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三千亩拆迁补偿,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调整后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10-1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1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
调整后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10-1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1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4元/平方米收取。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20-2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2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2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24元/平方米收取。
一、云南省征地补偿标准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
(一)征用菜地、水田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8--10倍补偿,水浇地、园地、藕塘按照7--9倍补偿,望天田、旱地按照6--8倍补偿,轮歇地按照6倍补偿,牧草地、渔塘按照3--5倍补偿;
(二)征用种植3年以下新开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2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
(三)征用宅基地、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补偿;
(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本款(一)、(二)、(三)项的规定办理。
征用、划拨林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一)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4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下的,每减少50平方米,增加年产值的1倍;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征用园地、藕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塘年产值的6倍;
(三)征用渔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4倍;
(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渔场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5倍;
(五)征用集体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打谷场、晒场、新开垦3年以下的种植地的,为原土地类别年产值的4倍。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保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特别是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16.7平方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上有附着物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铲除,确需铲除的,按照当季一茬实际产值补偿;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设施需要拆迁的,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补偿。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为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拆迁、零星树木(包括果树)的补偿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规定;
(四)征用打谷场、晒场应当补偿建场成本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或者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应当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统一管理,专款用于新开发菜地。昆明市西山区、官渡区每平方米缴纳30元;昆明市各县(含东川区)、曲靖市、玉溪市、县级市和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镇每平方米缴纳22.5元;其他县每平方米缴纳15元。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征用集体耕地的,按照征用面积调减农业税和合同订购粮。征用土地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调减;已收获的下年调减。
第二十九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自谋职业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付给本人外,其余费用归被征地单位集体所有,专款用于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和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三十条因征用土地造成多余劳动力的,主要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也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有安置条件的用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自谋职业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不再对其安置。征用土地的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二、农村占地赔偿新规定
2021年新的农村土地占用补偿规定如下,耕地征用补偿标准为旱地每亩五万三千元,水田九万元,菜地十五万元。基本的农田补偿标准为旱地每亩五万八千元,水田九万九千元,菜地十五万六千元。林地等农用地平均补偿每亩十三万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如下:1、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通常按每平方米收10到14元;2、占用望天田的按每平方米收10元,占用旱地的按每平方米收12元,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每平方米收14元;3、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收20到24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遵循什么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遵循的原则如下:1、保护耕地和控制建设用地的原则;2、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原则;3、统筹安排用地的原则;4、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一、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是什么1、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如下:(1)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通常按每平方米收10到14元;(2)占用望天田的按每平方米收10元,占用旱地的按每平方米收12元,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每平方米收14元;(3)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收20到24元。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遵循什么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遵循的原则如下:1、保护耕地和控制建设用地的原则;2、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原则;3、统筹安排用地的原则;4、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一、土地复垦费收取标准是什么1、土地复垦费收取标准如下:(1)充填取土运距在50米以内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00至1.60元;(2)充填取土运距在50至300米之间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50至2.80元;(3)充填取土运距在300至2000米之间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2.00至4.40元。2、法律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二、土地复垦产生的条件是什么1、土地权利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农村新建房屋要扣除建新占地面积;2、申请复垦农村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复垦农户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垦农户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以外的农村建设用地,需提供十地使用证;4、复垦农户除合法途径取得的宅基地外,坚持一户一宅。
法律分析:1.挖损和塌陷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要求需要充填平整恢复耕地的,土地复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1)充填取土运距在50米以内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00~1.60元;(2)充填取土运距在50~300米之间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50~2.80元;(3)充填取土运距在300~2000米之间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2.00~4.40元;(4)充填取土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运距每增加500米,充填土方每立方米加收0.20~0.40元。2.挖损和塌陷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要求需要充填平整用于其他生产和建设的,土地复垦按下列标准收取:(1)充填取土运距在50米以内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00~1.30元;(2)充填取土运距在50~300米之间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50~2.50元;(3)充填取土运距在300~2000米之间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2.00~4.10元;(4)充填取土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运距每增加500米,充填土方每立方米加收0.20~0.40元。3.挖损和塌陷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要求不需要充填就地势改造利用养殖业的,土地复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1)破坏土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内的,破坏土地每平方米1.00~2.00元;(2)破坏土地面积在10000~50000平方米之间的,破坏土地每平方米0.80~1.50元;(3)破坏土地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破坏土地每平方米0.50~1.00元。4.压占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需要清除堆积物恢复耕地的,土地复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1)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米以内的,清除每立方米的堆积物1.00~1.50元;(2)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300米之间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1.50~2.70元;(3)清除堆积物运距在300~2000米之间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2.00~4.30元;(4)清除堆积物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运距每增加500米,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加收0.20~0.40元。5.压占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需要清除堆积物用于其他生产和建设的,土地复垦费按下列标准收取:(1)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米以内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0.80~1.30元;(2)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300米之间,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1.50~2.50元;(3)清除堆积物运距在300~2000米之间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2.00~4.10元.
法律依据:《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条 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六条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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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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