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拆迁社保补偿多少,2022年芜湖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后补征范围及标准,芜湖人社局调整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后需要补征2022年度参保单位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数差额部分应缴费额。1、参保职工: 目前在单位正常参保的在
芜湖人社局调整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后需要补征2022年度参保单位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数差额部分应缴费额。
1、参保职工:
目前在单位正常参保的在职职工。按照2021年省平重新核定缴费基数后,其中2022年度内月缴费基数高于省平下限3832元、低于省平上限19160元的,不需调整及补征;其余在单位正常参保人员自2022年元月起补缴基数差额部分应缴额。
2、个体人员:
目前以个体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中2022年1月至12月期间选择缴费基数3429.11元、17925.42元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将基数调整为当前执行的省平下限3832元、省平上限19160元,并从2022年元月起核定基数差额部分应缴额。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应在2023年底前完成补缴;其余人员可按自愿原则在2022年12月20日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按相应档次申报补缴2022年度基数差额部分应缴额,逾期不再办理。
3、退休人员:
在2022年度内已经办理退休且有实际缴费的原单位职工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其中个体退休人员按自愿原则在2022年10月20日前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按相应档次申报补缴2022年度基数差额部分应缴额,逾期不再办理;单位退休人员申报2022年度在职期间缴费工资基数较原执行基数有增长的,由所属单位于2022年10月20日前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申报,并于次月补缴基数差额部分应缴额,逾期不再办理。单位、个人实际缴费后,社保经办机构重新计算核定退休人员养老金并补发。
4、已经办理转出、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参保缴费终止的人员:
对已经办理转出、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参保缴费终止的人员,不再调整2022年度缴费基数和补征。
2023年芜湖市社保个人缴费标准为4118元,其中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各项缴费标准均有不同调整。芜湖市社保个人缴费标准是指芜湖市职工在缴纳社会保险时需缴纳的基本保险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各地区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社保个人缴费标准。2023年,芜湖市社保个人缴费标准有所调整。具体来看,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5249元,医疗保险为4797元,失业保险为481元,工伤保险为22元,生育保险为369元。这意味着,从2023年起,芜湖市职工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用将与以往有所不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社保个人缴费标准不同于社保单位缴费标准,具体缴费标准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考虑。职工和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保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分摊社保费用。芜湖市社保个人缴费标准的调整涉及到参保人员的利益问题,因此需要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和群众需求。通过调整社保缴费标准,可以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促进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目标。芜湖市社保缴费标准的调整如何影响参保人员的社保待遇?芜湖市社保缴费标准的调整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社保待遇。社保缴费标准越高,则参保人员获得的社保待遇也会相对更高。因此,如果缴费标准增加,则职工在享受社保福利时也会有所增加。不过,社保待遇的具体计算方法和标准还需遵循相关规定和程序。芜湖市社保个人缴费标准的调整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服务于职工的利益和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加强对社保缴费标准的研究和调整,并且规范社保缴费行为,确保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缴费期限,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的比例分摊,并在缴费时一次性缴清。
法律分析:自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核定我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依据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社平工资)为65462.88元,月平均工资为5455.24元;职工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为16365.72元、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即3017.01元。
法律依据:《关于调整芜湖市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一、2019年度省平工资及2020年度缴费基数核定
自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核定我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依据的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社平工资)为 65462.88元,月平均工资为5455.24元;职工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6365.72元,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即3017.01元。
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一)单位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上限的,按上限计缴;低于下限的,按下限计缴。
(二)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分为九个档次,其中选择缴费档次为下限的,继续执行2019年下限标准即3017.01元为月缴费基数,其余依据2019年度全口径社平工资的70%、80%、90%、100%、150%、200%、250%、300%分为八个档次,按20%费率计算(保留到角,以下同)九个档次月应缴费分别为603.4元、763.7元、872.8元、982元、1091元、1636.5元、2182.1元、2727.6元、3273.2元。
(三)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继续按2019年下限标准(3017.01元)执行,缴费费率选择5.5%的,月应缴费为165.9元;缴费费率选择8.5%的,月应缴费为256.4元。
(四)申办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因累计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申请一次性补足的,须以2019年度全口径社平工资5455.24元为基数,按7.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医疗补充金,月缴费标准为409.1元。
(五)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金按2019年度全口径社平工资的0.6%缴纳,即每人每月32.7元。
一、2022芜湖社保缴费基数是什么1、2022芜湖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为15321元、下限为3064元。参保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单位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上限的,按上限计缴。低于下限的,按下限计缴。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公司帮新员工交社保需要什么材料1、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4、托收社保费的开户银行印鉴卡及复印件或开户银行证明;5、首次参保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6、属新招调入员工首次参保,须提供市有调入权限部门批准的调令,或毕业生分配介绍信或招工审批表的复印件;随迁入户的须提供户口簿复印件;7、首次参保员工,每人需提供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照相馆的数码照回执,用于制作《劳动保障卡》。
法律分析:2023芜湖社保缴费基数:
一、单位职工社会保险
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5321元、下限为3064元。
参保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单位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上限的,按上限计缴;低于下限的,按下限计缴。单位缴费基数总额不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二、个体参保
1、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个体参保人员度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选择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107元)的,月应缴费为1021.40元;月缴费基数选择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64元)的,月应缴费为612.80元。
2、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个体参保人员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64元)执行,缴费费率选择5.5%的,月应缴费为168.50元;缴费费率选择8.5%的,月应缴费为260.40元。
三、退休人员
1、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涉及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5107元执行。
2、申办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
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申办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其累计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须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107元)为基数,按7.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医疗补充金,月缴费标准为383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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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邵欣钰
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