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江区拆迁补偿政策,衢州市衢江区拆迁政策,一、制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农民搬迁工作,有效改善低收入农户和偏远山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引导农民向中
一、制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农民搬迁工作,有效改善低收入农户和偏远山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引导农民向中心城镇和城区集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二、政策依据
根据《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浙乡振发〔2 021〕3 号)精神,区乡村振兴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异地搬迁资金使用管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异地搬迁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总体目标
深化和规范农民搬迁工作,有效改善低收入农户和偏远山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引导农民向中心城镇和城区集聚。
四、主要内容
(一)集聚对象及条件
1、集聚对象:全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以衢江区南、北自然村落为主要范围,
2、集聚条件
(1)以户为集聚单位,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一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允许置换安置。
(2)选择公寓安置、托底安置的,自愿放弃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建房资格权,拆除原宅、注销产权证书、宅基地收归村集体;选择迁建安置的,自愿放弃原合法宅基地使用权,拆除原宅、注销产权证书、宅基地收归村集体。本次搬迁户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
(二)安置方式及标准
1、公寓安置
(1)安置小区安置。指选择在政府指定的搬迁安置小区,国有(出让)土地公寓房安置的方式。超过可安置面积的增购面积(不含进档面积)按政府优惠价购买,每户可享受的增购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米。搬迁户购买后办理不动产权证之日起,可以按照安置协议的约定五年后上市交易。
搬迁户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可在本户的可安置面积内减档认购,减档后多余的安置面积由政府按政府优惠价回购。国有(出让)土地公寓安置房政府安置价和政府优惠价以安置小区当年政府公布价为准。
(2)商品房补助安置。搬迁户购买区内新开发的普通商品房(房屋开发公司一手房),人均享受3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户为单位,一户限购一套,因套房设计原因每户享受面积可增加10平方米(含)以内。按照应享受建筑面积房价款的20%予以补助,每平方米房价不得高于房开公司在区住建部门登记的普通商品房备案价,每平方米补助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3)迁建安置
迁建安置是指选择到镇级安置点,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房安置的方式,允许跨村跨乡镇安置。
迁建安置以户为对象,户的认定按照衢江区农民建房审批管理相关规定中的“建房资格户”标准执行,每户占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具体面积由各个安置小区规划确定。
托底安置。在享受零星搬迁或整村搬迁补偿、补助(奖励)的同时,选择到乡镇、村集体周转房(不超过60平方米)、养老院、廉租房等居住的,给予大户(5人及以上)80000元、中户(3-4人)70000元、小户(1-2人)60000元的补助,选择投亲靠友的每户再增加20000元。
(三)原房拆除补助标准
搬迁对象须按规定时间自行腾空、拆除原住房,经所在乡镇实地核查确认后享受旧房拆除补助。旧房拆除按合法建筑面积予以补助。房屋拆除补助标准参照衢江区政发〔2012〕26 号、衢江区政发〔2014〕25 号文件执行。在生态红线范围内的原房经属地乡镇审核后,原房暂时予以保留,其使用权和所有权依法收归村集体。被列入古建筑、文物保护控制范围等的,可对原住房予以保留,其产权依法收归村集体所有,视同原住房已拆除。
(四)集聚补助、奖励
1、搬迁奖励。对自愿选择公寓安置、托底安置的搬迁户,按每人15000元予以奖励。
2、宅基地退出奖励。选择公寓安置、托底安置的,原合法宅基地退出并收归村集体后按面积进行奖励,每平方米奖励60元。
3、整村搬迁奖励。以村(自然村)为单位在规划期限内,整村(自然村)搬迁并拆除原居住地房屋的,按实际搬迁户数每户奖励50000元;根据原居住地房屋拆除时间节点给予梯度奖励(每户奖励10000-30000元)。
4、整村搬迁和低收入农户补助。符合整村搬迁条件的搬迁户,按每人15000元予以补助,低收入农户每人额外追加15000元补助。
五、组织实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引导、农户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灵活安置、稳妥有序,市场运作、梯度集聚的思路,推进农民集聚转化。
二是完善投入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明显的乡镇、村,落实“三个同步”原则,同步打造 15 分钟品质文化生活圈,同步建设乡村生活馆“幸福共同体”,同步打造全域未来社区(乡村)。
三是强化督导问责。完善督导问责机制,对发现的政策落实不到位、违法违规等问题,将定期通报、限期整改。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衢江区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0570-8753627
衢州市拆迁补偿: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采取包干的形式支付给被征地行政村,由被征地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分配支付给青苗的所有者。青苗补偿费最高标准不得超过1.2万元/亩。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扣除青苗补偿费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所占比例分别为40%和60%。一、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分析:农村:姜家山村、湖柘垅村、百家唐、孙姜村、皂角村
城市:繁华地带的老小区都有可能吧,特别是边上有新楼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法律分析:衢江经济开发区因发展需要,决定征用闹桥村六家垄自然村土地,总征地面积约1500亩。在征地过程中,需对六家垄自然村实施整村搬迁,涉及80多户农户。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下面为大家提供一下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这个解答,货币补偿方式。
一、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
三、其他补偿项目
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一项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仍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规,但补偿标准较低,显然不符合实际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国家相关法制部门正在制定当中,具体什么时间实施,尚不可知。为便于做好拆迁工作,各县市在参照国家法规情况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
(2021)32号文件。农村征收拆迁包括农用地和宅基地两个方面,下面一一分述:
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
因国家正在抓紧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新标准,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宅地地上房屋仅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相信新的法规出台后,可能完全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项目予以赔偿,再次我们将拭目以待。在这里我只是简单估算应该补偿项目:
1、宅基地补偿费;
2、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
3、安置费和搬迁费;
4、困难补助和奖励;
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
5、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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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孙琬婉
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