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县拆迁补偿标准,内退人员是否可以在其它企业再就业,内退人员可以在其它企业再就业。一、内退人员的法律地位内退人员虽然不在原单位的工作岗位,但依然保持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属于在职不在岗的状态。这种状态下,内退人员并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
内退人员可以在其它企业再就业。
一、内退人员的法律地位
内退人员虽然不在原单位的工作岗位,但依然保持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属于在职不在岗的状态。这种状态下,内退人员并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是依据特定的内部管理规定,享受内退待遇。因此,从法律地位上讲,内退人员仍然是原单位的职工。
二、内退人员再就业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这一规定明确支持了内退人员在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有权在其它企业再就业,并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三、内退人员再就业的限制与注意事项
虽然内退人员有权在其它企业再就业,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内退人员再就业时,应当与原单位进行协商,确保不违反原单位的内部管理规定,避免因此产生的法律纠纷。
内退人员在新的用人单位工作时,应当遵守新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义务,享受劳动权利。
若内退人员同时与原单位和新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不影响任一单位的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上所述,内退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在其它企业再就业,并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热门城市:赣榆县律师会理县律师荔城区律师金牛区律师玉山县律师江华县律师涿州市律师沙县律师实践中,有的劳动者可能因为各方面的原因,而在尚未达到退休条件的情况下,选择了内退。而此时,要是内退人员再就业的话,那么企业该怎么办呢相信很多人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下面就让来为您做详细介绍吧。
一、内退人员再就业企业怎么办对于下岗或内退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究竟为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目前迷雾已经解开。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
(三)中已经明确规定上述种类的职工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行为所建立的应为劳动关系。这一规定的出台,将会对此种类职工的权益保护产生以下影响:
1、可以享受劳动者的劳动待遇,履行劳动者的劳动义务。包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
2、与新用人单位就劳动行为产生的争议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
二、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1、附加条款要看清。在聘用合同中,一般都是会有一些附加条款的,求职者在签订前一定要让企业拿出原文,仔细审看无异议后,还要盖章留存,作为依据。要认真检查有无遗漏的约定事项或者附加说明,需要立即补齐的绝对不可拖延。
2、当面签字,盖章不可少。求职者拿到合同,应该让企业及其负责人同自己一起当面签字盖章,以防某些企业利用先后签字的时间在合同上做手脚(更改数字、时间等)。同时,仔细鉴定单位所盖公章,看其是否与自己即将进入的单位一致。因为事后往往发现,在同一法人单位下,会存在许多分公司、下属单位或营业部门,不少劳动者是不愿意进入所有的部门的。
3、数字一定要大写。合同签字后,有些企业会抓住时间空隙,将合同上的数字更改让求职者吃“哑巴亏”,所以,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涉及数字时,一定要用大写汉字。
4、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时间。有些合同需要登记才能生效,而时间涉及权益期限和合同续签等问题,这些都需要予以充分的注意。通过上文的分析介绍,我们知道内退人员再就业的,此时与新单位建立的只能是雇佣关系,双方签订的也仅仅是劳务合同,虽然法律允许这样,但此时可能会产生较多的纠纷,因此建议不要这样做,以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法律分析:内退人员再就业,对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认定,主要依据就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性质,也就是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概念和区别方面来讲,内退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形成的为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而劳务关系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其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劳务合同既可以以书面形式确定,也可以以口头形式约定,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
(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四)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依以上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概念和区别来分析内退人员再就业的性质:
1、从合同主体上看,内退人员与新的单位分别作为自然人和法人单位,符合劳务关系形成的主体条件。
2、从双方用工关系上看,劳务关系其实就是一种合同关系,既可以以书面形式确定,也可以以口头形式约定,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既然是合同关系,其提供劳务与报酬的方式只要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具有约束力。合同双方如果约定,提供劳务的一方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那么双方应履行合同约定。该合同依然是劳务合同,双方之间依然是劳务关系,不能因提供劳务的一方服从单位的行政管理而把劳务关系认定成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内退人员即使服从单位的行政管理,只要是符合双方一致的约定,也是符合劳务关系形式和构成的。
3、从劳动主体的待遇上来看,原单位已经为内退人员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并持续的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而一个人不能同时入两次社会保险,显然新的单位就不可能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所以内退人员在新的单位是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只能按照双方的约定获取劳动报酬。从这一点看来,内退人员与新的单位形成的关系当属劳务关系无疑。
二、从法律规定来讲,内退人员与新的单位形成的为劳务关系。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内退人员与新的单位形成的关系为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但是,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及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上来讲,其应该属于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为:社会保险。并在法律责任一章第八十一条进行了强调: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中也有类似的规定。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包括社会保险一项,并且约定要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然而根椐一个人只能入一次社会保险的政策,新的用人单位根本无法为内退人员再次办理社会保险。据此可以推出,内退人员与新的单位只能形成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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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朱涵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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