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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源街拆迁补偿方案,请求信息公开被索要天价信息处理费该怎么办: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5-01-13 13:36:36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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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源街拆迁补偿方案,请求信息公开被要求支付高价信息处理费怎么维权,李先生为了调查征收方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于2019年向街道办事处申请了信息公开,主要公开安置补偿方案、征地批文、立项文件等内容,街道办长达半年未作出回应,这可急坏了李先生,于是

货源街拆迁补偿方案,请求信息公开被索要天价信息处理费该怎么办: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一、货源街拆迁补偿方案,请求信息公开被要求支付高价信息处理费怎么维权

李先生为了调查征收方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于2019年向街道办事处申请了信息公开,主要公开安置补偿方案、征地批文、立项文件等内容,街道办长达半年未作出回应,这可急坏了李先生,于是李先生及时联系了律师,律师帮助李先生提出了复议申请,街道办事处的上级部门责令街道办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街道办竟发开一份“收费通知书”,要李先生缴纳信息处理费140000元,如果不缴纳,那就视为放弃申请。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认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是法定应当公开的范畴,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及时公开,这是其法定义务,况且复议机关也已经确定了街道办事处应作出公开,而申请公开的内容、数量都属于合理范围,不能适用《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期限为20工作日,街道办事处长达半年的不作为行为已经违法。

最终李先生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确定街道办行为违法,认定其通知无效,责令其作出信息公开。

如果各位读者也有遭遇这种情况的,一定要及时联系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其审核信息处理费是否合理,并督促进行信息公开。《收费通知》其实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性,具有可诉性,被拆迁人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对《收费通知》提起诉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请求信息公开被索要天价信息处理费该怎么办

李先生为了调查征收方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于2019年向街道办事处申请了信息公开,主要公开安置补偿方案、征地批文、立项文件等内容,街道办长达半年未作出回应,这可急坏了李先生,于是李先生及时联系了律师,律师帮助李先生提出了复议申请,街道办事处的上级部门责令街道办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街道办竟发开一份“收费通知书”,要李先生缴纳信息处理费140000元,如果不缴纳,那就视为放弃申请。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认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是法定应当公开的范畴,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及时公开,这是其法定义务,况且复议机关也已经确定了街道办事处应作出公开,而申请公开的内容、数量都属于合理范围,不能适用《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期限为20工作日,街道办事处长达半年的不作为行为已经违法。

最终李先生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确定街道办行为违法,认定其通知无效,责令其作出信息公开。

如果各位读者也有遭遇这种情况的,一定要及时联系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其审核信息处理费是否合理,并督促进行信息公开。《收费通知》其实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性,具有可诉性,被拆迁人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对《收费通知》提起诉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信息公开收费办法是什么

信息公开收费办法是为了使公民的权益得到保障,各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公务之后,需要进行整理,把涉及到大多人利益的行为进行整理,由于此种行为是需要成本的,故而会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收费规定的规定,按照流程向民事主体征收税额。

《信息公开制度》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许可信息公开是什么

行政许可信息公开,是国家的一个政策,就是希望对于政府的工作,能够透明,也能够方便人们对于政府工作进行监督。

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是:

1.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除可以收取检索。

2.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信息公开限度是什么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理由范围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理由主要包括三款规定:

1、公开后可能对国防、外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2、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

3、经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宗教、侨胞等事项公开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规定是什么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执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于2014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四、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收取信息发布费如何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收取信息发布费的,给予警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五条财政部指定的媒介应当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介原则上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二十一条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的;

(四)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

(一)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工程400万元;货物200万元;服务100万元。

2、达到公开招标标准拟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必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需报请分管市领导审批。

(二)邀请招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谈判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预见或拖延造成招标采购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询价采购:

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

2、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比较小;

3、采购金额小,时间短。

(五)单一来源: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添购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竞争性磋商: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为别人提供信息咨询收费违法吗?收费标准多少合适呢?

为别人提供信息咨询收费是否违法,这要看情况,具体如下:如果是侵犯他人隐私或商业秘密、法律法规的,是违法的。如果是一般的商业服务性咨询,是可以的。费用看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只要对方愿意,多少都行,但是从道德上讲,还是应该合理。信息咨询是一种基于各种信息的收集、加工、传递有效利用和反馈的业务活动。信息咨询业是通过利用各种信息处理技术,对各类信息开展搜集、加工、整理、分析、传递,向客户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策略、建议、规划或措施等信息产品的知识型产业。它的服务领域几乎涉及社会、经济的每个方面,包括所有可能的学科范围,从政策研究到高度专业性的工程服务和技术开发的调研,通过咨询途径可以获取新技术、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成本;寻找最合适的合作伙伴,进行有力的广告宣传,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减少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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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谈雨

内容审核:刘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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