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驻马店拆迁补偿,驻马店驿城区城区征地补偿标准有什么规定,想必大家对于征地补偿的问题都非常的关心,因为这是关心我们切身利益的事情。那么各个地区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我们要了解我们当地的规定,结合当地的规定来解决我们的事情,那么驻马店驿城区城
想必大家对于征地补偿的问题都非常的关心,因为这是关心我们切身利益的事情。那么各个地区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我们要了解我们当地的规定,结合当地的规定来解决我们的事情,那么驻马店驿城区城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我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2016年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补充意见
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依法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结合《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驻政〔2014〕100号)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等文件规定的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现就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建筑面积超过235平方米的房屋拆迁补助问题
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用于居住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35㎡的部分,与原房屋同时一次性建成且结构相同的房屋仍按照《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驻政〔2014〕10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新建、翻建、改扩建的房屋按100元/㎡给予补助,简易房和铁皮棚按50元/㎡给予补助。村民在宅基地以外的非法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关于养殖场的拆迁补偿问题
(一)补偿条件
能够提供建设养殖场时当地政府出具的招商引资项目证明,当地政府文件批准发展养殖业的证明,或土地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的可给予补偿。
(二)补偿标准
1.对于符合补偿条件的养殖场,按《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和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2.对规模化养殖场市政府现行文件中未规定补偿标准的设施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作为补偿依据。
3.对于占用非基本农田且无任何手续的养殖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搬迁同意统一拆除的,按100元/㎡给予补助。
三、关于国有土地上空置住宅用地的补偿问题
对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注明用途为住宅的空置用地,参照《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驻政〔2014〕100号)文件有关集体土地上空宅基地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及安置。
四、手续核查及违法行为处理
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对拆迁项目的手续进行收集整理,对其真实性和生产现状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手续。对于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采取弄虚作假、以欺骗、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偿款的,除依法追缴全部补偿款外,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本意见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本意见下发前正在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其它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一、驻马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
(1)征收经济开发区集体耕地、林地、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公顷64.5万元(折合每亩4.3万元)。
(2)征收驿城区诸市镇集体耕地、其他农用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公顷55.5万元(折合每亩3.7万元)。
2、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7.92万元/公顷(折合5280元)。
3、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青苗补偿费为每公顷1.8万元(折合每亩1200元)。
4、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每公顷4.5万元包干;地上永久性建筑物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据实补偿。
二、驻马店市征地补偿标准制定依据是什么?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三、驻马店市征地补偿费用如何管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1、各类房屋的补偿费,包括旧料损失、拆除、搬迁和人工费用。各县(区)在执行中可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房屋新旧程度等情况确定补偿标准。
2、水井补偿包括开凿用料和施工量,废枯井按同类井标准的30—50%进行补偿。
3、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
4、坟墓补偿费包括迁葬的工、料等费用。
5、对征地范围已确定、征地调查登记开始后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挖的附着物、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具体判定方法:1.依据征地范围确定和调查登记两个时段的高分辨率遥感影像进行判定;2.通过走访调查进行判定。
6、地上违法搭建的设施及建筑物(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除外)不予补偿。
7、已经枯死的各种类植物不予补偿。
8、同一地块的多类树种及不同树龄的林木,按相应树种补偿标准分别进行补偿。
9、耕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一季作物产值标准补偿。套种作物的青苗补偿标准按各作物种植面积的加权平均值执行。
10、对本规定中尚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补偿标准,并报市发改委价格调控管理科备案。
11、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征地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告。
12、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3、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征地青苗据实补偿后,继续保留驻政〔2008〕108号文件规定的地上附着物按每亩3000元包干补偿的办法。
一、征地补偿制定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土地被征用,政府补偿款是每个农民家庭都关心的大事,所以必须仔细阅读驻马店征地补偿标准,并提前与自身情况对比,若与政府下发的补偿款有出入,要及时与政府沟通,沟通达不成一致的,可以通过咨询律师以法律手段解决。
法律分析:驻马店市政府公布了2021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本次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16个,计划新开工安置住房17022套,其中驿城区棚改项目2个,新开工安置住房530套,开发区棚改项目2个,新开工安置住房470套,示范区棚改项目1个,新开工安置住房698套,聚集区棚改项目2个,新开工安置住房1402套,上蔡县棚改项目6个,新开工安置住房10688套,汝南县棚改项目1个,新开工安置住房1400套,平舆县棚改项目1个,新开工安置住房1350套,确山县棚改项目1个,新开工安置住房484套。
法律依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驿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驻马店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现征地一般指征收。
二、驻马店确山征地补偿标准
《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在充分调查驻马店市辖区内各类型样点资料(分青苗、建筑物、林木及果树四大类共计73342个样点)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标准、文件、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测算的。在测算过程中遵循了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及独立性等一般性原则和预期未来收益市场原则、科学性与易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与原有补偿标准相衔接的原则、公开听证原则等技术调整原则。
(一)、各类房屋的补偿费,包括旧料损失、拆除、搬迁和人工费用。
(二)、水井补偿包括开凿用料和施工量,废枯井按同类井标准的30—50%进行补偿。
(三)、水渠补偿包括旧料搬运、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
(四)、坟墓补偿费包括迁葬的工、料等费用。
(五)、对征地范围已确定、征地调查登记开始后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挖的附着物、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具体判定方法:依据征地范围确定和调查登记两个时段的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如图1所示)进行判定;通过走访调查进行判定。
(六)、同一地块的多类树种及不同树龄的林木,按相应树种补偿标准分别补偿。
(七)、耕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一季作物产值标准补偿,补偿标准为年产值的1/2。套种作物的青苗补偿标准按各作物种植面积的加权平均值执行。
(八)、被征收土地上的临时建(构)筑物的补偿可参考本标准执行。
(九)、对本规定中尚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补偿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十)、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拟订征地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十二)、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改造,可以参考本《标准》进行补偿;若不能参考本《标准》,则按正式实施后的《河南省实施>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执行。
(十三)、地上违法搭建的设施及建筑(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除外)不予补偿。
(十四)、已经枯死的各种类植物不予补偿。
(十五)、驿城区范围内青苗据实补偿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少于3000元/亩的情况(如地上无附属物或只有零星附属物),按3000元/亩进行补偿;对于地上建筑物补偿费用大于或等于3000元/亩的情况,按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十六)、煤矿塌陷区的青苗及地上附件物赔偿可参考本标准。
(十七)、《标准》中没有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可根据实际情况或相似情况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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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驻马店拆迁补偿的文件
●驻马店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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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钱菲
内容审核:李轩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