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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房子拆迁补偿标准,总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再向分包人支付的条款如何认定?: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5-01-21 22:03:1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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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房子拆迁补偿标准,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中约定“背靠背”结算条款是否有效,【案情简介】某小区住宅项目,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在分包合同条款中约定“总承包人向分包人付款以发包人向总成包人付款为前提,总承包人按照发包人付款同比例向分包人同比例

新平房子拆迁补偿标准,总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再向分包人支付的条款如何认定?: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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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平房子拆迁补偿标准,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中约定“背靠背”结算条款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某小区住宅项目,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在分包合同条款中约定“总承包人向分包人付款以发包人向总成包人付款为前提,总承包人按照发包人付款同比例向分包人同比例付款。若发包人迟延付款,则总承包人对分包人同期迟延付款,并且该迟延付款不构成违约。”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总是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分包人持续垫资,一直不能按照约定拿到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3年之久,结算款迟迟拿不到,最终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1、分包合同约定了“背靠背”条款,效力如何?

分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人向分包人付款以发包人向总成包人付款为前提,此条款被称作“背靠背”条款。即发包人如果不向总承包人付款,则总承包人也就不向分包人付款,在付款上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形成“连锁效应”。合同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分包合同中约定了“背靠背”条款,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53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分包合同中约定了“背靠背”条款,该条款合法有效。除了《民法典》之外,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2条也规定“背靠背”条款有效,即分包合同中约定待总包方与业主进行结算且业主支付工程款后,总包方再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的,该约定有效。当然“背靠背”条款有效,是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如果施工合同无效,则“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就另当别论。

2“背靠背”条款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最常见的“背靠背”条款有两种形式:第一种“背靠背”可以称之为“拖延结算型”。顾名思义,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的工程价款结算,以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的工程价款结算为依据。即发包人给总包进行结算后,总包才给分包结算。此种情形下,容易造成总包拖延结算的情形。只要总承包人一天不与发包人结算,分包人就不满足向总承包人发起结算的条件。相对于分包人而言,总承包人掌握了足够的结算主动权,这样容易恶意的形成对分包人的结算拖延。第二种“背靠背”可以称之为“怠于履行债权型”。总承包人向分包人付款以发包人向总成包人付款为前提,只要发包人不向总承包人付款,总承包人就不向分包人付款。此种情形下,总承包人应当积极的履行合同,促使付款条件成就。而如果总承包人怠于履行债权,故意造成付款条件不成就,将导致分包人的付款条件很难成就。当然除了以上两种类型外,还有很多类似的约定。比如在进度款的支付上,总承包人按照发包人付款同比例向分包人付款。

二、总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再向分包人支付的条款如何认定?

分包合同中约定,待总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该约定有效。因总包人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总包人对于其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情况以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风险提示:工程款支付的注意事项1、在使用将工程款直接打到承包方指定的账户时,需要注意,在每次打款时应该留有票据,在留有票据的情况下,一但出现问题可以根据票据取证。2、在使用将工程款直接打给个人的请况时,应注意与这个指定的人履行委托授权手续,此手续应咨询有关人员,需要履行规范的手续。许多问题的发生是因为在签署委托授权手续时不够规范,让一些心存不轨的委托人钻了法律的空子,从而让他们逍遥法外。在这里需要向指定的人员开据规范的收款凭据,并且收款日期、收款金额与实际中的要相符。3、使用第三方方式支付时,需要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每次打款需要有完备的凭据,还需要在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组织协调下进行,以免被第三方恶意诈骗而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4、一些房地产企业在不能够支付资金的情况下会选择使用房屋抵债,只是在使用此方式时,并不是单纯的交换模式,是需要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一些合同并开具一些有效的发票的,只是由于价格上的不能妥协和房屋在开盘后的不定因素容易造成纠纷。

发包人赖账,分包人是否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1、分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其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2、虽然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并未建立合同关系,但由于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了关于本工程的分包合同,而且实际完成了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工程,故分包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对其拖欠的工程款。风险提示: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代位权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包人拒不支付工程款怎么办?

1、以发包方的甲方尚未支付为理由,拒不支付。将发包方的甲方列为被告(有依据)或第三人,在一个案件中处理。同时,法院通常对于只有发包方的甲方支付工程款后,发包方才支付给施工方支付工程款的约定也是不支持的。当然需要有经验的律师整体把控,方能实现目的。2、以质量或工期延误为由拒不支付。关于质量和工期延误问题,法律均有明确规定。例如:擅自使用不得就质量问题主张权利,未支付进度款工期顺延等。施工方应当通过专业的律师区分质量或工期延误产生的原因,依法确定责任方,进而依法主张权利。不要聘请不专业的律师,让对方的拖欠工程款的借口“弄假成真”。3、以存在变更或增项为由拒不支付。关于上述问题,法律亦有明确规定:“增项款应与进度款同时支付”。施工方应当聘请专业的律师,认真研读合同、认真整理和收集证据、找到法律依据。不要给发包人留下任何拖欠的借口。4、以施工方中途撤场为由拒不支付。施工方中途撤场通常是因为发包方违约或者第三方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施工人在主张工程款时,一定要重视证据的收集,保留撤场不是施工方原因造成的证据,保留已完工程量的证据。如果证据不完整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收集证据。5、其他原因拒不支付的。拒不支付工程款的理由千奇百怪,有结算后拒不支付的,拒不验收擅自使用后仍不支付的等等。施工人均需要通过专业律师梳理证据,研读合同,组织证据,找到法律依据。在有理有据的情况下,否定各种拖欠理由。风险提示:在通过律师取证后,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先保证自己已经履行了全部应尽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义务、催款义务等),然后通过律师向发包人发送律师函,告知其不支付可能面临巨额的赔偿,实现不战以屈人之兵的效果。如果未能实现目的,需结合之前的工作通过法院主张权利。

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需要承担责任吗

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风险提示: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法律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承包人可以将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给第三人吗?

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工程分包的合法要件如下:(1)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2)承包人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3)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形式分别转包给第三人;(4)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5)分包只能发生一次,禁止分包单位将其工程再次进行分包;(6)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提示:违法分包包括以下四种行为:1.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承包人可以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分包人吗?

分包人不可以没有资质,根据法律规定,工程分包的合法要件如下:(1)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2)承包人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3)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形式分别转包给第三人;(4)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5)分包只能发生一次,禁止分包单位将其工程再次进行分包;(6)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提示:违法分包包括以下四种行为:1.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背靠背条款法律解析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背靠背条款法律解析

四、分包合同属于背靠背合同吗

法律主观:二者的区别: 分包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对筹建人负责,完成基本建设工程的合同; 承包合同 是指买卖双方在经济活动中对基建产品约定的价格,由双方通过谈判,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包合同是确定发包与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性文件。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 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合同 。

五、发包人破产,总承包人能否以“背靠背”条款为由不向分包人付款?

【案情简介】

建设工程公司与专业工程分包公司就某国际中心项目,双方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约定,建设工程公司为总承包人、专业分包公司为分包人;工程名称为某国际中心项目;建筑面积为80254㎡;工程承包的内容和范围为:总承包人提供的钢爬梯施工图纸(包括变更、签证等)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付款约定,工程款按进度支付,在建设单位支付给总承包人工程款的一个月内支付分包人已结算进度款的8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定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留5%的质保金。工程验收审定后,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了《结算协议》。协议约定,待发包人支付给总承包人工程款后再向分包人支付,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时分包人不得要求总承包人支付。时隔4年之后,发包人因其他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分包人迟迟拿不到工程款,向法院起诉总承包人。总承包人认为,双方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及《结算协议》中的“背靠背”条款,发包人未付款,因此,拒绝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律师分析】

1、本案中“背靠背”条款被认定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建设工程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中约定以“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工程款后,再向分包人付款”的内容,一般被称为“背靠背”条款。“背靠背”条款是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分包合同不违反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应为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关于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条件或附期限,将不确定条件的成就或者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者失效的前提。在生效条件尚未成就,亦或生效期限尚未到来时,该合同尚未生效,则当事人之间不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本案中,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设立的“背靠背”条款是当事人关于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的约定,即通过以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时间来确定总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时间,故该条款仅决定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履行期限,而不影响其支付工程款义务的成立。即在总承包人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立,均应受到法律行为的拘束。

2、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债权人可以要求随时履行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约定一方履行合同义务,而另一方履行支付对价义务以第三方支付为前提,则该约定形式上看是有关履行条件的约定,本质为履行期限的约定。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一般情形下,应当对工程款债权履行期限的约定是明确的。而本案中,发包人目前处于被申请破产状态,将来履行债务的期限处于不确定状态,也不明确。将来发包人是否有能力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何时支付成为未知数。此种情形,应当会造成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债务履行期限的不明确。分包人可以根据《民法典》511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分包人可以给总承包人一定的准备履行期限,要求总承包人履行付款义务。

3、发包人破产导致承包人债权难以实现,“背靠背”条款将无法适用

本案中,发包人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能否及时足额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存在极大不确定性时。“背靠背”条款适用的前提是总承包人,发包人均资信良好,不存在地不抵债或者明显无清偿能力的情形。无论“背靠背”条款是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还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能成就或者期限能到达。而本案中,如果继续适用“背靠背”条款,将致使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期限终究无法到达,则总承包人应当承担的发包人的付款风险终将转嫁由分包人承担,意味着分包人的工程款债权难以实现,可能变相免除总承包人应当履行的工程款义务。因此,发包人破产的情形下,总承包人从发包人处收到工程价款的前提已经不存在,总承包人从发包人处取得工程款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结论也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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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成航艺

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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