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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拆迁补偿公关,尴尬的遗嘱法院判决: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5-01-03 17:04:3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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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拆迁补偿公关,老汉被儿子哄骗立遗嘱求更改 法院:驳回请求,禁不住三儿子赵某某甜言蜜语亲情公关,赵老汉不听劝说改了遗嘱,将原本留给四个子女共同继承的房子过户给了赵某某的儿子。结果,房子一过户,三儿子顿时唱起冰与火之歌,从热情似火变成冷若冰

长春拆迁补偿公关,尴尬的遗嘱法院判决: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一、长春拆迁补偿公关,老汉被儿子哄骗立遗嘱求更改 法院:驳回请求

禁不住三儿子赵某某甜言蜜语亲情公关,赵老汉不听劝说改了遗嘱,将原本留给四个子女共同继承的房子过户给了赵某某的儿子。结果,房子一过户,三儿子顿时唱起冰与火之歌,从热情似火变成冷若冰霜。赵老汉气得到法院去告,说儿子欺骗他,结果因缺乏证据被法院驳回,赵老汉悔之莫及。儿子亲情公关老汉改遗嘱年过八旬的赵XX有四个子女,老伴在上世纪90年代去世。去世后,赵XX就一直独居。八九年前,赵XX的房子被拆迁,赵XX作为被拆迁人,与南京某建设公司签了份拆迁补偿协议,由该公司支付拆迁款20余万元。随后,赵XX用这笔拆迁款购买了南京市政府提供的中低价商品房。房子拿到后,赵XX仍然一个人居住在此。几年前,赵XX曾立下遗嘱,表示自己过世后,房屋由四个子女共同继承,并到公证处做了公证。遗嘱立下后,三儿子赵某某的态度突然发生了变化,一改以前不怎么搭理老头的态度,而是经常喊赵XX到他家吃饭,好酒好菜地招待着。看着老头喝高兴了,就跟老头说,自己儿子赵Y越来越大了,没有房子住,将来结婚都有困难,让老头把房子留给孙子。在赵某某的亲情攻势下,赵XX终于扛不住了,同意等自己去世后把房子留给孙子赵Y。撤销旧遗嘱直接将房子赠给孙子听老头这样说,赵某某欣喜若狂,更加大了对老头的公关力度。其他子女在旁边看得很清楚,纷纷提醒老头要小心。但是,赵XX在赵某某的甜言蜜语之下,已经完全丧失了理智。在经过近一年持之以恒的努力之后,赵某某终于尝到了胜利的果实。最终,赵XX不顾其他子女的提醒,跑到公证处,说自己已经认真考虑过了,声明撤销原先的遗嘱。撤销旧遗嘱的同时,赵XX又立了一份新遗嘱并进行了公证,称自己和孙子感情深厚,现在孙子已届婚龄,但买不起房子结婚,自己愿意在百年之后,把产权份额全部留给孙子赵Y。对此,赵某某还不放心,又劝说赵XX,称其他兄弟姐妹对此一直不满,恐怕将来会找你孙子麻烦,不如现在就送给孙子算了。在赵某某劝说下,赵XX又和赵Y签了一份赠与合同,将房产直接过户给了孙子。房子过户后,赵XX发现,赵某某和赵Y再也不像以前那样对他这么热情了,喊他吃饭的次数越来越少,最后干脆不理他了。状告儿子要房产遭法院驳回赵XX气坏了,打电话给儿子质问,儿子说自己很忙。这时,赵XX才感觉到自己上了儿子的当了,他跑去跟其他儿女诉苦,结果被其他儿女一顿数落,我们早就提醒过你,要当心他们父子俩,你就是不听,现在怪谁呢?赵XX不甘心,又去找赵某某要房子,结果儿子根本不理他。无奈之下,赵XX只好到法院起诉,他就是个骗子,当初甜言蜜语的,房子到手就翻脸了。我不想把房子给赵Y,请求法院把房子判还给我。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前后经过看,赵XX对房产的处理,在思想上有一个逐步转变的过程。赵XX未能举证证明赵Y存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其主张将争议房产赠与赵Y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赵XX的诉讼请求。

二、尴尬的遗嘱法院判决

法律主观:可以上诉,遗产继承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接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可以上诉,超过15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上诉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设立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所信赖的、能体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开始执行,其过程大致如下:,1、出示遗嘱,向有关人员公布遗嘱内容;,2、编制遗产清册,并予宣布;,3、继承人或其他人对遗嘱没有争议时,把遗产按遗嘱的要求进行处理。,(一)先确定遗产。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死亡时,属于被继承人的那部分财产,往往还处在家庭共有财产状态中,其遗产尚未确定。因此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先要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作为真正的遗产,以此作为清偿的依据。,(二)区分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分清被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只有在严格按照前文定义确认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才必须依限定继承的原则办理清偿事务,即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反之,被继承人所欠下的债务,虽是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但是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就不能认定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而应作为家庭债务,由家庭成员共同负担。,(三)明确清偿债务具体的程序。通常是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应首先用属于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才作为实际存在的遗产再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当被继承人的遗产主要是实物或不动产,不便清偿债务时,应按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的原则,可以先行折价或变现,然后再清偿债务,也可以采取共有等方法偿还债务。,(四)几种继承人的清偿责任分担问题。,1、当只有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从原则上讲,应当依照继承人各自所得的遗产份额,按照比例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即多得者多还,少得者少还。当然这种清偿仍必须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也就是说继承人最多清偿数额不超过他的继承所得。,2、如果几个遗产接受者中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时,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继承到的遗产清偿债务,如其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3、如果只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应当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民事案件接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可以上诉,超过15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上诉了。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受胁迫写的自书遗嘱法院如何判决

受胁迫写的自书遗嘱法院会判决遗嘱无效,遗嘱无效的九种情形:

(一)遗嘱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二)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的

(四)基于财产处分上的原因而遗嘱无效

(五)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而导致无效

(六)多份遗嘱的内容冲突造成的遗嘱无效

(七)遗嘱形式不合法导致的遗嘱完全失效

遗嘱有五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形式上的要求,如果遗嘱的形式不符合要求,会导致遗嘱无效。如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没有见证人或者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等都会导致遗嘱无效。

(八)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

遗赠扶养协议因是双务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再次是继承。对同一财产有不同的方式的,以效力最高的遗赠扶养协议为准。如果,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相冲突,冲突部分的遗嘱内容无效。

(九)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大于或等于积极财产,即债务清偿后无剩余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一、遗嘱纠纷的审理时间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四、老人立遗嘱却遭儿子欺骗

意外:遗产中的“房屋”被卖了

大-凤在家是长女,姐弟三人各自成家另立门户后,彼此往来关系融洽。母亲王-氏病故后,2002年8月,父亲老杨经人介绍找了个老伴刘某,并将户口迁到了一起,同居生活,但没有登记。然而,2007年8月,大-凤听说两个弟弟大-志和二志以给父亲和现在的老伴刘某办低保为名,让两位老人在空白纸上签名画押,用欺骗手段将本该由大-凤所得的遗产房屋变卖和过户。之后,因为这事,大-凤和两个弟弟没谈拢,没办法,大-凤一纸诉状将这事告上了法院,而且先后经过了一审、重审和二审。

一审:老人买卖房屋合法大女儿败诉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本案所争议的4间房屋在老杨活着的时候由老杨亲自做出处理,并不属于遗产。其次,房屋买卖协议中不但有老杨的签字,还有刘某的签字,在买方(李某、李某某)来讲他们并不知道老杨、刘某没办结婚登记,所以买方并无过错。第三,大-凤称弟弟大-志和二志用空白纸让父亲签字画押以欺骗手段将房卖掉,但2005年卖房时,各方都没说老杨有什么毛病,所以不存在老杨意识不清被欺骗。第四,老杨2005年签订卖房协议,直至2010年11月份去世,从未主张过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参与的几次行政诉讼,均是以第三人的身份被动出庭。

综上所述,在老杨与李某、李某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不能认定大-志、二志存在欺诈行为,亦不符合合同法第52条各项规定,因此对大-凤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驳回大-凤的诉讼请求。

重审:房产证被撤销大女儿主张得支持

大-凤说,她曾以原告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并以父亲老杨、刘某、大-志、二志、李某、李某某为第三人,以刘某与老杨不是合法夫妻,刘某无权卖房为由,申请撤销农安县人民政府为李某、李某某办理的房产证,被农安县人民法院驳回。

大-凤不服提出上诉,重审时农安县人民法院以刘某对同居的老杨的房屋没有共有权和处分权,不应由其签字为由撤销了2006年3月30日为李某、李某某发放的房产证。

对簿公堂:卖房是否是老人意愿成焦点

作为被诉方的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因房屋买卖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作为上诉人大-凤,一审和重审她不服农安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于是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春中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开庭当日,当事双方除了二志没来,其余的人包括双方委托的律师、代理人都来了。

大-凤上诉的请求与理由是:1、大-志、二志、李某、李某某恶意串通采取欺诈手段将父亲老杨所有的房屋出卖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大-志、二志以给老人办低保为名让老杨在空白纸上签字画押,然后他们用此纸填写了房屋买卖协议,老杨根本不知道大-志、二志将其房屋卖出;2、农安县产权交易所撤销出卖房屋的产权事实,应予以认定为有效证据。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房屋买卖无效或发回重审。

李某、李某某辩称:第一、大-凤不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无权质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第二、从合同上看,大-志和二志并不是房屋的出卖人,所以大-凤说大-志和二志让老杨在空白纸上签字以欺骗手段将房屋变卖和过户并不属实。另外,李某、李某某以从未收到开庭传票,也没收到判决书为由,从而认为一审的行政判决书不生效。所以大-凤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没有事实根据,应依法驳回。

大-志审辩称:第一、老人所立遗嘱是说去世之后将部分房产归大-凤所有,老人生前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第二、2006年老人将房屋转让出售是自己真实意向所为,不存在欺诈行为;第三、2009年11月重审时,其中6个当事人都没收到传票,也没收到判决书,不承认撤销房产证判决的效力。

二志虽未出庭,没提供证据,但在答辩期内提交的一份辩状中提到:一、母亲去世后房屋无人居住,故此父亲将4间房屋出售,李某、李某某看到父亲贴出的广告后,应广告要约购买房屋,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欺诈;二、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在产权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查清事实真相,核准后登记产权,产权合法有效;三、公证遗嘱应是遗嘱人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人活着的时候根据自己主观意愿可以否定遗嘱,重新处理自己的合法财产。

二审:大女儿证据不足驳回上诉

法院另查明,2005年12月5日,老杨与李某签订“买卖房屋协议”一份,将老杨自有的4间房屋的东两间出卖给李某;2006年3月9日,老杨与李某某签订“买卖房屋协议书”,将老杨自有的4间房屋的西两间出卖给李某某。其后,老杨作为涉诉房屋出让方分别与李某、李某某共同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了涉诉房屋过户手续,并向房屋登记机关递交两份“农安县**房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书中分别有老杨、刘某与李某、李某某签名。大-凤对上述登记申请书中老杨签名的真实性表示认可。

二审法院认为:大-凤主张老杨、刘某分别与李某、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在老杨与刘某受欺骗的情况下进行的,但大-凤对此并未举出如其上诉状中所述系由老杨与刘某先在买卖协议上签字,后由大-志等人填写房屋买卖协议其他内容的直接证据,且在办理涉诉房屋过户手续时填写的“私有房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时,老杨与刘某再次签字确认转让的事实。根据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变动结果与原因相区分原则,大-凤以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已撤销李某、李某某有关涉诉房屋产权证为由要求确认涉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亦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至于涉诉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所导致的履行问题,即涉诉房屋协议能否履行及如何履行的问题应由各方另行解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大-凤虽然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遗产继承]儿子起诉亲生父亲,财产争夺恩怨颇深!法官努力总算没白费!

近日,蓟州法院调解了一起亲生儿子起诉父亲的遗产继承案件。据了解,原告小王的母亲在前几年去世,被告老王在妻子过世后再婚,并育有一子。小王怨恨其父亲在母亲去世不久即再婚,拿着其生母生前留下的遗嘱,主张继承遗产。而老王则想把财产留给幼子,且认为自己已年近七旬还被亲生儿子起诉,常常是老泪纵横,财产争夺纠纷就此产生。承办法官经过认真分析,认为如果简单地就案办案、一判了之,极有可能影响一个大家庭几代人的感情。倘若能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就可以在化解矛盾的同时,实现办案的最优化。由于二人对遗嘱效力和遗留财产范围分歧很大,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到庭进行证据质证和调解,并且赴诉争房屋现场勘查。承办法官还制定详细计划,采取个别座谈、调查走访和实地勘察等多种方式寻找双方的矛盾症结。在辩法析理的基础上,陈述利弊,沟通亲情,多次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分得开的是家庭财产,分不开的是家庭亲情。法官的努力终于促使父子消除积怨、冰释前嫌。一起争执许久的析产、继承纠纷就此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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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长春拆迁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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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何桂

内容审核:刘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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