房造成搬迁需要的临时安置费、因征收厂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集体企业拆迁主要是对建设用地的补偿费用、对厂房、宿舍建设的补偿、对企业经营设备、设施建设的补偿、对停产停业所造成损失的赔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非农户迁入农村,能否分得农村土地征收补偿
法律分析:非农户口能否得到征地补偿取决于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如果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就不享有获得征地补偿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川省集体土地征收标准?
集体土地征收的范围包括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宅基地、农用地等。具体实践中的征收范围,应以征地公告内容为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哪些内容?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内容有:应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则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集体土地征收标准
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是:集体土地征收应当履行报批手续、获得省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地时应当与征收户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标准合理,保证足额到位。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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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孙阳杰
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