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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征地拆迁补偿,湛江市征地赔偿价格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5-01-22 14:19:1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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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征地拆迁补偿,广东省湛江市征地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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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湛江市征地拆迁补偿,广东省湛江市征地补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湛江市征地赔偿价格标准

法律分析: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 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广东省征地补偿标准

广东省征地补偿标准具体如下:1、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2、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3、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4、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5、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6、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四、广东省林地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一类地区不低于5.4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4.5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3.7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2.8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2.3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1.9万元/亩。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地区划分见附件。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广东省土地征收及补偿标准

广东省征地补偿新标准规定1、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3、组织征地听证。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进行补偿的条件下,将集体所有土地及其上权利移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土地征收是将农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重要制度,许多国家的法律均有相关规定。英国法称之为“强制收买”,法国、德国法称之为“征收”,日本法称之为“土地收买”,美国法称之为“最高土地权的行使”,我国香港法称之为“官地收回”。征收与征用既有共同点,又存在不同之处。两者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但我们也应注意到征收和征用存在如下区别:(一)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根据《物权法》第44条的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见,征用只有在紧急状态下才能适用,而征收则不以紧急需要为前提,即使不存在紧急状态,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进行征收。(二)适用的对象不同征收的对象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而征用的对象则是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见,征收的对象仅为不动产,而征用的对象可为动产和不动产。(三)适用的法律效果不同征收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在于发生所有权的移转,其客体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及附着于所有权之上的其他权利,征收后不存在返还财产的问题。而征用的目的仅在于获得征用财产的临时使用权,并不导致征用财产所有权的移转,在紧急状态消除后,国家应当将所征用财产返还给权利人。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例如:城市房屋拆迁后,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永久收回,这属于征收;而在紧急状态下,如为了防洪,临时征用公民房屋的,在防洪结束后应将房屋予以返还。(四)适用的补偿不同由于征收需要移转财产所有权,而征用仅为对财产的临时使用权,因此两者的补偿标准自不相同。国家在征收时,应当向被征收方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及其他费用,如导致房屋拆迁的,应当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如导致农用地收回的,应当保障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在征用的情况下,如果被征用财产在紧急使用后没有毁损、灭失的,应当返还原物,并就该物的使用费进行补偿,该补偿自然远远低于对财产所有权的补偿。当然,如果被征用财产在紧急使用中被毁损、灭失的,则应当按照该物的市场价格予以补偿。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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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湛江市征地拆迁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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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郑桐佳

内容审核:刘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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