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定量户口怎么补偿,拆迁误工费怎么赔偿,一、拆迁误工费怎么赔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必须支付土地补偿费。(一)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征用集体所有耕地以及果园、苇塘、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计算。征用林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至
一、拆迁误工费怎么赔偿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必须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征用集体所有耕地以及果园、苇塘、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计算。征用林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计算。征用其他非耕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
(二)年产值的计算:耕地、苇塘、鱼塘、藕塘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果园按被征地前四年平均年产值计算。价格按实际定购价和议价分别计算。秸秆按粮价的百分之三十计算。
(三)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林木、果树、房屋及其他设施等原有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四)国有土地已有使用单位的,实行有偿划拨,其补偿费标准由省辖市、县和县级市规定。
第四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三)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特殊情况需要提高安置补助费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每亩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四)征用没有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五)输变电工程的铁塔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本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电杆、测量标志占用耕地只付一次性的补偿费,不办理征地手续。第四十三条地方公路及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四十四条临时占地按该地年产值给予补偿。影响一季补偿一季,影响一年补偿一年。占用期满,由用地单位负责恢复耕种条件,或按所需工作量支付整治费。第四十五条征用城市郊区、工矿区、县城城关的菜地,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外,还应缴纳每亩五千元以内的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第四十六条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又不能异地安排所需耕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被征地单位,一年收获两季人均耕地不足二分或一年收获一季人均耕地不足三分,国家建设征用耕地后,口粮不能自给的,由国家定量补差。第四十七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出现的多余劳动力,由被征地单位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展农副业生产和兴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选送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其他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该劳动力的单位。第四十八条乡(镇)办企业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可参照本条例征地补偿费标准,给被占地单位以补偿,并须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支付补偿费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九条依法报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农村居民,应按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向集体支付一次性的土地使用费。超过用地面积限额的,应限期退回。逾期不退的,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按每年每平方米二至四元征收土地使用费。第五十条农村个体或合伙企业占用集体所有土地,每年应按照土地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向集体支付土地使用费。
法律分析:1、房屋整体价值的补偿;2、被征收人搬家的费用;3、临时安置的费用;4、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5、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了补助或建立办法的还可以获得补助与奖励。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是由地方政府制定的,没有明确的国家统一标准。如因拆迁导致误工误业,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但赔偿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土地征收制度。土地征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实行合理补偿,保障农民和其他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收费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法》第十四条:“物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价格政策、价格标准和收费标准,并进行公告。”
所以,若因拆迁导致误工误业,受害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但具体赔偿标准需要遵循地方政府的规定,同时需尊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停产停业损失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对于“适当”的标准,何为“适当”、其计算依据、计算方法,何种情况下是“可以”补偿,何种情况下是“不可以”补偿,该条例并没有统一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进行规定。在法律实践中,补偿的标准、依据常常由市一级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规定,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这在立法上未免是一个遗憾。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能够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更为明晰、清楚的规定,以促动拆迁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上海市则采用了“以房屋面积计算”的方法,按被拆除城市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400元,集体土上的房屋150-350元的标准计算,具体数额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这种计算方法虽然简便易行,明晰清楚,但其不分企业经营状况如何、经营业务如何、厂房所在地理位置如何,简单地以300-400元的范围限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范围,未免也是一种缺失公平公正的计算方法。我们认为,对于停产停业损失应当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针对企业的经营性质、经营业务、经营状况、赢利情况进行个案评估,才能确保公平的实现。
2、设备搬迁安装费
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在《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和补偿的实施细则》中也明确“拆迁非居住房屋,拆迁人还应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的补偿办法。具体而言,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被拆迁人或承租人依照上海市指导价确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也可委托专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
3、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跟员工的劳动合同,结果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一般拆迁补偿的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申请拆迁国家赔偿具体须满足以下条件:1、主体条件,即拆迁过程中侵害公民权利的主体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职务条件,即拆迁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3、损害事实,即须存在拆迁行为导致公民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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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杜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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