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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工厂拆迁补偿政策文件,乌海市拆迁补偿标准文件: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5-01-16 10:00:1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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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工厂拆迁补偿政策文件,乌海临街楼房拆迁补偿标准,法律分析:乌海临街楼房拆迁补偿标准如下:楼房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楼房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楼房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楼房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由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和国家政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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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乌海工厂拆迁补偿政策文件,乌海临街楼房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乌海临街楼房拆迁补偿标准如下:楼房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楼房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楼房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楼房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由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和国家政策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乌海市拆迁补偿标准文件

一、内蒙古乌海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一般而言,工作步骤如下:

(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 差。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拆迁)。

(六)裁决拆迁。

(七)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哪些行为不予补偿?

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1)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2)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3)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4)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三、停产停业的期限如何确定?

(1)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

(2)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的,按照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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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蒙古乌海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2023

一、内蒙古乌海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

1、颁发拆迁许可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2、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3、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进行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二、对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有何特殊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特殊规定,除征收房屋的其他规定外,还规定:

(1)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实行旧城区改建,应当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进行先行协商。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并按规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3)实施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征收程序。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比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

三、被征收人不积极配合评估活动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被征收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征收评估所必需的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果被征收人不按要求履行义务,不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而造成评估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一日乌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第三条  由各区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其辖区内不同区域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作为住宅房屋估价参考依据。  第四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定期公布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以及拆迁构筑物补偿标准。  第五条  权属证标明为住宅的房屋,按照市场比较法结合经市政府授权的乌海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公布的《乌海市城区拆迁住宅房屋估价修正办法》,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  权属证标明为商用的房屋,参照距离被拆迁房屋最近区域的近期房屋交易案例,按照市场比较法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  权属证标明为工业及其他的房屋,房屋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构筑物按重置成新价格给予补偿。  第六条  土地根据被拆迁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标明的用地面积,确定补偿额。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现行土地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偿;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违法用地不予补偿。  第七条  以房屋权属证为单位,非分户、析产的被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总额不足本年度公布的最低货币补偿标准,且在本市区域内无其他房屋的,按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最低货币补偿标准按55平方米住宅房屋的市场价确定,最低补偿实行公示制度。  第八条  拆迁临街住宅房屋,在货币补偿金总额的基础上增加20%的补偿。  第九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在货币补偿金总额的基础上增加5%的补偿。  第十条  市、区两级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市场的监督管理,对拆迁人擅自抬高或降低拆迁补偿标准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本市建成区。  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拆迁补偿有关补助费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乌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8号)同时废止。

五、内蒙古乌海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一、内蒙古乌海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一般而言,工作步骤如下:

(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 差。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拆迁)。

(六)裁决拆迁。

(七)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哪些行为不予补偿?

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1)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2)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3)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4)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三、停产停业的期限如何确定?

(1)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

(2)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的,按照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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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魏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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