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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地拆迁补偿污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多少米: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5-01-28 02:08:09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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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地拆迁补偿污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土地是基本农田可以吗,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不能设置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并将特定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然而,这些被划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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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源地拆迁补偿污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土地是基本农田可以吗

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不能设置基本农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并将特定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然而,这些被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避开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以确保水源的质量和生态安全。

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是水源保护的重要区域,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水源免受污染,确保饮用水的安全。因此,在这个区域内,不应该进行可能对水源造成污染的活动,包括农业活动。所以,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不应设置为基本农田。

总的来说,虽然基本农田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需要得到严格保护,但在划定基本农田时,需要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保护的需求,避免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设置基本农田。

二、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多少米

法律分析:—、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1、取水点周围半径1 0 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至上游1 0 0 0米、至沿岸、到中泓线的水域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3、取水点上游1 0 0 0米至5 0 0 0米的水域为准保护区。二、以湖泊、水库为源的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1、取水点半径3 0 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周围半径5 0 0米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三、以江、河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1、取水点上、下游1 0 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级保护区。2、取水点上游1 0 0米至1 0 0 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3、取水点上游1 0 0 0米至5 0 0 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准保护区。四、以湖泊、水库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级、二级。 1、取水设施沿岸周围半径 3 0 0米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2、在一级保护区外半径延伸至5 0 0米处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法律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第八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第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第十条 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三、二级水源地保护区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我部《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有关要求,原住居民的非经营性新农村建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保留,但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处理。

法律依据:《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

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应拆除或关闭。

对雨污分流彻底的城市雨水排口、排涝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可暂不拆除或关闭,同时加强监测监管,在非降雨季节保持干燥清洁;在降雨时,确保排水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要求。否则,应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拆除或关闭原排口。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拆除或关闭。

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拆除或关闭。

三、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码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凡从事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的货运码头应拆除或关闭。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旅游码头和航运、海事等管理部门工作码头应拆除或关闭。二级保护区内旅游码头和航运、海事等管理部门工作码头的污水、垃圾应统一收集至保护区外处理排放。

自来水厂取水趸船(码头)、水文趸船作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有关的建设项目,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

四、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旅游餐饮项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家乐、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项目应拆除或关闭。

五、关于交通穿越活动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乡级及以下道路和景观步行道应做好与饮用水水体的隔离防护,避免人类活动对水质的影响;县级及以上公路、道路、铁路、桥梁等应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开展视频监控,跨越或与水体并行的路桥两侧建设防撞栏、桥面径流收集系统等应急防护工程设施。

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船只,应配备防止污染物散落、溢流、渗漏设备。

四、一级水源地保护范围多少米

法律分析:以取水点来划分。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将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将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但不超过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的上边界;

河网地区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护区范围可根据水流状况适当扩大;

有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堤防之间的区域;

无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设防洪水位所能淹没的陆域,未定设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

如水功能区未划及对岸,则保护区水域宽度以水功能区在河流中的边界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五、一级水源地保护区管理要求

法律分析: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法律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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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水源地搬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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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苗月洁

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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