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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岗拆迁补偿方案,生育保险中存在的问题: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5-01-30 13:36:02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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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岗拆迁补偿方案,生育政策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生育政策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政策落实和执行过程中的困难。首先,在政策落实方面,可能存在以下问题:员工不知道干什么:如果政策宣传不到位或者政策内容不明确,员工可能无法明确了解政策的具体要求和目标,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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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岗拆迁补偿方案,生育政策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生育政策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政策落实和执行过程中的困难。

首先,在政策落实方面,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员工不知道干什么:如果政策宣传不到位或者政策内容不明确,员工可能无法明确了解政策的具体要求和目标,从而导致政策无法有效落实。这对应于生育政策,就是公众对政策的具体内容、享受条件和申请流程等不了解,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

不知道怎么干:政策的实施需要具体的操作方法和指导,如果缺乏这些,员工可能不知道如何下手。在生育政策的背景下,这可能表现为相关部门对如何有效推行政策、提供哪些具体服务等方面缺乏明确指导。

其次,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可能遇到以下问题: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执行生育政策时,一些地方或部门可能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制定与上级政策相违背的执行措施,导致政策执行出现偏差。

选择性执行:某些地区或单位可能对生育政策进行选择性执行,只执行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忽视或回避对自己不利的部分。

附加性执行:在执行生育政策时,执行部门可能为了本地利益添加一些原政策没有的内容,使政策失真。

象征性执行:有的地方或部门可能只是表面上执行生育政策,实际上并未采取具体措施,导致政策成为一纸空文。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加强对生育政策的宣传和解读,确保公众和相关部门充分理解政策内容和目标;同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不被歪曲或选择性执行;此外,还应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导和培训,帮助相关部门更好地实施政策。

总的来说,生育政策在落实和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多种多样,需要政府、社会和公众共同努力来寻求解决方案。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低生育率等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生育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从公平性的角度出发,我国目前的生育保险制度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一)主体负担的不公平在我国生育保险主要是由企业为员工缴费,员工个人是不需缴费的。一方面相对于国家、企业和员工三方负担的缴费机制,企业单方面缴费无形中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在社会保险缴费水平不断提高的环境下,参保企业承担着较高的保险费率,并且又将这种负担无形中转嫁给消费者,企业的产品价格提升,从而降低了在市场中的竞争力,这对于企业长远的发展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单方缴费且缴纳费率过高,会降低企业的参保积极性,进而侵害到女性职工公平地享受生育保险的权益。女性就业不公平、享受福利不公平等许多不公平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缴费机制对于企业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此外政府责任的缺失,其中包括顶层制度的设计与规范的缺失,实施责任的缺失以及监管责任的缺失等,也是造成以上不公平现象出现的原因。

(二)覆盖群体的不公平我国生育保险的对象为城镇企业已婚女性职工,不包括农村妇女、城镇自由职业女性、在校女大学生以及二胎妈妈、男性等。而且目前参加生育保险的主要是以国有企业为主,各种非公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参加的较少。而这些未被覆盖的群体却占据着生育人口的大部分比例。此外在我国五大险种中,生育保险的参保率是最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越来越多的人有着生育保险的需求。相比于国外一些国家基于公民权和身份权的生育保险,我国的生育保险不足以覆盖生育所涉及的广大人群,无法保证利益相关体的相对公平,进而造成覆盖群体的不公平。

(三)辐射区域的不公平一方面体现在生育保险制度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我国幅员辽阔,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速度有较大差异。经济发展较快的东部地区,大多数的省市生育保险实现了市级统筹,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较大、参保人数多,更能较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益;而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基本上未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也没有实现市级统筹,覆盖参保人数较少,这种差异明显损害了妇女合法的生育权益,进而不利于社会保障公平性地运行;另一方面各地待遇标准、保障程度差异大。在基金征缴、支付水平、享受条件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但是无论是在东部地区还是中西部地区都没有实现省级统筹,生育保险的举办还处于碎片化的境地。缺乏全国统一的一致性管理,致使生育保险制度的“不平衡”发展,造成了区域的不公平性。

(四)资源的不公平一方面目前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主要实行县(市)级统筹,由于统筹层次低,基金筹集渠道窄,造成基金调剂功能差,基金无法在大范围调剂的状况,使生育保险难以起到互助互济、均衡负担的作用,进而难以实现公平性的社会统筹。另一方面,生育保险基金结余率过高,生育保险制度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度,当年的收入应该全部用于当年的支出,大量的结余表明我国生育保险基金运用的不够充分。社保部门担心收不抵支而削减生育保险支付项目,降低支付水平。而企业在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后,还要负担生育女工的相关费用,负担未减轻反而加重。大量的结余得不到解决,必将阻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与公平运行。

三、如何解决我国低生育率问题

只要给普通生育家庭发放奖金,就会有更多的人去生孩子。对孩子的养育和教育都给一定的补偿,这样也会减轻年轻人的压力,这样就会有更多人生孩子。我们对此应该提高重视,多措并举,在鼓励生育,完善生育家庭税收、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政策的同时,探索对生育二孩家庭给予更多奖励政策、减轻生养子女的负担,另一方面,要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利用高科技,通过机器代替人类劳动力的工作,进行长远规划。首先,就要发布政策鼓励生育,同时给予更多的福利补贴。其次,对于孩子的教育问题要给予补助,适当增加居民工资,住房医疗保险都没有太大的负担,自然就会有条件生育。生育率低会导致人口自然增长率低,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医药卫生条件的改善人类的平均寿命普遍延长,青少年会逐渐减少,导致一个国家老龄化现象严重,就如现在的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未来将面临非常严峻的人口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四、优化生育政策着力解决好什么问题

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明确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改善我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我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旨在有效破解“不敢生”“不愿生”等现实难题。2021年7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发布,决定全文如下: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就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以下简称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作出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把握人口发展规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口问题,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当前,进一步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具有重大意义。(一)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老龄化是全球性人口发展大趋势,也是我国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预计“十四五”期间我国人口将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2035年前后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将对经济运行全领域、社会建设各环节、社会文化多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释放生育潜能,减缓人口老龄化进程,促进代际和谐,增强社会整体活力。(二)有利于保持人力资源禀赋优势,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人口是社会发展的主体,也是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变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未来保持适度人口总量和劳动力规模,更好发挥人口因素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作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人力资本支撑和内需支撑。(三)有利于平缓总和生育率下降趋势,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群众生育观念已总体转向少生优育,经济负担、子女照料、女性对职业发展的担忧等成为制约生育的主要因素。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同向发力,有利于满足更多家庭的生育意愿,有利于提振生育水平。(四)有利于巩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承载力仍然处于紧平衡状态,脱贫地区以及一些生态脆弱、资源匮乏地区人口与发展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引导人口区域合理分布,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二、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目标(五)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六)主要原则——以人民为中心。顺应人民群众期盼,积极稳妥推进优化生育政策,促进生育政策协调公平,满足群众多元化的生育需求,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切实解决群众后顾之忧,释放生育潜能,促进家庭和谐幸福。——以均衡为主线。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摆在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现代化建设全局中谋划部署,兼顾多重政策目标,统筹考虑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改革为动力。着眼于我国人口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着眼于现代化建设战略安排,深化改革,破除影响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思想观念、政策法规、体制机制等制约因素,提高人口治理能力和水平。——以法治为保障。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法实施,将长期以来党领导人民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方面的创新理念、改革成果、实践经验转化为法律,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新时代人口工作行稳致远,保障人口发展战略目标顺利实现。(七)主要目标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三、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八)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考虑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政策衔接,依法组织实施。(九)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加强宣传倡导,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十)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抚幼养老功能。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十一)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等平台,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建立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四、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十二)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加快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能力及儿科建设,夯实县乡村三级基层网络,加快补齐生育相关公共服务短板。促进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十三)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加强相关知识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咨询,强化婚前保健,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十四)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强化规划引领,严格技术审批,建设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管,严格规范相关技术应用。开展孕育能力提升专项攻关,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五、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十五)建立健全支持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引导,通过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以市地级行政区为单位制定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培育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和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十六)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服务。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各级政府推动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制定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十七)加强综合监管。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要承担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评估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六、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十八)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等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十九)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结合下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地方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地方政府可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二十)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有效解决“择校热”难题。依托学校教育资源,以公益普惠为原则,全面开展课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改进校内教学质量和教育评价,将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费用等情况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严格规范校外培训。(二十一)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适时对现行有关休假和工作时间的政策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完善。七、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二十二)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探索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加强立法,保障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二十三)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落实好扶助所需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二十四)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建立定期巡访制度,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扎牢织密帮扶安全网。八、强化组织实施保障(二十五)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二十六)动员社会力量。加强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营造婴幼儿健康成长环境为导向,开展活力发展城市创建活动。(二十七)深化战略研究。面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持续深化国家人口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研究,完善人口空间布局,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人口学科和理论体系建设,发展人口研究高端智库,促进国际交流合作。(二十八)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把各地区各部门和全社会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的结构性变化,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二十九)加强工作督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决定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狠抓任务落实,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中央将适时开展督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五、论计划生育政策的利弊

法律分析:一、计划生育的好处:

1、有利于国家加速资金积累。实行计划生育,使国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费减少,从而加速资金积累。

2、有利于劳动就业。实行计划生育,可以使每年进入劳动适龄人口减少,减轻就业压力从而有利于劳动就业。

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国家可以把积累下来的资金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术训练,从而达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的目的。

4、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人均资源水平。实行计划生育,可以缓解人地矛盾,提高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人均占有粮食的水平。

5、有利于农民少生快富。实行计划生育使每个家庭的人口减少,不仅可以增加家庭消费,而且使家庭主要成员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发展家庭经济和健康娱乐中,从而保证家庭幸福、社会稳定。

二、计划生育的坏处:

1、超低生育率会导致未来严重的养老危机。养老的实质工作人口养活不工作人口、年轻人养活老人,养老问题根本是老年人口比重大、年轻人口不足。一胎政策所导致的421家庭结构,将给未来中国带来沉重的养老压力。而失独家庭, 将因独子死亡而老无所依,人口政策每晚变一年就会给未来增加数以万计的失独老人。

2、继续独生子女政策将给未来增添大量光棍。由于独生子女政策与国民通过自由生育要男孩的愿望严重矛盾,被迫导致胎儿性别鉴定,带来 严重的性别比失衡。目前中国性别比失衡高达120:100左右,未来五个男性中就有一个找不到老婆。

3、继续现行人口政策将导致未来年青人失去希望。在一个年轻人飞速减少和重老龄化的国家,养老压力沉重,经济社会缺乏活力,国家缺乏发展希望,因此年轻人也失去希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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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马凯艺

内容审核:苗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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